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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3〕1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徐州市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6日
徐州市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水利部《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新增43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根据《江苏省新增43亿斤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苏发改农经发[2012]1699号),为加强我市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全面完成《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保障粮食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规划》建设范围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水利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下达我市投资计划的新增粮食产能规划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项目根据各县(市)、区在《规划》中承担的粮食增产任务,按照钱粮挂钩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安排相应的建设任务和补助投资计划。
第四条 项目建设地点必须在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确定的基本农田范围内。
第二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第五条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高产稳产粮田建设,包括排灌沟渠、集雨蓄水设施、机井配套、小型灌排泵站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土地平整、机耕道、农田防护林、积肥设施等。
2.良种科研繁育体系建设,包括农业科研体系、粮食作物国家制种基地、良种繁育基地、育秧大棚、工厂化育秧设施等,改善育种科研实验室条件、制种田基础设施条件以及配套种子检验、加工设施设备等。
3.县级农机、植保、土肥、种子质量检测、水利等粮食生产服务体系建设,包括购置示范样机、测试、培训、监理等设备以及配套设施,病虫观测场、实验检测化验室、地力墒情监测点、储藏室等设施以及配套仪器设备购置,排灌实验设备设施等。
4.农田面源污染治理工程和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体系建设,包括生态拦截工程、人工湿地、县级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站及配套仪器设备等。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六条 项目布局按照集中连片开发的原则,由市级对项目县(市)、区建设内容进行统筹协调,合理安排建设进度。在安排年度建设项目时,要向当年确定的建设区域适当集中,同步实施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等建设项目,做到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建设一片、见效一片,避免建设任务和资金分散,防止条块分割和重复建设。
第七条 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执行。县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由县级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水利、农机等部门,在与农业综合开发、国土等部门对当年项目建设任务、建设地点等进行衔接后编制,明确项目建设范围、地点、规模、任务、工程量和粮食增产目标等。市发展改革委统一协调平衡,省级批复后实施。市级依据批复的县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组织相关县(市)、区编制单个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县级单个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必须由具备乙级以上农业、水利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中对单项工程必须进行GPS定位,明确工程技术指标,并形成工程量汇总表。具体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GPS定位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抽查率不低于15%。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自觉维护计划的严肃性,项目建设方案审定和投资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地点、规模和标准。在工程开工前,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设计的工程,变更工程投资经费不超过总投资10%的,相应设计文件报市发展改革、农业、水利、农机等部门批复同意,并报省备案。原则上,变更工程投资规模比例不得超过10%,工程开工后不得变更。
第九条 项目实行“五制”管理,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施工合同制、工程监理制和廉政合同制,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项目工程施工、监理等均由公开招投标产生。项目建设必须在市以上招标市场公开招标,并按规定在相关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项目法人按规定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项目的投资额度、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工期等,并在项目实施区张榜公示,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严格执行项目勘察、施工图设计及审查、预算、公开招投标、施工合同、单项工程开工报告审批、监理、单项工程决算审计、项目审计、项目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要求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分为县级自验、市级验收、省级抽验。县级自验必须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并及时将初验结果及申请市级验收报告报市。市级验收情况作为下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完成,是否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2.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3.国家投资及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是否按要求足额到位。4.是否建立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制度,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滞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问题。竣工报告要附有财务审计报告。5.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6.项目建设有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7.项目管理机构和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
第十二条 加强项目建后管理。建设单位要做好项目各项资料整理归档工作,项目申报、审批资料、财务资料、施工资料、监理资料、招投标资料等要规范整理,财产登记造册。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产权交接和登记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及相应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工程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各县(市)区应根据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各项工程的建后管理制度,建后管理相关制度要报市发展改革、农业、水利、农机等部门备案。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务制度的规定使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按照工程进度实行县级报账制,并直接支付到项目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按部门或行业切块,严禁滞留、挤占、挪用。项目竣工决算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竣工决算要求编制。
第十四条 国家投资的项目中央投资补助比例为80%。中央补助投资为中央基本建设投资,地方配套资金为省财政性资金,占20%。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基本预备费及项目管理费,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计提和使用,并从地方配套资金中支出。项目结余资金经市发展改革委、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用于原项目区增做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 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应自觉接受审计监督。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附具审计部门(或资质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第五章项目建设试行标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粮食生产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等基础材料和统计报表完备并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各项田间工程建设达到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的质量标准。项目区内土地平整,灌排、农机通行、农技服务等条件得到较大改善,田间渠系配套通畅,桥涵闸等建筑物配套齐备,水资源有效利用率明显提高,基本上形成旱能灌、涝能排的高产稳产粮田。
第十九条 建成稳定的良种供应体系,建立与所需良种相适应的繁育基地,保证良种覆盖率和供种率达到设计要求。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期间应在项目区显著位置竖立项目标识牌,注明项目名称、投资规模、批准机关、主要建设内容等;项目建成后,要在建成的主要基础设施建筑物上标注“新增粮食产能项目”字样。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完成《规划》确定的粮食增产任务。粮食播种面积保持稳定,粮食单产水平明显提高,粮食商品率、粮食人均占有量及农民收入有较大提高,成为国家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建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分管市长任组长,发展改革、农业、水利、农机、财政等部门等为成员,对项目实施统一指导、协调,确定市项目实施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协调、调度、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应成立相应的协调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单个项目可研、实施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水利、农机等部门进行初审后联合报省,由省级组织审查、审批;施工图设计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水利、农机等部门组织审查;单项工程开工报告由县(市)、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水利、农机等部门组织审批;单项工程决算审计、项目审计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资质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单个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由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与县(市)、区发改委会商,成立或确定项目法人机构负责项目实施,并报市相关业务部门和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和服务,共同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业务分工加强对工程施工的技术指导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发展改革委和相关部门应对项目实施予以督查稽察,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项目实施到位。并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粮食生产情况、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有关县(市)区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理和复垦项目按农业综合开发、国土资源部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新增粮食产能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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