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驻外招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02日 政策文号:徐政办发〔2008〕10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驻外招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驻外招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徐州市驻外招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驻外招商机构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驻外招商人员的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性质职能
第二条 市驻外招商机构是市、县(市)区政府派出,从事招商引资活动的机构。负责搜集整理招商和项目信息,加强与驻地重要机构以及相关客商的联络和沟通;积极宣传推介徐州,向客商提供相关投资咨询服务,组织客商来徐考察投资;围绕全市重点产业,抓好招商引资工作;配合好我市在当地举办各类招商活动。
第三章机构设立
第三条 市驻外招商机构的设立和调整,由市外经贸局根据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发展战略需要提出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政府在上海、深圳、苏州、无锡等地各设立一个市驻外招商机构。
第四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招商引资需要,设立驻外招商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并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市外经贸局备案。
第四章人员选派
第五条 市驻外招商机构招商人员的选派,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外经贸局共同参与,提出建议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派出。
第六条 市驻外招商机构招商人员主要从五区和市直机关的在职人员中选派。
第五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 市驻外招商机构及其人员由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统一管理。
第八条 市驻外招商人员在原单位的工作关系、级别、待遇等保留不变。
第九条 市驻外招商人员纳入全市招商人才“1120工程”培养和管理。
第十条 对市驻外招商人员实行轮岗交流制度,每人在外时间原则为两年。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市驻外招商人员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和派出单位共同承担。其中,从五个区派出的,由市财政和派出单位分别按每人每年5万元标准拨付;从市直机关派出的,由市财政按每人每年10万元标准拨付。
第十二条 工作经费由市驻外招商机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保障招商人员工作经费和生活费用。市审计局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第七章目标任务
第十三条 市驻外招商机构的基本目标任务为:平均每人每年度引进实际到账注册外资500万美元或内资5000万元人民币,平均每人每年度组织3家以上“555企业”(即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及行业50强企业)来徐实际考察洽谈项目。
第八章考核奖励
第十四条 市政府成立考核小组,每年对市各驻外招商机构进行业绩考核。考核小组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外经贸局共同参与。
第十五条 市驻外招商机构申报业绩考核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引进资金到帐情况,外资以商务部确认数据为依据,内资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注册证明为依据,并经项目落户地政府书面确认;组织“555企业”来徐实际考察情况由接待单位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包括客商姓名、单位、职务、考察洽谈内容、考察洽谈单位和考察时间。
第十六条 经考核,对完成基本目标任务的,由市政府按人均1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基本奖励,其中70%用于奖励招商人员,30%用于补充驻外招商机构办公经费。对超额引进到帐资金的,由项目落户地所在县(市、区)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超额部分的1‰计提超额奖。对完不成基本目标任务的,扣罚年度工作经费的10%-20%。对不适应招商工作需要的人员,由驻外招商机构提出,经考核小组考核研究,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市驻外招商机构应对招商人员建立业务档案,负责对市驻外招商人员的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送选派单位和市外经贸局。
第十八条 派出单位要关心派出人员的生活,支持他们安心招商工作;对交流回来的招商人员,要妥善安排岗位,对表现突出的要予以重用。
第九章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 市委组织部和市外经贸局要加强对市驻外招商机构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定期派员到市各招商机构进行调度检查。
第二十条 市驻外招商机构每半年应向市外经贸局和派出单位书面汇报一次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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