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招金引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招金引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7〕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招金引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日
徐州市“招金引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按照市委、市政府“四招四引”工作部署,为大力推进“招金引银”战略深入实施,加快发展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全力打造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本着“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态进驻徐州,进一步做大存量,扩大增量,在认真总结我市以往“招金引银”考核办法的基础上,借鉴招商引资考核的有效做法,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以及承担“招金引银”任务的市有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和认定标准
围绕我市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的目标定位和发展方向,重点考核新引入或设立各类金融机构。主要包括:
1.各类中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业持牌机构;
2.证券机构:证券公司、登记结算公司等;
3.保险机构:包括各类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
4.其他金融机构:区域性金融后援服务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第三方支付、股权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科技小贷公司、股权交易中心等。
其中:新引进设立的银行、保险、证券业分支机构以监管部门批筹为认定标准;股权投资、基金类公司以完成工商注册、实现项目投资为认定标准;其他金融机构以完成工商注册、开业运营为认定标准。
三、补助标准和经费来源
(一)县(市)区补助标准
1.在我市新发起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如民营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按每设立一家(下同)给予引进地区一次性工作经费30万元。
2.招引全国性中外资银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一级分行(分公司)或业务总部的,按每设立一家给予引进地区一次性工作经费20万元;设立二级分行(分公司,需有全牌照资质)或业务总部分部、区域性后援服务机构(包括资金营运中心、研发中心、灾备中心、票据中心等)的,按每设立一家给予引进地区一次性工作经费10万元。
3.招引外地金融机构、驻徐市级银证保金融机构在县域(不含主城区、新城区)新设立支行(分公司)的,按每设立一家给予引进地区一次性工作经费5万元。
4.对股权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业态、机构的落户工作经费补助,由市金融办会同市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机构的注册资本金、实际投入、对地方的贡献度等因素综合评定,按每设立一家给予引进地区一次性工作经费5万元。
根据县(市)区实际招引情况,招一个补助一个,汇总计算县(市)区经费补助基数,以实际任务完成率(完成任务数/下达任务数)为系数(低限0.7、高限1.3),综合计算县(市)区实际经费补助额。
县(市)区实际经费补助额=县(市)区经费补助基数*任务完成系数
(二)市有关部门补助标准
以每个部门15万元为基数,按照部门年度实际任务完成率(完成任务数/下达任务数)为系数(低限0.7、高限1.3),计算每个部门实际经费补助额。
部门实际经费补助额=部门经费补助基数*任务完成系数
(三)经费来源
工作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其中对市各部门的补助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对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市财政给予50%的专项补助;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按照本《办法》,由同级财政负担。
以上补助经费的40%部分,可用于补助相关有功人员。
(四)其他事项
1.为“招金引银”作出突出贡献、填补我市金融组织体系空白的县(市)区、市相关部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另外再增加补助经费。
2.此项工作已纳入2017年县(市)区重点经济工作目标考核。
四、考核程序
“招金引银”的考核工作由市金融办牵头负责。
1.下达指标。每年年初,根据各地金融组织体系现状、存在的短板和发展需求等,研究提出年度各县(市)区、市相关部门“招金引银”任务分解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执行(2017年度任务见附件)。
2.组织申报。每年1-2月份,各县(市)区政府扎口,向市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包括:年度内新引进设立机构数量、性质(层级)、经费数额等(附各新设机构开业批复、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市各相关单位不再单独申报。
3.审核确认。每年3月底前,市金融办会同市发改、财政、银监、人行、保协等单位进行审核认定,必要时组织现场核验。
4.兑现补助。市金融办牵头提出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县(市)区财政安排工作经费。
五、保障措施
市政府成立全市“招金引银”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市长任组长,市人行、银监、财政、发改、金融办、保协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定期调度、协调推进和督查通报等工作。
各地、市各部门要完善招引工作机制,围绕年度目标任务,搭建招引平台,建立金融机构楼宇数据库和招引对象清单,实行双向招商推介,及时协调解决机构落户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提高招引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金融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视频:
相关报道:
相关文件:
相关专题:
图解:
解读:
分享到:
打印
本市级网站
县(市)区
江苏省(辖区)政府网站
各省(市)政府网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教育局
市科学技术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城市管理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务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商务局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生态环境局
市应急管理局
市审计局
市政府外事办
市数据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国资委
市体育局
市统计局
市医疗保障局
市信访局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供销合作总社
市云管委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信用徐州
徐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徐州公共数据开放平台
丰县人民政府
沛县人民政府
睢宁县人民政府
邳州市人民政府
新沂市人民政府
铜山区人民政府
贾汪区人民政府
鼓楼区人民政府
云龙区人民政府
泉山区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
南通市人民政府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淮安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
镇江市人民政府
泰州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
陕西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网站地图
|
网站联系
|
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
|
网站声明
版权所有:徐州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总访问量:29515894
苏ICP备06043110号-1
苏公网安备 32030302000350号
网站标识码:32030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