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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徐州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3年05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徐州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3]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建设局、体改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徐州工商局联合制定的《徐州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四日
?徐州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推进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就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单位,含其下属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实行独立核算的所、室)体制改革(以下简称改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 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关于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改企建制、政企分开、调整结构、扶优扶强”的总体部署,理顺和重组勘察设计单位产权关系,调整所有制结构,使全市勘察设计单位由现行的事业性质改为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改制,彻底解决我市勘察设计行业目前存在的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竞争无序、效益不高等问题,进一步促进勘察设计单位机制创新,更好地发挥勘察设计在工程建设中的核心作用,推动建设科技成果及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我市特大城市建设服务。
(二)主要任务
1、通过改制,使勘察设计单位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2、改制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管理体制、组织形式及生产经营模式的改革。 鼓励国有资本大部分或全部退出,并参照国际通行的模式进行改造。
3、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要优化人才、技术、管理、资产等资源配置,积极进行资产重组和专业结构调整,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充分调动工程技术人员 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分类指导原则及主要工作安排
(一)勘察设计单位资产组织形式和生产经营模式的改革,应当坚持分类指导、自主自愿的原则。推进勘察设计单位实现股权多元化,鼓励职工集体买断国有资本,并创造条件改造为 规范的公司制企业。
1、资产组织形式的改革模式
大型勘察设计单位,一般可组建为股权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少数经济效益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改制单位,因企业发展而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可以吸收其他法人和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可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原国有资本可由本单位职工部分或全部购买,技术骨干和经营管理骨干可成为主要持股者。
符合条件的单位注册执业人员可成为合伙人,出资购买改制单位的全部国有资本,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注册组建合伙制企业。
2、生产经营的改革模式 具备条件的大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改造为具有设计、工程咨询、采购、项目管理和融资能力的国际型工程公司,开展以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业务。 大多数大中型设计单位可按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咨询设计公司的通用模式进行改造,向工程建设前期和后期延伸拓展业务,为固定资产投资全过程提供咨询设计服务。 小型设计单位可改造为专业设计事务所或小型工程咨询设计公司,逐步发展成能对某一专业或多项专门技术实施一条龙咨询设计服务的专业化设计单位。 大型勘察单位可以按照国际通行的岩土工程公司模式进行改造。中小型勘察单位可以将技术层和劳务层相分离,技术层可组建成岩土工程公司,劳务层可改组为专业化的钻探、打井等公司。
(二)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时,要同步进行管理体制的改革。各级政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行政命令将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拼凑成企业集团。改制单位的管理体制改革完 成后,其行业管理工作,按原行政隶属关系或下放后的管理隶属关系,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在改制过程中,以资产为纽带、管理为核心,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跨系统 、跨地域的强强联合,积极参与市外、省外乃至国际市场的竞争,全面提升我市勘察设计行业的水平和效益,把我市的勘察设计行业做大做强。
(三)具有部分行政或社会职能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省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分离企业的行政及企业办社会职能。
(四)改制单位应依法办理现有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再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或变更手续,其名称可延用原单位名称。采用其它名称的,自改制基准日起5年内,可在其工程勘察 设计资质证书上附注原单位名称。
(五)改制后,企业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提倡改制后企业的法人代表由本企业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并逐步过渡到注册执业人员领衔执业。
(六)改制后,企业实行企业劳动工资制度。在工资分配上,可按以下原则进行:
1、凡原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勘察设计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制后可继续执行工效挂钩的办法,按职工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 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经董事会决议,企业自主决定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办法。
2、完成公司制改造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企业,要积极探索适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如推行项目核算分配制、年薪制等。
3、改革企业经营者收入管理办法,积极推行年薪制和风险抵押金制度、持股经营和期权激励制度等。
(七)有关改制的其它工作参照国办发[2000]71号、苏政发[2000]3号和苏政办发[200 0]100号文件规定执行。
? (八)我市各勘察设计单位应于2003年年底前完成改制工作,2004年1月1日起按新的体制运行。
三、 配套政策措施
(一)改制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经行政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定后,可从净资产中剥离。对于单位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不良资产,经审计部门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从净资产中核销。至改制为企业之日前尚未核销的应收帐款余额 ,可提取5%以上的坏帐准备金留作改制后的企业使用,其具体比例由财政部门审定。经财政 部门审定,改制单位可从净资产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存货跌价准备金、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金、在建工程减值准备金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金。
