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6〕80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行政权力 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1日 ? ? 徐州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使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成为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和经依法授权、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以下简称实施主体),以及实施主体工作人员。 有条件的镇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推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并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征用、行政裁决以及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应在依法清理规范行政权力的基础上,依托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将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固化为网络流程,实现行政权力运行全程电子化、公开化、透明化。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包括:行政权力库、网上政务大厅、行政权力运行平台、行政监察平台、政府法制监督平台。 第四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应遵循依法规范、阳光运行、全程监控和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主体应将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外的所有行政权力上网运行。 第五条 各地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依法行政、行政绩效、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评议等考核体系。 第六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绩效考核,每季度通报一次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并定期组织检查考核。 ?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 ? 第七条 市政务服务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全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市级系统的建设、维护等工作,组织开展工作考核。 市监察局负责行政监察平台的管理、维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行政监察。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清理、审核、确认以及行政权力库权力事项的调整、更新等工作,并把行政权力运行情况纳入人员编制确认依据。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政府法制监督平台的管理和维护,组织开展全市行政执法监督。 市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纳入对市直机关和单位绩效考评。 市信息中心负责为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提供技术研发支持,协助拟订相关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确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市各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部门(单位),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 实施主体应建立健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制度,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二)行政权力库建设和行政权力的调整、更新; (三)开展行政监察和法制监督; (四)与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实施主体在每年1月5日前,向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行政权力运行、行政监察、法制监督的基本情况,检查考核情况以及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采取联合审批、联动监管等形式,提高工作效能。 ? 第三章 行政权力清理及审核确认 ?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牵头负责本地行政权力的清理、确认工作。 第十三条 实施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三定”规定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行政权力清理,编制行政权力基本信息、外部流程图、内部流程图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一)行政权力基本信息包括:行政权力编码、行政权力名称、实施主体、法律依据、收费依据和标准、外部流程、裁量基准、法定期限、办理机构、办理地点、联系电话、监督电话以及其他规定内容。 (二)行政权力基本信息及外部流程图,经本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认。 (三)内部流程图及裁量基准,经本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行政权力外部流程图应符合行政权力运行规律和操作程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流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定程序制订流程图;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行政权力实际运行情况制订流程图。 行政权力内部流程图应按照外部流程确定的基本程序和时限要求,将办理行政事项的法定环节和步骤细化到内部办理岗位,明确每个岗位的岗位名称、工作职责、时间期限等。 第十五条 实施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根据下列情形制定裁量基准: (一)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则; (二)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的地域差异性; (三)管理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 (四)其他可能影响自由裁量权合理性的因素。 实施主体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裁量基准。 第十六条 实施主体应将经审核确认后的行政权力基本信息、外部流程图和裁量基准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主体应在发生之日起20日内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增加、取消行政权力或对行政权力名称、类别、实施主体、法律依据、外部流程等进行变更: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 (二)作为行政权力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发布、修改、废止; (三)机构职能调整; (四)其他有关情形。 