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0日
政策文号:徐政办发〔2010〕25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0〕2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徐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保险保障能力,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1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全部职工、雇工;国家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编制外使用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类用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尚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可按照《徐州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徐政办发〔2006〕161号)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企业按照《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徐政办发〔2008〕154号)为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坚持广泛覆盖原则;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优质服务”原则;坚持促进工伤预防原则;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坚持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原则。
第四条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逐步实现“六个统一”的目标要求,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办法、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办法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信息系统建设管理。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各县(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对各县(市)、铜山区的工伤保险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确定并发布执行。
第八条 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根据行业类别,依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精神确定行业基准费率,即一类行业费率0.5%,二类行业费率1%,三类行业费率2.2%。
第九条 工伤保险在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按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和《关于印发徐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徐劳社险〔2006〕21号)规定进行浮动。
第十条 市、县(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伤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市鉴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各地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受理和鉴定结论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县(市)、铜山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市、县(市)、铜山区核算和监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行风险调剂金制度。各地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日内按上季度实际征
缴工伤保险费的10%缴入市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财政专户。各地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总额达到当地工伤保险基金上一年度收入总额时,可暂停划转;因风险调剂金使用或预算增加时,应恢复划转。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用于各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部分的调剂,应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各地工伤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可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统一审核后从市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中调剂使用。
第十五条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参保单位的工伤待遇审核和支付由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地基金支付情况应按季度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上报备案。
第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对各地风险调剂金的缴交情况进行定期(每年一次)和不定期的稽核,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稽核的结果
对风险调剂金的缴交办法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视频:
相关报道:
相关文件:
相关专题:
图解:
解读:
分享到:
打印
本市级网站
县(市)区
江苏省(辖区)政府网站
各省(市)政府网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教育局
市科学技术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城市管理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务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商务局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生态环境局
市应急管理局
市审计局
市政府外事办
市数据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国资委
市体育局
市统计局
市医疗保障局
市信访局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供销合作总社
市云管委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信用徐州
徐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徐州公共数据开放平台
丰县人民政府
沛县人民政府
睢宁县人民政府
邳州市人民政府
新沂市人民政府
铜山区人民政府
贾汪区人民政府
鼓楼区人民政府
云龙区人民政府
泉山区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
南通市人民政府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淮安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
镇江市人民政府
泰州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
陕西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网站地图
|
网站联系
|
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
|
网站声明
版权所有:徐州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总访问量:29517895
苏ICP备06043110号-1
苏公网安备 32030302000350号
网站标识码:32030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