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林牧渔业局徐州市蚕种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林牧渔业局徐州市蚕种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7〕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由市林牧渔业局制定的《徐州市蚕种管理工作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徐州市蚕种管理工作意见
(市林牧渔业局 2007年9月)
为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稳定蚕种市场秩序,维护蚕种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蚕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市林牧渔业局是全市蚕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蚕种生产、经营、管理和质量监管等工作。
?市林牧渔业局所属的市蚕桑站,依照有关规定和授权,负责全市蚕种生产的技术指导和蚕种生产、经营管理及质量监督等具体工作。
?县(市)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蚕种生产经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蚕种生产、经营必须实行资格准入和许可证制度。市林牧渔业局每年对蚕种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严格的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统一报省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蚕种生产许可证》或《蚕种经营许可证》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蚕种生产或经营活动。
?三、蚕种生产供应实行 “产销见面、合同订购”的原则。每年由市林牧渔业局组织蚕种生产与用种单位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品种、数量和用种期别。各县(市)蚕桑技术指导站(所)是本县(市)的蚕种订购单位,镇、村等蚕种代订单位必须经过县(市)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方可开展订种业务。
?四、蚕种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或经营的蚕种必须是省级以上审定通过的蚕品种。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蚕种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按照合同计划组织生产,确保蚕种质量。
?五、凡生产供应的蚕种,必须报送省蚕种管理所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的,发给《蚕种质量检验合格证》。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蚕种不得调运、出库。对经省蚕种管理所检验检疫已明确的不合格蚕种,由省蚕种管理所和市林牧渔业局与生产场家一起,就相关批号、名称、数量进行清查,并履行相关手续存档,共同监督销毁不合格的蚕种。
?六、对蚕种冷库实行严格管理,蚕种出入库由市蚕桑站派员进行监管。凡入库、出库的蚕种必须经监管员验证签章后,蚕种冷库方可准予蚕种入库出库。
?七、销售的蚕种应当附具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蚕种标识,必须符合蚕种标准。禁止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蚕种;禁止使用虚假的合格证明和蚕种标识。
?八、蚕种生产、经营必须建立蚕种生产、经营档案,并至少保存二年。蚕种生产档案应当载明蚕品种名、生产日期、生产数量、质量检验、蚕种去向、技术负责人等内容。蚕种经营档案应当载明蚕品种名、数量、来源、贮藏、运输和质量状况及销售去向等内容。
?九、在蚕种价格尚未放开之前,应严格执行江苏省统一的蚕种价格和结算办法,任何单位一律不得擅自提价。蚕种催青服务费不得超过每张3元,其中用于镇村两级补催青费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十、蚕种场、蚕种冷库的新建、扩建和停办等必须报市林牧渔业局批准。蚕种场、蚕种冷库必须具备与生产任务相适应的桑园、房屋、生产设备和技术力量。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
?十一、凡在本市境内开办原蚕点的蚕种场,在征得县(市)蚕桑技术服务部门同意后,由市林牧渔业局核发《原蚕生产许可证》。
?十二、有下列情况之一,影响蚕种供应的,蚕种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蚕业行政主管部门:
?(一)家蚕微粒子病等蚕病或者桑园的病虫害暴发的;
?(二)生产基地遭受较大面积污染的;
?(三)发生重大农药中毒事故的;
?(四)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
?当地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报市林牧渔业局并上报省农林厅。
?十三、对擅自生产、冷藏并私自在本市销售蚕种的,由市、县(市)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蚕种生产许可证》、《蚕种经营许可证》。对有关责任人,责令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确需销往外市的蚕种,必须报经市林牧渔业局批准后方可进行。对私自销入我市的外来蚕种,由市林牧渔业局会同有关执法部门和县(市)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严肃查处。
?十四、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或因蚕种质量不合格给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蚕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
?十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蚕种管理工作的领导。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制定蚕业科学的发展规划和严格的管理措施。各级蚕桑技术服务单位要转变工作作风,加强技术指导,切实为广大蚕农提供优质服务,努力提高单产、质量、效益水平,促进我市蚕桑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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