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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进一步完善民族事务服务体系意见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进一步完善民族事务服务体系意见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6〕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进一步完善民族事务服务体系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9日
徐州市进一步完善民族事务服务体系的意见
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注重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民族事务服务体系,构建少数民族信息共享、事务共管机制,维护和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提供支持和便利,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央、全省民族工作会议和全国城市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指示要求,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全面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围绕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点,着力改善民生,将各项服务少数民族的工作措施制度化、系统化,使全市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得到更多的便利和实惠,促进各民族间的交流、交往、交融,推动徐州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原则,坚持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服务优先的原则,坚持各部门分工合作、协作共管的原则。
三、目标要求
通过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群众服务体系,确保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在我市得到更全面的贯彻落实,各项服务少数民族群众的工作措施更具体、更完善,工作成效更明显;全市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得到更充分的保障,生产生活环境进一步改善;全市各民族同创发展事业、共享发展成果的局面进一步形成。
四、主要任务
(一)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创建活动。做好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定期对贯彻落实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好少数民族群众的文明素质宣传教育,加强中小学生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办好民族团结课程教育,完善民族团结校本教材,在市、县两级建立以中小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基地。加强对网络舆情的监管,防止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传播,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社区开展民族工作,做好民族团结进步户外公益广告宣传发布。将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内容纳入政府各级领导干部及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在志愿者服务阵地开展促进民族团结公益宣传,组织志愿者到内地新疆班等开展关爱少数民族青少年的志愿服务行动。(责任单位:市民宗局、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城管局、市法制办、团市委)
(二)支持少数民族群众发展经济改善生活。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做好中央和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争取、下拔和监管。切实做好清真网点的建设和扶持工作,把清真饭店、清真食品业态布局纳入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规划。加强清真食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引导无固定经营场所少数民族经营者合法经营。利用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和重要节庆,组织开展民族文化活动。发现和培育少数民族文艺团队和文化志愿者队伍,创作体现民族风采和时代精神的文艺作品。着力培养热爱少数民族文化的基层文化人才,并充实到基层工作岗位。办好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中职班,不断提高办学质量。(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宗局、市商务局、市食药监局、市城管局、市文广新局、市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
(三)努力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便民服务。为少数民族更改民族成分、办理中高考加分证明等提供便利服务;实施少数民族学生中高考加分政策和少数民族低保家庭子女上学各项资助政策,安置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子女公办学校就近入学。市救助站要提供清真食品,市区要有一家养老院提供清真饮食服务。在市、县两级设立少数民族法律援助机构,为少数民族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做好少数民族人口信息数据采集、登记等工作,建立健全少数民族人口信息库并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为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技能证书,按规定给予相关培训补贴。建立职业培训、就业登记实名制管理系统,为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劳动者开展相关就业服务。指导少数民族经营户申领卫生许可证,落实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
(四)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矛盾纠纷,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坚持实施我市少数民族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优惠政策,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丧葬等习俗习惯并切实予以保障。将民族公平就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内容,配合做好少数民族群众的上访接待和协调工作。维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扶助残疾人中的少数民族群众平等参与社会生活。(责任单位: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信访局、市妇联、市残联)
五、工作要求
(一)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在人、财、物上给予有力保障,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相互支持,确保少数民族服务体系建设扎实推进。
(二)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加强组织领导,紧密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努力形成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民族事务服务工作网络。
(三)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少数民族群众基本信息工作平台,建好信息化工作台账。针对少数民族的特点和特殊需求给予服务、引导和帮助,并向其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和急难救助等服务,在工作中不断提高民族事务服务工作水平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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