机构编制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意见。 第十八条 对长期不使用的行政权力,实施主体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暂停行使,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第四章 行政权力库 ? 第十九条 行政权力库是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基础数据库,是网上政务大厅、行政权力运行平台、行政监察平台和政府法制监督平台运行的依据。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行政权力库,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认的所有行政权力,全部列入本级行政权力库,并报送上级政府行政权力库。 建立部门行政权力库的,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认的所有行政权力,全部列入部门行政权力库。 第二十一条 列入行政权力库的行政权力应具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信息,并标明“在用”、“暂停”、“取消”等权力运行状态。 向社会公开的行政权力及有关信息应与行政权力库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条 对需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的行政权力增加、取消以及权力名称、类别、实施主体、法律依据、外部流程变更等事项,应在确认后10日内对本级政府行政权力库和部门行政权力库进行调整,并报送上级政府行政权力库。 第二十三条 行政权力内部流程、裁量基准等由部门决定调整的事项,应在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确认后10日内录入部门行政权力库,并报送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行政权力库。 第二十四条 未经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及相关信息,不得擅自录入行政权力库。 ? 第五章 网上政务大厅 ?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网上政务大厅。 第二十六条 网上政务大厅应具备下列功能: (一)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开辟专栏,设置行政权力公开目录、网上办事、行政权力事项办理状态查询以及网上咨询、投诉、求助、举报等服务窗口。 (二)建立网上受理、内部办理、信息反馈和监察监控工作机制,实现与权力运行平台、行政监察平台、法制监督平台、部门网站及部门业务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 第二十七条 实施主体应设立对外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完成材料上网,并限时办理网上咨询、投诉事项,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由行政相对人对办理情况进行评价,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实施主体应按照统一标准将行政权力库信息、行政权力事项办件办理信息、行政监察信息、政府法制监督信息等向同级网上政务大厅报送,并由同级网上政务大厅统一向上级网上政务大厅报送,上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网上政务大厅中涉及下级部门业务的,其运行数据应向下级网上政务大厅开放。 ? 第六章 行政权力运行平台 ? 第二十九条 实施主体应通过行政权力运行平台,实现所有行政权力事项办理全业务全流程网上运行。 实施主体应根据行政权力库中行政权力事项基本信息、内部流程图、裁量基准,在行政权力运行平台对每项行政权力事项设定独立的内部流程,固化流转环节。 第三十条 行政权力运行平台应实现行政权力事项办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补正、暂停、退回、多项处罚并案等操作。各岗位工作人员均应在网上审阅材料、填写意见、制作文书、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权力运行平台中应传输和保留以下信息: (一)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如行政相对人是单位,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如行政相对人是个人,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等有效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等; (二)办件基本信息,包括行政权力名称、行政权力编码、办件事由或名称(案件名称)、法定时限、承诺时限、受理时间、受理人、办件流水号等; (三)行政相对人提交和岗位工作人员办理时产生的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材料具体内容(电子表格、文档、扫描件等)、内部审批单、案件审批单、调查取证材料、笔录等申请信息及内部办理信息,其中相关的时间、地点、规模、面积等关键信息,应采用文本型、数值型等计算机可识别统计的记录方式; (四)工作人员在行政权力运行平台中录入和保留的办理意见,持否定意见的应附有说明理由;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应提交给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文书,以及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应存档的文书,应由行政权力运行平台自动产生并打印。 第三十二条 行政权力运行平台应具备以下流程控制功能: (一)对流程合法性进行检查和自动控制; (二)对材料完整性进行自动审查; (三)对各岗位办理信息进行记录,保留操作痕迹; (四)超过规定办理时限时自动提醒; (五)对多次补正、退回、暂停等异常操作进行控制和提醒; (六)对超越法律法规限定及自由裁量限定的处罚决定进行控制和提醒; (七)其他应具备的流程控制功能。 第三十三条 行政权力运行平台应保留行政权力事项运行的所有数据记录,不得更改。行政权力事项运行数据在运行系统中应保留3年以上,在存储及备份系统中应永久保留。 ? 第七章 行政监察平台 ? 第三十四条 行政监察平台对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的实时监控。 第三十五条 行政监察平台实行分级管理。 上级监察机关与下级监察机关、同级监察机关与实施主体之间建立数据交换和二次监管关系。 第三十六条 行政监察平台应具备如下功能: (一)全程监控。自动采集还原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信息,对行政权力行使的时效性、流程合法性、信息完整性等内容自动发现、提醒、督办,实现对行政权力行使的全过程监控; (二)预警纠错。对异常情况、办理时限、风险点等情形实时监察监控,对违反规定的异常情况进行预警、报警,采取纠错措施,达到防范效果; (三)投诉处理。实行“外网受理、内网处理、外网反馈”的流程。各部门、单位的监察工作人员在受理投诉或接收上级监察系统的督办事项时,应责成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及业务经办人进行认定; (四)统计分析。采集相关信息,按照时间、部门、岗位、权力等不同标准进行统计,并形成行政权力运行、制约、防控及发展趋势的相关图表; (五)绩效评估。自动采集、统计、分析数据,对各部门、各岗位的行政效能进行比对和综合分析; (六)督查督办。监察工作人员对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异常或疑似异常情况,责成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完毕后,由监察工作人员对调查处理结果予以认定; (七)其他应具备的功能。 第三十七条 行政监察平台应设置监察规则库,自动筛选、交叉比对行政权力事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异常。 第三十八条 实施主体和监察机关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处理行政监察平台事务。 