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徐州市产业发展基金设立产业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3日
政策文号:徐政办发〔2015〕11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徐州市产业发展基金设立产业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5〕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徐州市产业发展基金设立产业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3日
徐州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徐州市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运作,促进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方式运作管理的基金。产业发展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市现代产业支撑体系,重点支持千亿元产业、新兴产业及带动性强的转型升级产业,支持科技“小巨人”和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产业发展基金将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通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对相关产业进行涵养、培育,并将具备基础优势的产业做大做强,促进优质产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徐州聚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产业发展基金、产业发展基金投资的各参股子基金以及产业发展基金直接投资的徐州市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企业。
第四条 产业发展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设立产业发展基金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门联席会议”)为产业发展基金的决策机构,行使决策管理职责;部门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成立独立的产业发展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产业发展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产业发展基金由市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市政府的出资代表,专业管理机构组建产业投资公司作为产业发展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经部门联席会议批准的投资方案并负责产业发展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章 产业发展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五条 产业发展基金规模10亿元,首期5亿元、放大规模50亿元,可根据年度产业引导的资金需求及市场的容量,安排逐年分期到位。
第六条 产业发展基金主要资金来源:
(一)统筹现有各类财政涉企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公共预算安排;
(三)各县(市)、区财政公共预算安排;
(四)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
(五)产业发展基金的运行收益;
(六)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章 产业发展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
第七条 产业发展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国内外优秀企业或基金管理团队来徐发展,大力培育我市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企业。
第八条 产业发展基金的投资运作可采用以下模式:
(一)甄选具有产业优势及产业基金管理经验的国内外优秀的产业基金管理团队,合作设立扶持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相关产业子基金;
(二)直接投资于我市重点扶持的产业企业,投资运作方式参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拨改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13〕86号)执行。
第九条 产业发展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产业子基金,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按照经部门联席会议批准的产业发展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基金申报指南;拟申请产业发展基金投资的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二)尽职调查。产业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并报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专家评审。部门联席会议公室组织产业发展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提出的申请资料和方案、产业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媒体公示。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评审通过的拟投资的产业子基金方案在有关媒体予以公示10 天;如无异议,将有关材料报部门联席会议。
(五)最终决策。部门联席会议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产业发展基金拟投资的产业子基金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六)在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完成产业子基金的社会资金募集及根据基金相关协议约定完成到资工作后,产业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依据管理团队的书面通知和其他社会资本足额缴款凭证,向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拨付出资资金。
第四章 产业发展基金的投资对象
第十条 申请产业发展基金投资的产业子基金及其管理团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在徐州市注册,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在2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4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产业发展基金对产业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产业子基金总额的30%,产业发展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产业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产业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在产业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产业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四)产业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市范围内的企业,原则上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产业发展基金对该产业子基金出资额的2倍。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1.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注册地为我市的企业;2.产业子基金投资时注册地在外地,但计算投资额之日时注册地已迁至我市的企业;3.产业子基金投资注册地为外地的企业,如其对我市有实际投资行为并在我市注册经营实体的,可将该基金对该外地企业的投资金额乘以基金在该外地企业的持股比例再乘以该外地企业在我市所投资项目所占股比,计算所得的金额纳入该基金对我市企业的投资金额。
(五)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六)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社会资金的募集,并有意愿及能力履行资金募集的兜底义务。
(七)管理团队具备较强的专业产业领域的招商能力,即将政府拟扶持和鼓励的产业企业项目招商引入我市落地的能力。
(八)管理团队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九)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在拟投资的产业领域内,至少有3 个投资成功案例。
(十)管理团队应参股产业子基金或认缴产业子基金份额,且实缴出资额不得低于产业子基金总额的1%。
第五章 产业发展基金的决策与管理
第十一条 部门联席会议是产业发展基金的决策机构,成员由各县(市)、区和市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商务局、审计局、国资委、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部门联席会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徐州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徐州市产业发展基金部门联席会议议事程序》等重要制度机制。
(二)审议产业发展基金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及年度申报指南。
(三)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产业发展基金拟投资方案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二条 部门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产业发展基金日常事务。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请召开部门联席会议。
(二)组织召开产业发展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
(三)制订《徐州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徐州市产业发展基金部门联席会议议事程序》等有关制度机制,并提交部门联席会议审议。
(四)制订产业发展基金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及年度申报指南,并提交部门联席会议审议。
(五)向社会公开发布经部门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年度引导资金申报指南。
(六)定期向部门联席会议及市政府报告产业发展基金管理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
(七)对产业发展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投资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受托管理机构的运作状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向部门联席会议报告。
(八)执行部门联席会议决议。
(九)承办部门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产业发展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产业发展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确保产业发展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其中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不少于半数。
第十四条 产业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经部门联席会议批准的投资方案,并负责产业发展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部门联席会议的决议。
(二)在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指导下,针对我市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进行调研论证。
(三)立足我市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对接基金投资人,储备优秀基金管理机构。
(四)在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指导下,建立健全产业发展基金评审专家库。
(五)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六)对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提交的申请资料及方案进行初步筛选和尽职调查,拟定具体投资方案,提交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审议。
(七)具体实施经部门联席会议批准的投资方案,并根据相关投资协议的约定,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投后管理。
(八)根据需要,向产业发展基金投资的各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及产业发展基金直接投资的企业派驻代表。
(九)监督托管银行的托管工作,并进行年度评价。
(十)每年度末向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报告产业发展基金年度运作管理情况。
(十一)承办部门联席会议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产业发展基金每年向产业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运营管理费用,并结合产业发展基金考核结果,适时建立受托管理机构激励机制。具体激励办法由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六章 产业发展基金的退出
