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0日
政策文号:徐政办发〔2010〕15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0〕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日
徐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企业创新发展,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指导意见》(徐政发〔2010〕38号)精神,市财政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物联网、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等新兴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初始规模为1000万元,从2010年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项目经费中切出500万元,市财政另外安排500万元。以后随着我市新兴产业的发展和财力状况,逐步扩大专项资金的规模。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意见的精神和有关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诚实申请、择优支持,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方式和额度
第四条 支持重点为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意见要求,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优先保证物联网研究中心重点建设项目,主要是:
(一)重大自主创新项目;
(二)重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三)引进消化和吸收再创新重大项目;
(四)重大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政产学研合作、重大科技创新载体项目;
(六)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和研究机构;
(七)其他。
第五条 支持方式主要包括:项目经费拨款、贷款贴息和奖励等,对符合本文第四条的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产业化项目以项目经费拨款或项目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对企业以自有资金进行项目建设购置的技术与设备的费用,视同银行贷款给予补助;对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和科研机构按照投入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六条 单个项目支持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不重复享受财政同类扶持政策。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要求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徐州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机构;
(二)已建立企业科研机构,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
(三)企业主营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较低,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集能力;
(五)新上项目需提供环保、土地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申报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
(二)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可研报告;
(三)申报贷款贴息的单位必须提供单位与金融机构签定的项目贷款合同及付息证明;
(四)申报技术与设备补助的单位必须提供技术与设备采购发票;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项目其他相关材料和凭证。
第九条 同一单位不能同时申请贷款贴息、购置技术设备费用补助和自主创新等项目经费拨款、奖励。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为:
(一)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当年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财政部门同时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具体申报材料。
(二)各县(市、区)科技、财政部门联合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并正式行文上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
(三)市属及部省属企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核查情况,经综合平衡和公示后,确定扶持项目。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扶持项目和专项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年度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地和市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时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工作总结,并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截留专项资金和收取项目咨询费、管理费。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徐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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