第三十九条 下级行政监察平台管理部门应主动接受上级行政监察平台管理部门的管理,按照工作要求完成投诉处理、督查督办工作。 第四十条 对督查督办的事项,监察部门应明确督查的事项内容、承办单位、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等,按程序报批后,下发承办单位实施。 第四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及时接受督查督办任务,按照时限要求准确地反馈办理过程和结果;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说明理由和进展情况。 第四十二条 监察机关负责检查督查督办事项的完成情况。对未按期完成的督查督办事项,及时催办,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办理。 第四十三条 行政监察平台预警纠错、投诉处理、督查督办等的认定结论纳入部门责任追究和绩效考核内容,具体办法由实施主体自行制定。 ? 第八章 政府法制监督平台 ? 第四十四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应配建政府法制监督平台,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监督。 第四十五条 政府法制监督平台应具备如下功能: (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后15日内通过政府法制监督系统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通过备案审查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入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并提供完善的检索和统计分析功能; (二)行政执法主体与人员监督。建立行政执法主体库和行政执法人员库,对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三)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对行政权力行使过程进行法制监督,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开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 (四)行政复议应诉监督。对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进行管理; (五)行政权力数据库维护管理。具备行政权力的调整、申报、审批以及相关数据的管理、查询、统计等功能;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功能。 第四十六条 政府法制机构在实施法制监督时,对违法行使的行政行为,可以发起督办。相关实施主体,应根据督办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报送政府法制机构。 第四十七条 实施主体应明确负责政府法制监督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备、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应诉数据统计报送、申请行政权力调整、负责督办事项的联络和回复等工作。 ? 第九章 责任追究 ? 第四十八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检查考核结果的运用,对考核不合格的实施主体,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行政监察机关应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方式告知被检查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及时下发监察建议书。 第五十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实施主体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编制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或者行政权力事项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修订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的; (二)未按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权力事项外部流程图,或者流程图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的; (三)未将全部行政权力事项在网上运行的; (四)未按行政权力事项内部流程图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权力的; (五)未如实记载行政权力事项运行过程中各环节基本情况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年度报告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认为实施主体未依法履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职责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及时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日内以适当方式将办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 第十章 附 则 ?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视频:
相关报道:
相关文件:
相关专题:
图解:
解读:
分享到:
打印
本市级网站
县(市)区
江苏省(辖区)政府网站
各省(市)政府网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教育局
市科学技术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城市管理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务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商务局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生态环境局
市应急管理局
市审计局
市政府外事办
市数据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国资委
市体育局
市统计局
市医疗保障局
市信访局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供销合作总社
市云管委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信用徐州
徐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徐州公共数据开放平台
丰县人民政府
沛县人民政府
睢宁县人民政府
邳州市人民政府
新沂市人民政府
铜山区人民政府
贾汪区人民政府
鼓楼区人民政府
云龙区人民政府
泉山区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
南通市人民政府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淮安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
镇江市人民政府
泰州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
陕西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网站地图
|
网站联系
|
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
|
网站声明
版权所有:徐州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总访问量:29516119
苏ICP备06043110号-1
苏公网安备 32030302000350号
网站标识码:32030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