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徐州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衔接
1.5 突发供水事故分级
1.6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2.2 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4 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小组
2.5 专家组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3.3 确定预警级别
3.4 预警信息发布
3.4 预警措施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告
4.2 报告方式与报告内容
4.3 先期处置
4.4 指挥与协调
4.5 处置措施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4.7 应急终止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与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应急资金保障
6.3 物资装备保障
6.4 安全防护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交通运输保障
6.7 通信保障
6.8 科技支撑
6.9 区域合作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预案评估与修订
7.3 教育和培训
7.4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
9.1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9.2 供水相关单位名录
9.3 相关部门单位名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我市城市突发供水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和应对可能发生的城市供水安全事故,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法》、《城市供水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徐州市城乡供水条例》和《徐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徐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城市供水系统发生事故,以及严重影响城市供水水质、水量事件的应急处置。
构成突发性事故的主要因素有:
(1)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2)主供配电系统因故瘫痪或发生爆炸、火灾的;
(3)地震、塌陷、洪涝等灾害导致生产设施设备严重毁损的;
(4)遭受战争、投毒、破坏或恐怖活动的;
(5)供水水源枯竭的,供水管网爆管、断裂;
(6)水厂输水母管、供水干管爆管、断裂或氯气钢瓶发生爆炸、严重泄漏等;
(7)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8)一、二级泵房水淹;
(9)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突发供水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灾害、供水安全事故和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区域性供水或城市供水大量减供,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生命、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和威胁的停水事件。
1.4 预案衔接
本预案在《徐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指导下实施,并与相关部门、电力企业有关应急预案衔接。丰县、沛县、睢宁县、邳州市、新沂市等县市突发供水事故预案与该预案相衔接。各供水单位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
1.5 突发供水事故分级
根据供水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紧急程度,现将突发供水事故分为四个级别: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其中:
(1)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为I级供水突发事件:
1)受影响居民人口在40万人以上或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40%以上;
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50%以上。
(2)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为Ⅱ级供水突发事件:
1)受影响居民人口为30万~40万人或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30%~40%;
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40%~50%。
(3)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为Ⅲ级供水突发事件:
1)受影响居民人口为20万~30万人或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20%~30%;
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30%~40%。
(3)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为Ⅳ级供水突发事件:
1)受影响居民人口为10万~20万人或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10%~20%;
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20%~30%。
1.6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突发供水事故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处置,相关部门及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一般突发供水事故由各县(市)、区政府及各供水企业负责处置。
(2)归口管理、上下联动。以各部门职责范围为主体,统筹安排应急工作任务。在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预防工作,不断建立完善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各部门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信息共享、密切配合。
(3)长效管理、落实责任。以保障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建立城市安全供水应急处理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相应应急程序,落实城市安全供水应急处置责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成立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为市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宣传、发改、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建、城管、交通、水务、商务、卫健、应急、市场监管、消防、供电、通管办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徐州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康宏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市泉城水务有限公司、铜山区自来水公司、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自来水公司、徐州粤海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供水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城市供水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部署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组织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指导和协调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工作,研究决定应急处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组织指挥较大及以上突发供水事故的调查;向市政府报告供水事故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2.2 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市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办事机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主任由市水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水务局相关处室、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其职责是:
负责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制定和修订应急响应方案;建立相关的专家库;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演练;收集相关信息,应急值班电话:80802100全日制受理和收集有关供水事件信息并及时上报;组织供水企业和水质检测部门建立先行应急行动组,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供水事件。
发生供水事故时,负责甄别供水事故级别,初步提出实施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根据分工组织供水水质、水量的监测和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故的原因、发展趋势及影响程度等进行评估,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开展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市水务局负责调度水利工程调水引流、引清释污等措施,保证出厂水质达标,保障居民饮水供应;启动应急和备用水源,制定应急送水、集中供水、企业避峰用水等方案,并进行检查与监督。
市发改委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调拨和日常管理工作,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参与协调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按要求组织或参与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污染源的排查及水源周围环境的动态监督,及时报告水源周围环境安全隐患,强化水源周围污染源的防控。
市卫健委负责应急供水水质监测,并对饮用水污染可能导致的疾病进行防治,紧急救治受伤和中毒人员,调集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统计伤亡人员。
徐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全市建筑行业限制或停止用水。负责协调各区绿化洒水车辆对指定位置饮水供应。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供水车辆对指定位置饮水供应,参与处置因氯气泄漏而造成的供水中断事故处置。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协调各区环卫特种车辆对指定位置饮水供应,限制或停止洗车场用水。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市区各商业企业做好调配矿泉水、纯净水的储备和货源筹备工作,组织市区各大超市将储备水集中送达指定地。
