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创新开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创新开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8〕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创新开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8日
徐州市创新开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步伐和城乡养老服务均等化进程,切实提高农村养老服务保障能力,根据《江苏省“十三五”时期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试行)》《徐州市“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徐州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现就创新开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2017年底,全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88.36万人,占户籍总人口的18.12%,其中70%左右生活在农村。随着农村家庭成员持续向城镇迁移,农村空巢、独居、高龄、失能老人与日俱增,对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需求十分强烈。受农村老人居住分散、消费能力不足、公共资源偏少、专业机构引进困难等因素影响,全市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不足、运行质量不高、队伍素质不强、服务效能偏低,难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制约了我市养老服务质量的整体提升。创新开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是破解日趋尖锐的农村养老服务难题,提高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的重要出路;是弘扬尊老敬老优良传统,尊重老年人情感和心理需求的人性化选择;是促进家庭和谐、社区和谐和代际和谐,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扩大就业渠道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
二、准确把握方向原则
(一)创新方向。适应农村人口老龄化加剧形势,健全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各镇建立医养结合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行政村建立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自然村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或互助型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形成上下辐射带动、左右勾连互通的农村基本养老服务网络。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县(市)区民政局要督促指导各镇整合社会资源,调动各方力量,共同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创新开展。坚持社会参与,引导本地企业或社会组织投资家乡养老事业,鼓励乡贤、企业家、成功人士、善者仁翁捐资捐助,参与支持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坚持因地制宜,紧密结合当地实际,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文环境和老年人的需求相适应,典型引路,先点后面,循序渐进,稳步推开。坚持以人为本,从农村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先雪中送炭,后锦上添花,切实解决患病、高龄、失能、失独、空巢等特殊困难老人老有所养问题,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让每一位老年都能够安享晚年、颐养天年。
三、不断深化创新实践
(一)提升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1.建设镇级养老服务中心。全面实施镇级农村敬老院转型升级,建成集住养、医疗、康复、护理等功能于一体的镇级养老服务中心,在承担政府保障供养服务的基础上,将多余的床位向社会开放,提供特困老人供养、社会老人寄养、日间照料、居家养老、助餐助浴等服务,满足农村养老刚性需求。鼓励较大镇规划新建或利用现有资源改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缩短农村养老服务辐射半径,方便老年人就近养老、短期托养或日间照料。
2.建设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行政村参照建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国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新建或改扩建成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具备生活照料、康复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家政服务等功能,有专职管理服务人员进行管理,满足本行政村老年人的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3.建设普通型居家养老服务站。作为行政村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延伸网点,在自然村因地制宜建设普通型居家养老服务站,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等专业化程度要求较低的居家养老服务和向上转介服务。有条件的自然村可以参照行政村标准,建设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并提供专业化服务。
4.建设互助型农村养老服务场所。利用农村闲置的学校、村两委用房、企业厂房、村民大院等,按照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社会参与、政府扶持的原则,建设农村老年人“关爱之家”“幸福小院”“幸福驿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场所,为不愿离家的老年人提供邻里互助、搭伙助餐、互相照料、文体娱乐等服务,满足空巢、独居、贫困老年人的养老需求。
(二)探索农村居家养老运行机制
1.强化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网状互联。纵向上,镇级养老服务中心和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要全面辐射带动行政村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行政村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将专业服务延伸到自然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和互助型养老服务场所;横向上,各镇、行政村、自然村居家养老服务专业资源可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形成纵向辐射带动,横向互相补充,具有徐州特色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网。
2.鼓励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连锁运营。各地要积极探索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办法,主动在多个方面进行尝试。支持镇级养老服务中心和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连锁托管多个行政村的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支持各地通过招商洽谈等方式,引入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对各种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进行连锁运营;支持农村老年人协会、“五老”服务组织等运营管理多个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3.支持居家养老运营机构拓展服务。围绕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要提供多样化养老服务,吸引生活自理的老人走出家门到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接受服务和参加活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安排专人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多种需求。除基本公共服务外,运营机构可以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并形成服务清单,按照低于市场价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由老年人自主选择服务项目。
4.尝试居家养老机构化运作模式。针对多数农村老年人不愿走出家门、不愿离开村庄的实际情况,鼓励有条件的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尝试嵌入养老床位,打破机构养老与居家养老的边界,搭建起居家、社区和机构的桥梁,实现机构养老的专业化与居家养老的亲情化互补结合。支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托管运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合作共建,提供老年慢性病的延续治疗、康复护理和居家照护,打造“家院互融、康养结合”养老品牌。
(三)强化特殊老年人居家照护服务
1.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落实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低保家庭中60岁以上失能老人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护理、服务补贴;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对象中80岁以上老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60岁以上失独老人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60元标准给予护理、服务补贴,护理和服务补贴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在特殊困难老年人100%纳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基础上,不断扩大覆盖面,2018年享受居家上门服务的老人数达到户籍老人数的比例达到6%,2020年达到10%。
2.做实重点空巢独居老人关爱服务。落实重点空巢独居老人关爱服务制度,由镇民政办、社区工作者、近邻亲属或志愿者与重点空巢独居老人签订关爱服务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开展关爱帮扶,分类落实相应的生活照料,及时解决重点空巢独居老人实际困难。
3.开展农村留守老人帮扶服务。发挥村两委的组织领导作用,动员党员干部结对、志愿者服务和邻里守望常态化活动,及时帮扶农村留守老人;鼓励低龄老年人结对帮扶高龄老年人,支持各地依托邮递员、保险协理员上门看望留守老人,做好关爱服务全覆盖、无遗漏。
4.做好老年人居家健康管理服务。逐步扩大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覆盖范围,力争到2020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率不低于90%。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动态管理。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相结合,签约服务率达到100%。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村卫生室实行共建共享的同时,支持无共享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嵌入健康卫生小屋或开设全科医生工作室,开展定期坐诊或巡诊服务。研究制定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清单和服务规范,优先满足家庭医生签约的低收入老人、高龄老人及患有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行动不便的65岁以上老年人的居家健康管理、家庭病床等上门服务,制定个性化服务包,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
四、切实加强要素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居家养老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服务难度大,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大投入,将农村居家养老纳入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建立政府主导、民政指导、镇村组织落实的工作机制;加强民政、卫计、规划、建设、税务、供电、供水、有线电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沟通会商,全力支持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形成推动农村居家养老创新发展的合力。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督导各镇配备农村养老服务管理人员,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和村级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要配备养老服务协管员,所需人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安排公益性岗位、向社会招聘等途径解决。委托养老企业或社会组织托管运营的,要督导配备具有专业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民政部门加强对管理服务人员的专业培训,不断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加强政策扶持。各地参照市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养老服务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中央、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建成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年度运营补助;水、电、暖、气、有线电视等,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奖补、养老护理人员特殊岗位津贴等,均参照养老机构同等政策执行。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机制,依照职责分工,加强行业监管,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坚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方向,严禁利用居家养老服务场所开展保健品非法销售、非法集资、非法传销等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确保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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