第十六条 产业发展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方式退出,退出价格按产业发展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
第十七条 产业发展基金参股产业子基金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根据各参股产业子基金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方式退出。
第十八条 产业发展基金向产业发展基金参股的各产业子基金以外的投资人转让股权或财产份额的,按照产业发展基金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和退出价格,具体退出方案由部门联席会议决策。
第十九条 产业发展基金投资退出的本金和收益,进入产业发展基金专户,用于循环投资发展。
第七章 产业发展基金的激励机制
第二十条 产业发展基金参股的产业子基金在基金清算时,达到投资协议中关于投资于我市企业的约定目标时,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总退出收益中,原则上产业发展基金参股形成的部分收益可让利于产业子基金的其他出资人或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让利总额不超过产业发展基金在产业子基金清算时获得的总收益。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约定目标及投资金额计算标准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产业发展基金参股产业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自产业发展基金投入后4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可按照产业发展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同期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4年的,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上述第二十及第二十一条激励条款不可同时申请,具体的激励机制在相关产业子基金的投资协议文件中约定,并由部门联席会议决策。
第八章 产业发展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产业发展基金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产业发展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四条 产业发展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具体负责产业发展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托管银行应当定期报告资金情况。
第二十五条 产业发展基金不得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六条 产业发展基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政府部门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不得干预所参股子基金投资项目的市场化决策,但在所参股子基金及产业企业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九章 产业发展基金的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部门联席会议负责对产业发展基金进行监管和指导,对产业发展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并由审计部门对产业发展基金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产业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重大事项及时向部门联席会议和市政府报告。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徐州市产业发展基金设立产业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徐州市产业发展基金设立子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子基金”)的行为,根据《徐州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发展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甄选具有产业优势及产业基金管理经验的国内外优秀产业基金管理团队,合作设立产业子基金。
第三条 产业发展基金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门联席会议”)按照《徐州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批准出资设立产业子基金。
第二章 产业子基金及管理团队
第四条 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在徐州市注册,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在2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4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五条 产业发展基金对产业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产业子基金总额的30%,产业发展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产业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条 产业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在产业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产业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第七条 产业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市范围内的企业,原则上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产业发展基金对该产业子基金出资额的2倍。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1.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注册地为我市的企业;2.产业子基金投资时注册地在外地,但计算投资额之日时注册地已迁至我市的企业;3.产业子基金投资注册地为外地的企业,如其对我市有实际投资行为并在我市注册经营实体的,可将该基金对该外地企业的投资金额乘以基金在该外地企业的持股比例再乘以该外地企业在我市所投资项目所占股比,计算所得的金额纳入该基金对我市企业的投资金额。
第八条 产业子基金的管理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二)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社会资金的募集,并有意愿及能力履行资金募集的兜底义务。
(三)具备较强的专业产业领域的招商能力,即将政府拟扶持和鼓励的产业企业项目招商引入我市落地的能力。
(四)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在拟投资的产业领域内,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
(六)应参股产业子基金或认缴产业子基金份额,且实缴出资额不得低于产业子基金总额的1%。
第三章 产业子基金的设立流程
第九条 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按照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向产业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人资料和方案。
第十条 产业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并报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一条 产业发展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提出的申请资料和方案、产业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报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二条 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评审通过的拟投资的产业子基金方案在有关媒体予以公示10天;如无异议,将有关材料报部门联席会议。
第十三条 部门联席会议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产业发展基金拟投资的产业子基金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第十四条 在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完成产业子基金的社会资金募集及根据基金相关协议约定完成到资工作后,产业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依据管理团队的书面通知和其他社会资本足额缴款凭证,向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拨付出资资金。
第四章 产业子基金的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产业发展基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政府部门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不得干预所参股子基金投资项目的市场化决策,但在产业子基金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十六条 产业子基金应建立健全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基金运行安全。
第十七条 产业子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具体负责产业子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
第十八条 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产业子基金70%的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其他基金。产业子基金的待投资金应存放托管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十九条 产业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企业上市后,产业子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买卖(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三)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
(四)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及通过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等形式募集资金。
(六)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产业发展基金可选择退出,且无需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
(一)产业子基金方案获得部门联席会议批准后,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一年的。
(二)产业发展基金向产业子基金账户拨付资金后,产业子基金未开展投资超过一年的。
(三)产业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产业发展基金的政策目标的。
(四)产业子基金未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五章 产业子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一条 产业子基金投资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方式退出,退出方式由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根据市场化方式决定。
第二十二条 产业发展基金参股产业子基金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根据各参股子基金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方式退出。
第二十三条 产业发展基金向产业发展基金参股的各产业子基金以外的投资人转让股权或财产份额的,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产业发展基金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和退出价格,具体退出方案由部门联席会议决策。
第六章 产业子基金的激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 产业发展基金参股的产业子基金在基金清算时,达到投资协议中关于投资于我市企业的约定目标时,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总退出收益中,原则上产业发展基金参股形成的部分收益可让利于产业子基金的其他出资人或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让利总额不超过产业发展基金在产业子基金清算时获得的总收益。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约定目标及投资金额计算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产业发展基金参股产业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自产业发展基金投入后4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可按照产业发展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同期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4年的,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上述第二十四及第二十五条激励条款不可同时申请,具体的激励机制在相关产业子基金的投资协议文件中约定,并由部门联席会议决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事项应在产业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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