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徐州市建筑业社会保障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03日 政策文号:徐政办发〔2009〕11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徐州市建筑业社会保障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9〕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定的《徐州市建筑业社会保障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徐州市建筑业社会保障费管理暂行办法
(市建设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2009年7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建筑业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7〕83号)和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苏建价〔2009〕1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社会保障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障费)是指建筑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方面的费用(包括个人缴纳部分)。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等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社会保障费实行集中收取、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社会保障费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实行统一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建筑施工企业结算。
第五条 原“徐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委员会” 更名为“徐州市建筑业社会保障费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组成,负责对建筑业社会保障费收取、管理、使用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原“徐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更名为 “徐州市建筑业社会保障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社会保障费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社会保障费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征收、结算、管理等日常工作,同时对本市所辖县(市)、贾汪区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各县(市)、贾汪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建筑业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社会保障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社会保障费的计取与缴纳
第六条 社会保障费的计取标准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并根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变更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社会保障费作为规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以及竣工结算时,均应按规定单独列项、足额计取。
第八条 社会保障费由建设单位向社会保障费管理办公室缴纳。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前,向社会保障费管理办公室缴纳社会保障费,并作为施工许可办理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该项费用。
第九条 已缴纳建筑业社会保障费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结算工程款时,应扣除已缴纳的社会保障费。
第三章 社会保障费的使用与支付
第十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的建筑企业,均应为其各类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实施后,建筑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从所收取的社会保障费中支付,具体按其规定办理。
建筑企业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办法出台后,相应的参保费用可从收取的社会保障费中支付。凡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建筑企业,一律不予结算支付社会保障费。
第十二条 已为职工办理了社会保险的建筑企业,可在工程项目开工后,凭为职工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缴费通知或缴费票据,到社会保障费管理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障费拨付或结算支付。
建筑企业办理社会保障费拨付或结算支付,应按照农民工工伤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和各类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顺序进行,并以本企业的社会保障费为使用限额。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费按季度申报结算,年终决算,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四章 社会保障费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社会保障费的收取,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款凭证,所收社会保障费纳入市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并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 社会保障费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费的会计、审核、报告等各项管理制度,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建筑业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挪用、占用社会保障费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建筑业社会保障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县(市)、贾汪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自本办法颁布之后发布招标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执行,原《徐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徐政发〔1998〕1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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