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中小微企业信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8日
政策文号:徐政办发〔2018〕2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中小微企业信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8〕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中小微企业信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4日
徐州市中小微企业信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根据《市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7〕38号),市政府设立“徐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保基金”)。为规范信保基金运作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保基金,是指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但因担保不足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增信服务的政策性基金。信保基金仅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获得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微企业,是指在徐州市区(不含铜山区、贾汪区)注册登记,符合工信部等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企业,以及银监会小微企业贷款口径下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申报信保基金支持的企业原则上自申报之日起前两年内,无恶意逾期、欠息(逾期、欠息一年内超过两次,每次超过3天)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条 基金规模
信保基金初期规模2亿元,不以盈利为目的,与金融机构合作贷款总规模不超过20亿元。根据基金运行、地方可用财力和企业融资需求等情况,市信保基金领导小组可适时调整基金规模和与金融机构合作的贷款总规模。
第五条 基金管理
(一)管理机构
成立市信保基金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金融办、财政局、人行、发改委、经信委、徐州银监分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基金运作监管,及时协调解决基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定期向市信保基金领导小组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市政府委托国有担保公司担任信保基金管理人,行使基金管理人职能。
(二)职责分工
市金融办:承担市信保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市财政局监管基金运行情况,并指导基金管理人、合作金融机构做好基金使用、业务管理等工作。
市人行:负责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信贷评估机制,利用“徐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综合分析系统”对贷款企业进行分析、监测,并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支持;配合市信保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信保基金相关政策宣传、实施等工作。
徐州银监分局:对全市不良贷款进行风险监控;负责协助基金管理人及时核查与信保基金合作出现风险的企业贷款情况,以及协助核查合作银行是否存在将原有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转入信保基金风险共担范围等变相置换行为。
市财政局: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风险承担比例,负责风险垫付和代偿资金划拨;将代偿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市发改委:发挥熟悉产业发展政策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向合作银行推荐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市经信委:积极向合作银行推荐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并负责建立信保基金申报企业运行监测平台,会同基金管理人、合作银行指导督促企业按期填报企业运行有关数据,运行监测信息向市信保基金领导小组成员以及基金管理人、合作银行公开。
国有担保公司:承担合作担保机构和基金管理人职能。作为合作担保机构,履行担保管理等职责,承担约定比例的担保损失;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及时审查贷款客户的基本情况及银行审批意见,审查合作银行是否存在将原有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转入信保基金风险共担范围等变相置换行为,定期向市信保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基金运行情况和运行成效等。
合作银行:根据申请贷款的企业和相关职能部门推荐的企业信息,开发符合信保基金合作条件的客户;负责优化业务流程,制定内部审批和考核办法;负责做好审贷、贷后跟踪管理、损失认定及债务诉讼、追讨等工作;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防范信贷风险,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第六条 基金合作对象
(一)合作银行应为在徐州市内设点经营,认可并接受本办法,经市信保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与合作担保机构(基金管理人)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合作担保机构应为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已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国有担保公司,并配备与业务发展相匹配的专业管理团队。
合作担保机构(基金管理人)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应报市信保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基金使用程序
信保基金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一)申请。有贷款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
(二)受理。合作银行对企业的经营、资信情况和偿还能力等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三)评审。对于受理的企业,合作银行及时审核、提出办理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合作担保机构(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查。合作担保机构应及时审查,对符合信保基金使用条件的贷款企业,与合作银行共同确定信保基金使用规模、贷款额度等。
(四)审批放款。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基金管理人)与符合条件的贷款企业签订信保基金担保贷款协议后,合作银行向贷款企业放款。
(五)贷后管理。合作银行按照监管部门及内控要求进行贷后跟踪管理。
第八条 额度与费率
信保基金担保的企业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个人名义申请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合作担保机构担保费率控制在年1%以内(含1%),不另外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费用。担保费率按年调整,由市信保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基金运行情况确定。
第九条 风险承担
(一)信保基金代偿上限为单家银行与信保基金合作发放贷款额的10%。信保基金只对单家合作银行发放贷款10%以内(含10%)的不良贷款进行风险补偿,贷款不良率超过10%的部分,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贷款不良率是指单家银行与信保基金合作发放贷款产生的不良贷款与合作发放贷款总额的比率)。
(二)“阶梯型”损失分担。信保基金合作贷款发生的损失风险由信保基金、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共同承担。5%以内(含5%)的不良贷款,信保基金、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分担比例为80%、10%、10%;超过5%、低于10%(含10%)部分的不良贷款,信保基金、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分别按30%、60%、10%的比例共同承担。
(三)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信保基金合作贷款逾期占比达4%的(逾期超过30天),由信保基金管理人对合作银行进行风险警示,合作银行要加强跟踪监测,严格落实逾期贷款催收措施。逾期贷款占比达8%的(逾期超过30天),信保基金管理人暂停为相关合作银行办理新的合作业务。
第十条 代偿与追偿
(一)信保基金合作贷款出现逾期,或发生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事项后,合作银行及时向合作担保机构(基金管理人)书面报告;逾期90天仍无法收回的,由合作银行向合作担保机构(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代偿申请。合作银行、信保基金、合作担保机构根据协议约定比例对贷款本息损失进行分担,信保基金、合作担保机构于20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支付给合作银行。
(二)代偿后,合作银行继续负责追偿,未经市信保基金领导小组批准,不得放弃追偿权益。合作担保机构(基金管理人)应监督追偿。合作银行追偿所得,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按约定风险分担比例分配到账。
(三)信保基金实际代偿金额对应的贷款计入合作银行不良贷款基数。
第十一条 违约处理
(一)发生代偿的贷款企业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奖补资金;到期恶意不还款的企业,取消其申报各级奖补资金资格。合作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记录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的不良信用,并继续追偿欠款。
(二)合作银行不得将已有的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转入信保基金风险共担范围,不得采取变相置换办法增加信保基金代偿金额。合作银行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立即退回代偿资金,取消合作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二条 预算管理
市信保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办)根据担保贷款投放规模、放大倍数、逾期贷款量、基金代偿额等情况,每年10月底前向市信保基金领导小组报告次年度信保基金使用计划,并向市财政提出代偿准备金预算申请;市财政根据基金运行整体情况和风险承担比例,安排代偿准备金并纳入预算。
第十三条 报告制度
(一)合作银行应建立健全担保贷款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贷款企业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对可能发生的贷款损失和运作异常情况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报告。
(二)合作银行每月上旬向基金管理人提交上月信保基金担保贷款情况,包括支持中小微企业情况、贷款金额、利率水平、基金代偿、代偿项目追偿等情况。
(三)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后15日内向市信保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
建立信保基金年度绩效评价制度。基金管理人每年11月底前对基金政策目标、银行贷款、基金代偿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向市信保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增加合作银行,以及与原合作银行继续合作或终止合作的建议,原则上对年内未发生信保基金担保融资业务的合作银行应终止合作。获得信保基金支持的企业,应当配合有关单位做好绩效评价和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监督
信保基金接受市审计、财政等部门审计检查,对骗取财政资金、截留转移等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信保基金运行期限暂定5年,市信保基金领导小组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信保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信保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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