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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4〕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9日
徐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配置和处置行为,推进资产共享共用,节约政府行政成本,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各类事业单位,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性机构,以下统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市公物仓”)是资产管理的执行机构。
市公物仓主要承办调剂单位的闲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推行统一标准集中采购,实现资产科学配置;调拨资产给大型活动和临时设立机构重复使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收储执法执纪单位罚没、上缴物品和行政单位报废资产集中处置,最大限度的聚集财政资金。
第四条 市公物仓运作遵循的原则:
(一)受托管理,接受监督;
(二)短期储备,调剂余缺;
(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
(四)规范处置,公开透明。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市公物仓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市公物仓管理制度,对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对纳入市公物仓管理资产(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除外,市行政中心办公家具由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现行做法办理)的采购、调配、出租和处置等事项进行审批。
第六条 市公物仓负责贯彻执行公物仓管理制度,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和指导;负责拟订公物仓资产采购管理、收缴管理、仓储管理、调配使用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负责办理市公物仓资产的采购、收缴、仓储、调配和处置等业务,及时上缴资产使用和处置收益;及时登记和发布公物仓资产信息,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
第七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市公物仓的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市级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市公物仓资产管理事项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配置、上缴、调拨、借用市公物仓资产等事项;督促所属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市公物仓资产。
第九条 市级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配置市公物仓资产的申请,办理本单位上缴、调拨、借用、归还市公物仓资产的报批手续;负责本单位使用市公物仓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确保市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的安全完整;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市公物仓资产。
第十条 下列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纳入市公物仓的管理范围: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闲置和更新淘汰但仍具使用价值的资产;
(二)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成立的临时机构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大型活动(含会议、展览、文体、典礼、普查和调查等,下同)配置或接受捐赠的可循环使用的资产;
(三)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置的资产;
(四)经批准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收回的实物资产;
(五)执法执纪单位罚没及收缴的资产;
(六)行政单位出售、报废和报损的资产;
(七)其他原因形成的可集中调配的资产。
第十一条 市公物仓资产的收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市级单位提出处置意见,制定处置计划,办理相关手续后缴入市公物仓;
(二)闲置资产。每年12月31日前,市级单位应对占用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并于次年3月31日前,将本单位闲置一年以上且未到报废年限的资产缴入市公物仓;
(三)更新淘汰的资产。市级单位在新资产配置前,应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办理旧资产缴入公物仓的相关手续,置换后的资产缴入市公物仓(未达固定资产标准和涉密性资产除外);
(四)临时机构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大型活动接受捐赠的资产,由临时机构或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在机构撤销、活动或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连同借调资产登记造册,全部缴入市公物仓;
(五)按规定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其原有全部资产除按资产处置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另有用途外,须在撤销后1个月内由原单位或机构完成清理、登记造册缴入市公物仓;
(六)罚没及收缴物品。按照《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77号),执法执纪单位应在案件结束后1个月内,将属于一般性物品的罚没、收缴资产缴入市公物仓;
(七)行政单位出售、报废和报损的资产,应在处置申请获得批准后1个月内上缴市公物仓。
市公物仓收缴的资产须经主管部门审核,由市财政局办理资产处置的调拨手续。市公物仓对接收的资产现场查验,向缴入资产单位开具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徐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接收专用收据》,连同市财政局调拨单据一并作为双方的记账凭证。
第十二条 市公物仓资产的采购
(一)报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每年公布通过市公物仓进行配置管理的资产目录。市公物仓应按目录和规定程序集中采购一定数量资产,为市级单位的资产配置提供储备;市公物仓储备不足时,单位配置资产的支出指标(按配置标准计算)交由市公物仓统一采购;
(二)经批准成立临时机构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大型活动所需配置的固定资产,应通过市公物仓进行统一采购。
第十三条 市公物仓资产的配置和使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级单位申请配置的资产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对凡列入市公务仓管理范围的,直接办理调拨手续并抵扣相应的支出指标;
(二)临时机构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大型活动配置资产的支出指标,交由市公物仓配合单位进行采购并办理入库手续,借调给临时机构和单位使用;
(三)市级单位需要借用的资产,直接向市公物仓申请办理,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及时做好归还工作;
借用资产需要专业人员负责操作使用的,市公物仓应提供服务,由借用单位支付服务费用;在使用期间发生资产非正常毁损的,由使用单位按照资产原价赔偿或通过市财政局从单位经费中扣回;对未按期缴回的,经督促逾期超过三个月的,通过市财政局按资产原价从单位经费中扣回;
(四)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确保市公物仓正常运转的同时,对使用频率较低的公物仓资产,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可向社会开放,提供有偿服务。
第十四条 市公物仓资产的处置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市公物仓对需处置的下列资产,应按照《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徐财规〔2011〕14号)办理。需要评估的由市财政局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通过市产交所公开拍卖。
(一)不宜存贮或可能长期闲置的资产;
(二)已经达到报废年限的资产;
(三)无修复价值的资产;
(四)经认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市公物仓处置执法执纪单位罚没和收缴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市公物仓应及时办理处置资产核销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市公物仓的资产对外使用和处置收益,按照《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徐财规〔2012〕5号)的规定,及时上缴市级财政。
公物仓运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十六条 市公物仓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按期清点盘库,确保账实相符和资产的安全完整;对非正常短缺、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责任事故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强化服务意识,及时公布仓储信息,不断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市级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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