市公安局负责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稳定,避免抢水斗殴或破坏城市供水设施等不稳定事件。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供水和应急抢救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因“水荒”引发市场乘机哄抬涉水商品物价的违法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从政府预备费中列支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和有关救援物资储备资金,建立相关管理、监督和专用帐户制度。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开展信息发布,统筹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徐州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应急水源等各种供电需求。
徐州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康宏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市泉城水务有限公司、铜山区自来水公司、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自来水公司、徐州粤海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做好原水泵站、水厂、应急水源运行及管理工作;加大供水设施巡视巡查工作力度,科学合理调度城市供水;供水设备设施安全出现问题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公司相应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积极排除险情;定期通过媒体、报纸等各种渠道向社会发布最新水质信息;发现各种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2.4 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小组
在发生突发供水事故并启动应急预案后,市政府将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力量,指挥实施抢险预案,确保实现应急供水目标。
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突发供水事故处置需要,可下设相关的处置职能组,各职能组牵头单位及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水务局牵头,配合指挥部做好分管的各项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完成指挥部布置的各项抢险救灾任务。
(2)安保维稳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集中供水场所的治安警戒保卫工作,根据需要实施一定范围的交通管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等。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健委牵头,负责紧急救治受伤和中毒人员,必要时将伤员送往医院作进一步治疗。同时负责调集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统计伤亡人员情况等。
(4)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主要负责监督管理污染物、污染源的监测、防治工作,确定事故危害区域,并通报危害程度和范围,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处理,防止污染源进一步扩大。
(5)应急抢修组:由市水务局牵头,主要负责和指导供水企业做好供水设施设备的抢修工作。
(6)应急保障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徐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公安局、水务局、消防救援支队、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徐州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提供物资、经费、交通、电力、通讯等保障。其中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市区各商贸企业,为应急处置提供生活必须品类物资保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大对市场涉水商品价格的监管力度;市水务局、消防救援支队、住建局、城市管理局负责应急送水;徐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提供通信保障;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划定污染警戒区、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市财政局负责调拨应急处置经费;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应急运输车辆的调集及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工作;徐州供电公司提供电力保障。
(7)信息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联络新闻媒体,协调指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统一发布有关信息,确保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并配合发布和宣传疏散路线,稳定民心。
(8)善后处理组: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主要负责事故所涉及的安置、抚恤、赔偿等前期和善后处理工作,配合医疗救护组做好有关登记和统计工作等。
2.5 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工作组,作为指挥部的咨询机构。专家工作组由市政、建设、规划、应急管理、卫生、水务、生态环境等专业人员及高等院校专业人员、城市供水企业的专业人员组成。其职责是:参加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突发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给予技术支持。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协调突发供水事故的预防工作,市水务局、生态环境局按照管理职能协同有关部门分别对城市供水质量(水质、水压)和城市供水水源质量进行监测。
(1)加强对城市供水水质、原水水质及其生产设施设备的检验与检测,建立城市供水质量监测信息网络共享体系,掌握水质动态。
(2)开展突发供水事故的假设和风险评估,完善各类部门和企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3)建立供水应急人才资料库和应急保障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3.2 预警
市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供水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可能导致发生供水事故的早期信息有:
(1)城市水源地上游陆域、水域发生重大有毒有害物泄漏、污染的;
(2)水源水位过低或枯竭,取水困难的;
(3)地震、塌陷、城市供电系统发生事故等,影响到水厂生产和安全的。
根据早期信息、监测信息,对可能引发供水事故级别进行预警。预警和报警信息应该及时、准确地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和报警信息应包括:供水事故预警的级别、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警示事项以及应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3.3 确定预警级别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分级,预警级别相应的划分为四级,分别用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表示。以此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4预警信息发布
接到报警信息后,水务局分析评估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Ⅰ级(红色)预警和Ⅱ级(橙色)预警报省人民政府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Ⅲ级(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Ⅳ级(蓝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发布或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的人群,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播发预警信息。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4 预警措施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供水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本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进入预警状态后,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预警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加强预报,畅通信息接收渠道,及时收报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4)调集应急救援和处置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
(5)调集事故应急所需的专家人员,确保应急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6)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供水事故预警信息和报警信息作出接警处置的应急决策。
(7)预警发布信息机构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及时更新发布预警信息,预警期结束后宣布解除警报。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告
突发供水事故发生或即将发生时,各供水企业要立即如实向当地供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任何部门、单位或公民一旦发现突发供水事故或接到突发供水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接到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做好记录,包括时间、地点、起因、现状等,并予以核实,对事故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并提出实施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市应急指挥部确认后,采取预警措施,通知各应急工作组开展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抄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 报告方式与报告内容
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情况紧急,可采用先电话(80802100)报告、后书面补报的方式。
报告应涵盖下列内容: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2)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用户(减压、无水)范围,伤亡人数,事故发展趋势;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及其他需上报的事项;
(5)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报告时间。
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 先期处置
供水事故发生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在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预案迅速实施先期处置,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同时,要按规定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4.4 指挥与协调
4.4.1指挥和协调机制
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突发供水事故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后,各有关单位得到信息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或队伍赶赴指定位置,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本着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的原则,迅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应急处置任务。
