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1〕 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开、透明、高效政府建设,建立健全政务督查网络,充实和加强政务督查队伍,完善政务督查机制,加强政务督查工作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督查员,是指接受市政府聘请的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各项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 政务督查员队伍是我市政府督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监督体系的一种有效尝试。政务督查员在市政府领导下,在市政府督查室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政务督查员队伍主要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社区干部代表、人民群众代表、新闻媒体记者等组成。
第五条 政务督查员的聘请由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报请市政府办公室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政务督查员通过自愿申请和组织提名两种方式产生,报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后发放聘任证书。
第七条 政务督查员任期2年,可连聘连任。
第八条 政务督查员在开展督查工作时,须出示政务督查员工作证件。
第九条 政务督查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中央和省、市委保持一致,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政治理论素养;
2.熟悉了解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的重点工作,具有较高的参与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活动的意愿;
3.热爱学习,善于思考,具有一定的文字综合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4.深入基层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具有较强的联系群众意识和与人民群众沟通的能力;
5.热心社会事业,关注民生民计,具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
?6.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7.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政务督查员的职责:
1.受市政府督查室委托,对市政府重要决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调研;
2.受市政府督查室委托,对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开展专题调研;
3.对市政府中心工作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对县(市)区政府、政府部门执行政府决策和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议;
5.经常深入基层群众,倾听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搜集整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报告报送市政府督查室;
6.完成市政府督查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政务督查员的权利:
1.知情权。经批准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市政府和被督查单位相关会议、活动,听取工作汇报,了解工作部署和开展情况。
2.检查权。根据有关规定,对被督查单位贯彻落实督查事项情况进行检查。
3.协调权。根据工作部署,协调安排督查事项落实工作。
4.建议权。就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向被督查单位提出督查建议;就督查事项落实工作,向被督查单位提出改进意见。
5.评议权。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决策执行和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政务督查员的义务;
1.按照要求参加督查活动,不得拒绝完成市政府督查室安排的工作任务;
2.依照规定履行督查职责,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
3.严格执行督查程序,不得违反程序开展督查活动;
4.尊重被督查单位的职权和程序,不得干预被督查单位正常工作;
5.坚持秉公督查,不得利用督查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6.必须以市政府督查室名义开展督查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督查;
7.严格执行督查信息发布规定,不得以个人名义发布督查信息;
8.严格执行保密工作规定,不得泄露工作机密。
第十三条 政务督查员的工作方式:
1.联络方式。为便于联络和组织安排督查活动,政务督查员分为若干个组,每组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相应活动的组织与联系。
2.督查方式。政务督查员通过日常检查和统一组织的集中督查两种方式,深入市政府部门、县(市)区政府,对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和实事项目、城建重点工程等重点工作落实和推进情况进行明察暗访,收集、听取和反映社会公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3.反馈方式。政务督查员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意见
和建议,可通过向市长信箱发送电子邮件,或将书面督查报告寄至市政府督查室。
4.保障方式。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做好政务督查员的联系、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为政务督查员提供学习资料,定期召开会议,进行工作研究、总结交流、协调通报有关情况,并适时组织安排集中督查、评议活动。
第十四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政务督查员的工作考核,对工作积极性高、成绩显著的政务督查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的政务督查员取消政务督查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政务督查员任期期满或因其它原因辞去政务督查员职务的,须交回政务督查员证件。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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