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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6〕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徐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2日
徐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下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行为。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一)依照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
(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
(三)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等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
(四)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并依法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
(五)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六)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
(七)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的场所、设施及扣押的财物;
(八)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
(九)行政征收;
(十)行政确认;
(十一)行政裁决;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前款规定中需明确量化标准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在前款规定范围内确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承办机构报送法制机构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二)证据和法律依据;
(三)经论证、评估的,应当提交论证、评估材料;
(四)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法制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送审材料不完整的,通知承办机构限期补充,逾期不补充的,退回承办机构。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
(一)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具备;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依据是否准确;
(四)裁量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通过电子信息系统办理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的,法制审核可以依托该系统进行,并形成相应电子档案。
第九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经补充调查,仍无充分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提出不予决定的意见;
(三)适用依据错误或者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五)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六)重大、复杂案件,提出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的意见。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争议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由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制审核意见,应当进入相应行政执法案卷,并作为行政执法案卷检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各自执法职能和执法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制审核制度。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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