4.4.2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通报事故情况,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2)指派有关人员参与应急指挥和指导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等;
4.4.3指挥与紧急处置
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可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5 处置措施
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做好现场信息获取工作,开展灾情研判,制定处置方案。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加强现场公共卫生监测与防疫。
(3)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4)及时抢修被损坏的供水、供电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在城市供水水量和供水水压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应优先保障居民的生活用水。市消防救援支队、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街道办事处等应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相关保供工作。
在应急供应期间,可在必要时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各种媒体通知单位和居民做好应急储水准备,各单位、企业和家庭可利用自备水池、集水池及自备容器等储水。
2)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控制工业用水直至停产。
3)受突发供水事件影响范围的全市取用井水的自备水源单位和备用水源供水单位开足设备,保证供水,并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国家城市供水监测网对其水质进行化验,确保达到饮用水标准。
4)根据供水管网布局,合理调配供水管网压力,或分时段分片供水。
5)局部地区或重点用水单位,调配运水车辆送水。
6)对徐州市的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统一调配,并考虑从周边城市调运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等,无偿发放给居民饮用。
(6)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7)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8)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1)供水事故的有关信息必须经市政府认定后,市应急指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权威媒体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可根据事件性质和社会影响程度,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市委宣传部统筹做好信息发布的指导协调工作。
(2)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市应急指挥不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公告等方式进行发布。
4.7 应急终止
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立即恢复正常供水。事发地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可申请终止应急状态,经市水务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方可终止应急状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供水行业事故中的伤亡人员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市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2 调查与评估
市有关主管部门要对供水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报告。调查评估报告应在应急终止后一个月内完成。
调查评估报告应包括:
(1)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3)发生事故的供水系统基本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4)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
(5)从城市供水系统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等。
6 应急保障
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做好供水行业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供水行业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供水工作的顺利进行。
6.1 应急队伍保障
各应急处置机构根据各自的实际工作内容提供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基本信息,建立储备数据库随时调用。主要有:公安、消防、医疗救护、专家咨询、防汛防旱抢险中心、首创水务应急抢险队、粤海水务应急抢险队等。
6.2 应急资金保障
没查明责任时,先填资,在查明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对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和有关救援物资储备资金,从政府预备费中列支,同时建立相关管理、监督和专用帐户制度,对应急经费的申报、审批和使用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6.3 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挥协调紧急情况下供水设施抢险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配,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供水企业储备的常规抢修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需要。
6.4 安全防护保障
市水务局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工作。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及时疏散救助群众,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6.5 医疗卫生保障
突发供水事故发生后,市卫健委负责救护保障工作,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和心理咨询,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消除恐惧心理。市、县(市)、区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同时根据突发供水事故的特性和需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等工作。
6.6 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紧急处置交通安全保障的组织与实施,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
6.7 通信保障
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市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6.8 科技支撑
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物资的储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应对。
6.9 区域合作保障
加强与毗邻地区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为快速有效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并及时进行演练总结评估。供水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供水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意见。
7.3 教育和培训
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预案培训、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检验和提高突发供水事故预警、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各供水企业要有计划地培训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7.4 责任与奖惩
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供水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供水事故有关信息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水务局制定,根据市政府要求和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各县(市)相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完善相应预案。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9.1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9.2 城市供水企业名录
9.3 相关部门单位名录
9.1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9.2 供水相关单位名录
单位名称
位置
报警抢修电话
1.徐州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徐州市青年东路104号
83722033
刘湾水厂
经济技术开发区刘湾村
87772727
备用水源管理中心
徐州泉山区水漫桥路4号
85552993
徐庄水厂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庄镇毛庄
83149307
2.徐州康宏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徐州市青年东路104号
83266666
3.徐州粤海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新沂市窑湾镇五墩村徐州骆马湖原水泵站
88558820
4.防汛防旱抢险中心
徐州市云龙区陇海南路
85612668
5.城区水资源管理处
新城区新安路9号水利局一楼
80802200
6.徐州市泉城水务有限公司
贾汪区工业园区中纬3路
87717557
7.铜山区自来水公司
徐州市铜山区龙山路
85252777
8.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自来水公司
蟠桃山路55号
87791111
9.徐州市饮用水源水利工程管理中心
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30号
85739896
9.3 相关部门单位名录
序号
单位名称
电话
1
市水务局
80802100
2
市发改委
83702080
3
市应急管理局
83739658
4
市生态环境局
80800600
5
市卫健委
85583101
6
市医疗保障局
80806900
7
徐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
66691751
8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6998112
9
市消防救援支队
83069000
10
市城市管理局
80801187
11
市商务局
83725852
12
市公安局
83978114
13
市交通运输局
85909660
14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3727053
15
市财政局
83732635
16
市委宣传部
80800403
17
徐州供电公司
83007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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