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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徐州市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18日 政策文号:徐政办发〔2010〕7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徐州市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徐州市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八日
徐州市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
(2010年5月)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有关要求,为积极鼓励、引导和支持我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健康快速发展,营造服务业集聚、集约发展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认定为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边界清晰、形态突出、目标明确、功能配置齐全、发展导向及图示清晰的园区产业发展规划;
(二)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或投入运行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能够为入区企业提供投融资、合作交流、人才培训、信息管理、技术服务、知识产权保护、检测检验、后台管理等公共服务;
(三)园区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能够为园区及入园企业提供咨询、统计、安保、物业等一站式创业管理服务;
(四)园区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1万平方米,对通过城市主城区改造形成的商务楼宇、工业企业“退二进三”改建的设施、老建筑保护性开发等利用城市存量资产开发的园区,可适当降低标准;
(五)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或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复集聚区园区发展规划,并已列入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培育计划。
第四条 不同形态的集聚区还应同时满足下列类型条件:
(一)中央商贸区:处于城市核心或功能区内,大型购物中心、超市卖场、高端餐饮、高星级商务酒店、金融服务、特色会所和高档品牌街区等主体特征明显,在园企业不少于600家。
(二)创意产业园:有较齐备的基础设施和生产环境;能够为创意企业开展创意研发、设计生产和流通交易等活动提供适宜的硬件环境保障;拥有注册创意及相关产业链配套企业20家以上,其中独立运作的文化创意和动漫设计制作开发企业应不少于6家。
(三)软件和服务外包基地:具有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及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和通信网络设施条件;注册软件企业数不少于20家,有一定的产业规模;拥有一定比例的自主知识产权,并具备一定的软件开发设计和服务外包自主出口能力。
(四)现代物流园: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和信息服务功能;至少拥有三种以上物流服务功能(仓储、运输、加工、包装、分拣、货代、搬运装卸、配送等),并初步具备金融、保险、税务和后勤服务等基本配套服务;园内注册第三方物流企业10家以上。
(五)商务服务区:利用城市中心商圈、商务广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宜聚地区或商务楼宇,配置电子商务信息服务、安保服务、生活后勤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等设施,能够吸纳和集聚商务服务业创业发展,有注册登记的各类商务服务业企业100家以上。
(六)科技创业园:具有创业企业发展所需的技术支撑体系及相配套的基础设施,能够为企业提供一定的产品孵化及商务、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等,主业从事科技类注册企业15家以上。
(七)产品交易市场: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具有相应的产品展示、交易结算、仓储运输、质量检测、加工配送、信息发布和电子商务等功能及条件;年商品成交额30亿元以上,对外辐射和影响处于区域同类市场领先地位。
第五条 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于每年的5月和10月底之前,分两批组织申报。申报应由申报单位经所在县(市)区发改经贸委、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具体申报材料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企业或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园区现状、发展规划和配套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三)省级以上有权部门对园区建设认定的批件,或市发展改革委对园区发展规划认定的批件;
(四)园区入驻企业目录和重点企业基本情况;
(五)重点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复印件;
(六)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批件;
(七)园区发展规划文本、图示;
(八)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六条 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根据集聚区类型条件和建设要求,进行形式审查或现场调查。通过认定的集聚区,分中央商贸(CBD)、创意产业、软件、服务外包基地、现代物流、商务服务、科技创业和产品交易市场等形态,由市发展改革委授予“徐州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第七条 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创业孵化平台、技术支持平台和入园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凡符合条件的,可优先申报国家和省服务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优先给予市级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
第八条 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实行定期检查和动态考评制度。考评不合格的集聚区,第一年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年不合格取消其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资格,不再享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第九条 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应按季度向所在县(市)区发改经贸委、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提交集聚区发展情况和入驻企业基本情况报告,经汇总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作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因故需变更建设规划或发生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及县(市)区发改经贸委、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重新认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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