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商贸局《徐州市牛羊屠宰经营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商贸局《徐州市牛羊屠宰经营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8〕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商贸局制定的《〈徐州市牛羊屠宰经营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徐州市牛羊屠宰经营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市商贸局
(2008年12月)
《徐州市牛羊屠宰经营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第119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牛羊屠宰生产经营秩序,保护牛羊肉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肉品市场环境为核心,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目标,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采用“政府规范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企业依法经营、政府依法监管”的管理模式,规范屠宰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净化肉品流通市场,保证市民吃上放心的牛羊肉。
二、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将原“徐州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徐州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全市生猪、牛、羊等已纳入政府实施定点屠宰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管理办法》,结合各自职能,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市商贸局负责牛羊定点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牛羊定点屠宰的设置规划和屠宰厂日常监督管理,依据《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牛羊屠宰违法行为,依据《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徐州工商局负责对屠宰加工、冷藏运输及肉制品经营企业(个人)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依法查处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流通环节不合格的牛羊肉产品,严禁注水和未经检疫检验的牛羊肉上市销售。
市卫生局负责宾馆、饭店、集伙单位等餐饮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严禁销售、加工、使用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牛羊肉。
市林牧渔业局负责牛羊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按照《动物防疫法》要求实施牛羊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对违反《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徐州质监局负责对牛羊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购进的原料进行日常监管。
市容与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擅自占用道路及公共场所的烧烤、大排档的管理,依法查处烧烤、大排档占道经营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屠宰厂和肉品流通市场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的执法秩序,配合相关部门打击牛羊屠宰违法经营行为。
三、落实各项措施
(一)深入宣传发动。《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市政府将召开《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并在《徐州日报》上发布《管理办法》(具体工作由市商贸局承办)。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管理办法》,组织和接受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开辟公示栏,举办和利用各种活动接受群众咨询,印制发放宣传单,制作悬挂宣传条幅等,让广大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及社会各界广泛了解《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为《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设立咨询、监督电话,发放调查问卷,及时了解掌握社会各界对牛羊屠宰定点管理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广泛宣传,使全社会了解加强牛羊屠宰经营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企业诚信守法和社会责任意识,引导群众科学饮食、安全消费。
(二)开展专项整治。
1、由徐州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商贸、工商、林牧渔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公安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从2009年1月至2009年6月,利用6个月左右的时间,对市区牛羊产品质量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抽调人员,组成牛羊产品专项整治联合执法队伍,集中办公、联合执法、综合治理(时间不少于6个月)。依据《食品卫生法》、《动物防疫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已建成的九里区火花牛羊屠宰厂、云龙区乔家湖牛羊屠宰厂进行检查验收,同时取缔和关闭非法设立的牛羊屠宰厂(场),实行牛羊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检验。除家庭自宰自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非定点屠宰场屠宰牛羊。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9年1月5日—3月5日),重点整治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基本实现牛羊肉无注水、肉品检验检疫全覆盖的目标;第二阶段(2009年3月6日—5月6日),重点整治餐饮、饭店、集伙单位,实现牛羊肉进货渠道合法化、管理规范化的目标;第三阶段(2009年5月7日—6月30日),重点整治摊点,实现牛羊全部进点宰杀的目标。
2、强化定点屠宰厂的规范管理。依据《食品卫生法》、《动物防疫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加强对牛羊定点屠宰厂屠宰操作规程、管理规章制度、检疫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实行动物检疫及肉品质检人员驻厂制,凡定点屠宰厂出厂的产品必须经动物产品检疫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并加盖动物产品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出具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3、加强肉品流通市场的监督管理。凡在我市市区上市销售的牛羊肉产品,必须加盖有动物产品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持有动物产品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外埠屠宰企业生产的牛羊肉产品进入我市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有动物产品运输车辆消毒证明,到指定报检(验)点接受查验。市区实行牛羊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检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非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牛羊实施检疫、检验和出具检疫、检验证明。商贸、林牧渔业、工商、卫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上市销售的牛羊肉生产企业加强资质审查和产品质量抽查。
(三)保障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商场、超市和农贸市场等承办单位应依照《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与供应商签订经营产品质量准入协议,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台帐,对其经营的牛羊肉产品进货渠道和质量实施有效监管。从事牛羊肉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进货查验管理制度,销售或使用牛羊肉产品必须是经检疫检验合格的产品。
(四)强化执法监管。各监管部门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牛羊屠宰经营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厉打击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经营行为,着力解决好当前牛羊屠宰经营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商贸、工商、林牧渔业、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集中力量依法查处一批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以及私屠滥宰的窝点。公安部门要对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活动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及时查处拒绝、阻碍执法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五)建立监管责任追究制。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部门职责范围内,强化监督措施,完善监管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各责任单位对屠宰检疫、肉品检验和上市肉品检查的重点环节要落实责任,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定岗定人,责任到人,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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