(二)对改制前单位拖欠的尚未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医疗费以及职工住房未达标符合房改政策的住房补贴等费用,在改制时按有关规定登记确认后,可从净资产中提留。改制企 业以前年度未提或少提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金,以及按有关规定计算以后年度10年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金、遗属补助抚恤金,报经财政部门审定,一次性从净资产中提留并上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改制单位原有应付工资结余、按有关规定应提未提的业余设计报酬可继续用于企业内部分配,也可量化给职工,转作职工股,享有所有权。
(四)在改制转企中国有资产全部退出的单位,对在职职工(不含提前退休人员)可根据其工作年限,提取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标准为:每满1年工龄提取1个月工资(以上年度全市事 业单位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最多提取36个月。补偿金从单位净资产中提取。
(五)改制单位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分别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等方式处置。以出让方式处置的,若不改变土地用途,按确认的土地评估价的20%补交出让金,若需改变 土地用途并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同意的,应按确认的新的土地用途评估地价的40%补交出让金。为支持勘察设计单位改革,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返还70~80%用于分流人员。以租赁方式处置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自改制基准日起3年内免缴土地年租金。
(六)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时,其国有净资产作价,在经有权评估部门评估确认国有净资产数额(应扣除剥离资产和提留的费用)的基础上,报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按认股额下浮10%。认股总额达11%-59%且一次性付款的,经批准可再下浮10%;对持股额达 到或超过60%且一次性付款的,可再下浮10%;对持股额达100%且一次性付款的,可再下浮10 %。净资产为零或负值的,可以零价出售。
(七)改制单位租赁使用国有资产,租赁费上缴同级财政。缴纳租赁费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免。
? (八)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技术骨干、经营管理骨干的持股比例可高于总股本的51%。在与企业签订期股契约的前提下,对主要技术、管理骨干可实行期股等长期性的 激励措施。对经营者的持股方案,可执行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
(九)改制后,企业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地方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一系列配套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收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资产占用费;对于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从2004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分别以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个人交费工资为基数,按省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建立基本保险个人账户。改制前已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没有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改制单位职工2003年12月底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 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十一)2003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对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所在城市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事业单位离退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支付;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有条件的单位可按规定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十二)2003年12月31日前工龄满30年,或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且工龄满20年(工龄计算按工龄工资计算办法计算)的人员,本人自愿,经单位批准,均可在改制转企过程中办理退休手续。改制单位需补交提前退休人员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应支付的养老金。如一次性补交确有困难的,改制单位可与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五年内分期缴款协议。仍有困难的,经劳动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上述费用应从单位净资产中提取,净资产不足以提取的,由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国有资产收益中调剂解决 。
(十三)改制后办理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前符合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的人员,其按当地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2004年1月1日前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标准的部分,按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发[2000]100号、省劳动保障厅苏劳社[2000]108号文的规定增发补贴,所 需费用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补贴标准为:2004年退休的,补贴标准为差额的90%,2005年为70%,2006年为50%,2007年为30%,2008年为10%。2009年以后退休的,不再增发补贴。
(十四)从2004年1月1日起,改制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十五)改制后,企业具备相应条件的,可申请相应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并可按科研单位审核条件授予相应工程设备材料进出口权,同时在出口信贷、出口退税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六)改制单位出售住房收入及住房周转金赤字冲减顺序,按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国有企业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苏财工[2000]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我市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享受国家、省及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有关改制的其它扶持政策参照徐政发[2002]2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组织实施
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应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市属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并组织实施;原行政主管部门在机构改革时调整撤消的,由履行其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制定所属单位改制的实施方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市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改制工作的政策指导、协调 和督促检查。
(二)市属勘察设计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关心和支持改制后企业的建设和发展。财政、劳动、税务、编制、人事、国土、外经贸、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
(三)若遇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全市事业单位改制的政策,按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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