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企业优惠政策

江苏徐州产业园区

江苏徐州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江苏徐州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创新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创新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2〕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创新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徐州市创新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徐州市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环境,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市政府设立“徐州市创新创业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种子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用于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支持。
第三条 种子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种子基金的来源、使用方式和额度
第四条 种子基金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等科技专项资金、社会投入和种子基金收益。
第五条 种子基金的使用方式为股权投资方式。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最高为300万元,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且不能成为最大股东,原则上不派员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 种子基金组织架构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市创新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和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管委会通过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对种子基金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监管和协调。
管委会主要职责是:
1.决定种子基金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
2.审议批准种子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种子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
4.审议批准种子基金对外投资、投资退出方案;
5.审定种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其工作经费比例;
6.审议批准种子基金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管委会日常事务。具体负责:
1.审议和发布种子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
2.贯彻执行管委会确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组织协调种子基金的运作;
4.监督检查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
5.向管委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6.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经市政府批准,指定徐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作为种子基金的出资人代表。负责种子基金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执行管委会的决策,并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和业务流程;
2.负责编制种子基金管理运营的工作计划和资金计划;
3.负责种子基金项目的信息发布、申报受理、程序性审查、调研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
4.按照管委会的决策,负责种子基金项目的实施、监管与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种子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经费由管委会办公室每年按不超过其所管理年度资金总额的2%计取。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种子基金项目的调研、论证、实施、回收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开支。创业中心在管委会办公室的
领导下,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种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种子基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种子基金支持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徐州市域内,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发展阶段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公司成立不满5年,净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掌握了核心技术或必备的研发、生产技术,具备研发人才队伍和生产必须的设施设备,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4.生产及市场营销计划可行,市场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好;
5.申报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关系明晰;
6.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诚信记录良好。
第十一条 种子基金的申报和审批:
1.申报单位按照种子基金申报要求填报相关材料和提供相关附件。创业中心负责受理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交管委会办公室。
2.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或评估机构依据项目评审规则,提出项目评审意见及立项建议。
3.根据评审意见,管委会办公室提出项目资助建议,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安排,报管委会审议后,作出资助决议。
4.种子基金管理机构依据资助决议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法律文件和投资手续。
第五章 种子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创业中心作为种子基金的权益代表按照所投股权的比例享有相应的投资权益。项目承担企业应按照创业中心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管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种子基金项目和项目承担企业进行管理,定期走访、调研,随时掌握种子基金使用情况和种子基金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报管委会。管委会办公室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种子基金使用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作出书面总结报告,管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种子基金可通过企业回购、上市转售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十六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企业需对项目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如发现承担企业有严重违约违规行为,管委会将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撤销或中止项目资助。对撤销或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财务清算,将已拨付的种子基金返还。
第十八条 种子基金项目承担企业负责项目实施,保证基金专款专用,并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十九条 种子基金项目如投资失败,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各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之规定由种子基金项目各方共同组成清算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失败原因、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分清原因、责任和各方应当承担的义务,并选择审计机构对种子基金损失部分进行审计,报经管委会核准后予以核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种子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更不得挪作他用。对于擅自挪用种子基金、弄虚作假、不按期支付股权收益、未能通过验收和不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工作的项目承担企业,将被停止申请使用种子基金的资格,列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基金管理机构将按有关合同条款的规定追究项目承担企业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三十日后实施。

附件下载:


视频:









相关报道:


相关文件:


相关专题:


图解:


解读:



分享到:


打印


本市级网站


县(市)区


江苏省(辖区)政府网站


各省(市)政府网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教育局

市科学技术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城市管理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务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商务局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生态环境局

市应急管理局

市审计局

市政府外事办

市数据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国资委

市体育局

市统计局

市医疗保障局

市信访局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供销合作总社

市云管委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信用徐州

徐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徐州公共数据开放平台


丰县人民政府

沛县人民政府

睢宁县人民政府

邳州市人民政府

新沂市人民政府

铜山区人民政府

贾汪区人民政府

鼓楼区人民政府

云龙区人民政府

泉山区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

南通市人民政府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淮安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

镇江市人民政府

泰州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

陕西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网站地图
|
网站联系
|
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
|
网站声明

版权所有:徐州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总访问量:29517615
苏ICP备06043110号-1
苏公网安备 32030302000350号
网站标识码:3203000002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