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7日
政策文号:徐政办发〔2024〕 4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徐州市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提升全市焦化行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水平,高质量推进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助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结合徐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源头防控、过程管控和末端治理相结合,全面推进我市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提升全流程、全过程大气污染治理水平,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25年底,全市焦化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清洁生产改造;到2027年底,全市焦化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
二、指标要求
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是指所有生产环节(包括备煤、炼焦、熄焦、焦处理、煤气净化、化学产品深加工等,以及物料产品储存运输)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以及运输过程、监测监控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三、重点任务
(一)有序实施超低排放
各相关县(市、区)按照超低排放改造方案的总体要求,把握好节奏和力度,高质量推进实施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要加强对企业服务和指导,帮助企业合理选择改造技术路线,协调解决清洁运输等重大事项。
企业应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技术,除尘可采用高效电除尘、袋式除尘、电袋复合除尘等技术,脱硫可采用干法脱硫、复合脱硫等技术,脱硝可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选择性催化还原(SCR)、SNCR—SCR联合脱硝、活性焦等技术。强化源头控制,焦炉可采用分段(多段)燃烧、炉内废气循环、单孔炭化室压力调节、负压装煤等源头控制措施。推动取消烟气旁路,确因安全生产需要保留的,在非紧急情况下关闭并铅封,通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鼓励在旁路设置感应式阀门,将阀门开启状态、开度等信号接入中控系统,并保存历史记录。
无组织排放控制应采用密闭、封闭等有效治理措施,按照“应收尽收”原则合理配置废气收集设施,优化收集风量。鼓励采用全封闭机械化料场、筒仓、圆库等物料储存方式。优化工艺流程,减少转运环节,降低物料落差,缩短运输距离。焦炉采取正压密封、砖缝灌浆、陶瓷焊补等源头控制措施减少炉墙串漏。半焦炉装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煤气外溢,鼓励余热利用。各类储罐(槽、池)以及有机液体装载点位收集的高浓度VOCs废气接入压力平衡系统或燃烧处理;脱硫再生、硫铵结晶、硫黄(膏)生产、脱硫废液提盐、焦油渣干化、生产废水处理、化学品深加工等设施或车间收集的低废气浓度VOCs废气采用高效(组合)工艺处理,鼓励作为助燃风引入燃烧装置;鼓励焦油渣通过离心干化等方式减量处理后直接进入配煤等其他环节。
加强清洁运输改造,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新建或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打通与主干线连接等方式,有效增加铁路运力;对短距离和厂内运输物料的,采用封闭式的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皮带通廊等方式运输。企业应配备专职人员加强运输管理,建设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建立进出厂运输车辆、厂内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子台账,厂内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优先使用新能源。
(二)统筹推进减污降碳
鼓励焦化企业在超低排放改造时统筹开展减污降碳和清洁生产改造,积极探索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工艺技术。鼓励企业优先采用清洁低碳运输方式,打造绿色供应链。
引导焦化产业链向下游高附加值精细化工产品延伸。鼓励管式炉采用蒸汽加热或电加热替代煤气加热,推广应用上升管余热回收、循环氨水及初冷器余热回收等减污降碳技术。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推动高效蒸馏、热泵等先进节能工艺技术应用,现有焦化企业需在规定时限内达到煤炭清洁利用能效基准水平以上,力争达到标杆水平。采取焦炉煤气高效综合利用措施,加强煤气管网生产调度管理,提高煤气利用率。推广焦炉煤气脱硫废液提盐、制酸等高效资源化利用技术,解决废弃物污染问题。
(三)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建立健全企业环保管理机构,设置环保专职人员。建立企业环保设施检修与维护、环境监测、环保监督与考核、环保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规范、准确、完整记录环境管理台账,如实反映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加强超低排放运行管理。焦化企业应强化热工调节,保持生产稳定;建立定期巡检工作机制,加强炉门清理与泄漏修复管理,根据产尘点距离合理设置捕集装置;加强生产组织管理和设备维护,降低推焦除尘风机、焦炉烟囱风机和煤气鼓风机等事故检修频次,减少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规范开展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提高动静密封点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全厂一体化环境管控平台数据动态分析和预警应用。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专项资金奖补。积极争取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对我市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的支持,按规定申报专项资金补助。鼓励银行机构给予企业信贷支持用于超低排放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超低排放改造等领域。
(二)实行差异化环保管理。充分发挥标杆企业引领示范作用,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公示的焦化企业,可以开展A级绩效评级工作,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豁免名单、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优先支持企业评选绿色领军企业和安排补助资金。对未按时限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焦化企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地方工作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相关县(市、区)在前期工作推进基础上,制定本地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完成时间,于2025年1月底前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
