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徐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徐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文广新局和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制订的《徐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5日
徐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
市经信委 市人社局 市文广新局 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2014年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精神,宣传和表彰对我市工艺美术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级工艺人才,促进传统工艺美术行业的繁荣和发展,建立“徐州市工艺美术大师、徐州市工艺美术名人”(以下简称“市工美大师、名人”)荣誉称号评审认定制度。
第二条 “市工美大师、名人”是市政府对本市传统工艺美术行业中技艺精湛、成就突出的高级工艺人才授予的市级荣誉称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市工美大师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领导评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以及组织工作,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负责评选的基础工作。
第四条 成立“市工美大师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专家评审组),为评审工作提供咨询、评审意见。专家评审组由国家、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名人,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省、市工艺美术界知名人士组成。专家评审组吸收一定比例的外市专家参加。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报“市工美大师、名人”所涉及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传承历史较长;
(二)技艺精湛,世代相传;
(三)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和鲜明的民族风格;
(四)以自然或传统原材料为主,采用传统工艺和技术,作品主要部分以手工艺制作;
(五)所涉品种在本市有一定的产业基础或发展优势,技艺在市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第六条 徐州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包括工艺雕塑、刺绣和染织、织毯、抽纱花边和编结、艺术陶瓷、工艺玻璃、编织工艺、漆器、工艺家具、金属工艺和首饰、其他工艺美术等十一大类。
第七条 申报“市工美大师、名人”者应为在本市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创作设计、技艺制作的专(兼)职人员。申报者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艺德,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工艺美术专业设计和制作工作10年(含)以上或具有工艺美术师以上职称。对确有突出成就的申报者,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工艺美术企业(个体工商户)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业协会会员;
(三)能独立完成设计和制作关键工艺;
(四)技艺精湛,作品创新富有特色,有一定数量的作品在国内外获奖,为本市同行所普遍认可,并有较高声誉;
(五)能从事专业研究和指导、传授技艺,对继承、发展、创新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做出较大成绩,并能为推动行业繁荣、宣传本市艺人形象提供本人创作的精品,进行长期展览、展示;
(六)原则上由1名以上(含1名,下同)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或2名以上省级工艺美术大师推荐。特殊者也可由2名以上省级工艺美术名人或具有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的人员推荐。
第四章 评审认定
第八条 “市工美大师、名人”每二年评审认定一次,每届表彰徐州市工艺美术大师10名、徐州市工艺美术名人20名(名额可空缺)。
第九条 申报“市工美大师、名人”者应向当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以下材料:
(一)徐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表;
(二)申报者从业经历、相关资质证书、国内外获奖证书(复印件)等书面证明材料;
(三)近三年来创作的代表本人最高技艺的实物作品三件(套)。
第十条 当地经信部门会同同级人保局、文广新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报者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上报:
(一)伪造、夸大业绩或窃取他人成果的;
(二)严重违背艺德的;
(三)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组依据评审细则,对申报者的专业知识、现场设计制作技能和申报材料及其报送作品等方面进行评审。每次出席评审的专家人数不得低于评审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否则评审结果无效。
第十二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确定入围名单,并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专家评审组,在公示期满15日内,负责对署名的书面异议进行审查,作出答复,并书面通知意见人和申请人。
第十三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最终评审结果报市领导小组确认后,上报市政府认定。
第十四条 对获得“市工美大师、名人”荣誉称号的工艺美术者,由市政府授予称号。
第十五条 “市工美大师、名人”可优先推荐申报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或江苏省工艺美术名人。
第十六条 “市工美大师、名人”的本人作品,可在市行业协会组织的相关载体上优先宣传和展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要建立自律制度,加强对“市工美大师、名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经信部门和行业协会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撤销荣誉称号,追回证书,并公开通报:
(一)伪造业绩或窃取他人成果骗取称号的;
(二)品行、艺德堕落,在行业中影响很坏的;
(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四)因违法犯罪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在“市工美大师、名人”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规则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市经信部门视情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暂停评审资格或解除委员资格等处理。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活动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工美大师、名人”评审细则由市经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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