(二)强化评估监测。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严格按照指标要求和相关技术文件开展评估监测。企业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将评估监测报告经属地生态环境、工信等部门把关,市级生态环境、工信等部门初审后,报送至部省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开展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相关县(市、区)要做好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对超标排放企业、未按证排污企业以及偷排偷放、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罚。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建立动态监督管理台账,依托远程监控、大数据分析等开展非现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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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图读懂《徐州市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2. 政策解读《徐州市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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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徐州市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提升全市焦化行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水平,高质量推进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助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结合徐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源头防控、过程管控和末端治理相结合,全面推进我市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提升全流程、全过程大气污染治理水平,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25年底,全市焦化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清洁生产改造;到2027年底,全市焦化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
二、指标要求
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是指所有生产环节(包括备煤、炼焦、熄焦、焦处理、煤气净化、化学产品深加工等,以及物料产品储存运输)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以及运输过程、监测监控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三、重点任务
(一)有序实施超低排放
各相关县(市、区)按照超低排放改造方案的总体要求,把握好节奏和力度,高质量推进实施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要加强对企业服务和指导,帮助企业合理选择改造技术路线,协调解决清洁运输等重大事项。
企业应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技术,除尘可采用高效电除尘、袋式除尘、电袋复合除尘等技术,脱硫可采用干法脱硫、复合脱硫等技术,脱硝可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选择性催化还原(SCR)、SNCR—SCR联合脱硝、活性焦等技术。强化源头控制,焦炉可采用分段(多段)燃烧、炉内废气循环、单孔炭化室压力调节、负压装煤等源头控制措施。推动取消烟气旁路,确因安全生产需要保留的,在非紧急情况下关闭并铅封,通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鼓励在旁路设置感应式阀门,将阀门开启状态、开度等信号接入中控系统,并保存历史记录。
无组织排放控制应采用密闭、封闭等有效治理措施,按照“应收尽收”原则合理配置废气收集设施,优化收集风量。鼓励采用全封闭机械化料场、筒仓、圆库等物料储存方式。优化工艺流程,减少转运环节,降低物料落差,缩短运输距离。焦炉采取正压密封、砖缝灌浆、陶瓷焊补等源头控制措施减少炉墙串漏。半焦炉装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煤气外溢,鼓励余热利用。各类储罐(槽、池)以及有机液体装载点位收集的高浓度VOCs废气接入压力平衡系统或燃烧处理;脱硫再生、硫铵结晶、硫黄(膏)生产、脱硫废液提盐、焦油渣干化、生产废水处理、化学品深加工等设施或车间收集的低废气浓度VOCs废气采用高效(组合)工艺处理,鼓励作为助燃风引入燃烧装置;鼓励焦油渣通过离心干化等方式减量处理后直接进入配煤等其他环节。
加强清洁运输改造,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新建或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打通与主干线连接等方式,有效增加铁路运力;对短距离和厂内运输物料的,采用封闭式的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皮带通廊等方式运输。企业应配备专职人员加强运输管理,建设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建立进出厂运输车辆、厂内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子台账,厂内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优先使用新能源。
(二)统筹推进减污降碳
鼓励焦化企业在超低排放改造时统筹开展减污降碳和清洁生产改造,积极探索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工艺技术。鼓励企业优先采用清洁低碳运输方式,打造绿色供应链。
引导焦化产业链向下游高附加值精细化工产品延伸。鼓励管式炉采用蒸汽加热或电加热替代煤气加热,推广应用上升管余热回收、循环氨水及初冷器余热回收等减污降碳技术。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推动高效蒸馏、热泵等先进节能工艺技术应用,现有焦化企业需在规定时限内达到煤炭清洁利用能效基准水平以上,力争达到标杆水平。采取焦炉煤气高效综合利用措施,加强煤气管网生产调度管理,提高煤气利用率。推广焦炉煤气脱硫废液提盐、制酸等高效资源化利用技术,解决废弃物污染问题。
(三)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建立健全企业环保管理机构,设置环保专职人员。建立企业环保设施检修与维护、环境监测、环保监督与考核、环保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规范、准确、完整记录环境管理台账,如实反映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加强超低排放运行管理。焦化企业应强化热工调节,保持生产稳定;建立定期巡检工作机制,加强炉门清理与泄漏修复管理,根据产尘点距离合理设置捕集装置;加强生产组织管理和设备维护,降低推焦除尘风机、焦炉烟囱风机和煤气鼓风机等事故检修频次,减少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规范开展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提高动静密封点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全厂一体化环境管控平台数据动态分析和预警应用。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专项资金奖补。积极争取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对我市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的支持,按规定申报专项资金补助。鼓励银行机构给予企业信贷支持用于超低排放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超低排放改造等领域。
(二)实行差异化环保管理。充分发挥标杆企业引领示范作用,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公示的焦化企业,可以开展A级绩效评级工作,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豁免名单、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优先支持企业评选绿色领军企业和安排补助资金。对未按时限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焦化企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地方工作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相关县(市、区)在前期工作推进基础上,制定本地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完成时间,于2025年1月底前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
(二)强化评估监测。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严格按照指标要求和相关技术文件开展评估监测。企业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将评估监测报告经属地生态环境、工信等部门把关,市级生态环境、工信等部门初审后,报送至部省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开展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相关县(市、区)要做好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对超标排放企业、未按证排污企业以及偷排偷放、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罚。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建立动态监督管理台账,依托远程监控、大数据分析等开展非现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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