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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统计局等部门《徐州市市级部门(单位)经济普查工作职责》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统计局等部门《徐州市市级部门(单位)经济普查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统计局等部门制定的《徐州市市级部门(单位)经济普查工作职责》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分工要求,切实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扎实工作,确保高质量地完成我市经济普查任务。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徐州市市级部门(单位)经济普查工作职责
市统计 局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9月
第二次经济普查涉及部门、单位、行业比较多,为加强各部门、各单位间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级各部门和单位的具体工作职责明确分工如下:
市统计局(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做好全市第二次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1、选调配齐办公室工作人员,具体承担经济普查的日常工作;
2、制定普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3、负责全市经济普查业务、普查宣传等资料的印制发放工作;
4、组织安排市级普查试点,实施对县(市、区)、徐州经济开发区普查人员的业务培训;
5、提供现有的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与掌握单位名录的部门共同做好单位认定与评估工作;
6、做好普查工作质量控制和普查数据质量控制,组织质量验收和质量评估;
7、做好全市普查数据的汇总、上报,建立和维护普查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库;
8、制定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研究规划,组织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组织普查数据结果的社会发布,承担普查资料开发任务;
9、会同市委宣传部及市级新闻媒体共同做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在市统计局内、外信息网开辟第二次经济普查专栏,及时宣传报道国家、省、市及各地普查机构的工作进展、工作动态、业务讨论、经验交流等内容;
10、依据《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组织指导各地统计局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受理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转办、督办,协助市监察局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进行直接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国家统计局徐州调查队:
1、负责派员参与经济普查有关组织、实施工作;
2、参加全市普查工作质量控制和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质量验收和质量评估。
市委宣传部:
做好普查宣传工作。具体职责是:
1、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全市普查宣传工作方案,部署宣传工作任务;
2、组织指导和协调市级新闻媒体,对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进行宣传报道;
3、指导各县(市、区)、徐州经济开发区做好普查宣传工作。
市发改委:
参与制定普查资料开发研究规划,承担普查资料开发研究综合性任务;提供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企业个数等常规统计数据。
市经贸委:
做好全市物流、典当业企业单位名录等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1、提供市级物流、典当业企业名录等基本资料,责成各地物流、典当业主管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应资料;
2、参与物流、典当业企业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3、负责全市工业主要产品生产能力、部分主要行业生产设备拥有量和能源消费等指标数据质量的把关;
4、提供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企业个数等常规统计数据。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协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具体职责是:
1、提供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等名录基础资料,指导各地编办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应资料;
2、参与机关、事业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监察局:
负责协调处理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
市公安局:
负责督促各地公安机关及时受理并查处阻碍普查员实施调查、侵犯普查员人身安全行为。
市教育局:
做好全市教育单位名录等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1、提供各类教育机构名录资料及相关资料,责成各地教育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应资料;
2、提供全市非学历教育的机构数(除技工学校及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外)等常规统计数据,责成各地教育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应资料;
3、负责协调涉及教育方面的事项;参与整个教育行业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科技局:
负责协调涉及科技方面的事项;提供相关资料。
市民政局:
做好全市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等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1、提供市级社团、基金会、村(居)委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名录基本资料,责成各地民政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应资料;
2、提供民政部门所属的婚姻、殡葬服务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名录基础资料,责成各地民政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应资料;
3、参与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4、为保持普查区的稳定,负责于2008年8月至2009年1月暂停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变更的审理。
市司法局:
做好全市法律服务单位名录等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1、提供全市法律服务单位等名录基础资料;
2、提供法律服务相关业务数据。
市财政局:
做好全市普查经费和会计事务等方面的工作。具体职责是:
1、提供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等名录基础资料,责成各地财政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应资料;
2、做好市级普查经费的审核、落实到位和使用监督,保障普查工作的需要;督促县(市、区)、徐州经济开发区落实普查经费。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提供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基础资料;负责提供全市职业中介行业的单位名录基础资料。
市建设局、房管局、市政公用事业局:
1、配合实施房地产和建筑业普查工作;
2、提供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和资质等级以上的全部建筑企业的名录、基础资料和相关财务指标;
3、提供所管辖的市政公用事业单位和城市交通运输企业的名录基础资料;
4、参与单位清查、共同核对企业名录及参与普查数据的评定工作。
市交通局:
1、提供道路、水运交通企业的相关资料;
2、责成县(市)、贾汪区交通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应资料;
3、参与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文化局:
做好全市文化艺术单位名录等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1、提供市级文化艺术单位等名录基础资料,责成各地文化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应资料;
2、参与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卫生局:
做好卫生机构名录等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提供卫生医疗机构名录基础资料。责成各地卫生行业管理部门提供本区域各类卫生医疗机构名录资料;
2、参与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民宗局:
做好全市宗教单位名录等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1、提供全市宗教组织(寺庙、清真寺、教堂等)名录基础资料;
2、参与宗教组织的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国家税务局:
做好企业和工商个体户名录等基础资料的提供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1、统一提供全市纳税单位(正常户、非正常户)和个体工商户名录及纳税情况资料;
2、参与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3、提供第二、第三产业分行业的税收综合资料。
市地方税务局:
做好企业和工商个体户名录等基础资料的提供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责成全市地税系统提供本区域内纳税单位(正常户、非正常户)和个体工商户名录及纳税情况资料;
2、参与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3、提供第二、第三产业分行业的税收综合资料。
市广电局:
1、参与经济普查的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视开展全方位、多种形式的经济普查社会动员,营造政府重视、社会支持、各方面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事迹和好人好事;
2、负责提供广播电视部门管理的所有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名录资料及常规统计数据。
徐州工商局:
做好企业和工商个体户名录等基础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1、提供各类企业名录等基本资料;
2、提供全市分县(市、区)、徐州经济开发区个体户名单及基本情况;
3、参与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徐州质监局:
做好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1、提供由市组织机构代码中心直接受理的各类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名录基础资料,责成各地质监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应资料;
2、参与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市旅游局:
做好旅游等方面基本资料的提供、评估与认定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1、提供全市星级饭店、旅行社、A级景区的名单情况;
2、参与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人民银行徐州支行、徐州银监分局:
1、提供本系统所负责组织普查范围内的银行、金融信托与管理、金融租赁、财务公司、邮政储蓄及其他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全部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资料;
2、参与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3、负责对银行、金融信托与管理、金融租赁、财务公司、邮政储蓄及其他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普查;
4、负责将《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负债和损益表》汇总数据和分解到县(市、区)的数据报送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徐州邮政局:
1、督促所监管的邮政企业提供经济普查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数据;
2、督促所监管的邮政企业参加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组织的各项调查工作。
徐州军分区:
1、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负责对本系统向社会提供服务和产品的队列单位、事业单位的经济普查;
2、负责协助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对军队系统所属从事装备维修的企业和租赁军队房地产的地方企业的经济普查工作。
其他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徐州市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徐政发〔2008〕57号)要求,根据各自职责指导本系统和单位做好经济普查的参与配合工作。
1、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徐各单位,有关大型企业(公司、集团、市场):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及所属单位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安排专(兼)职普查业务人员,及时提供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名录基础资料,责成所属单位协助当地普查机构共同做好经济普查各项工作。
2、铁路部门:负责提供铁路系统所从事的第二、三产业活动的企业和单位名录基础资料;协助当地普查机构做好铁路系统从事的第二、三产业活动的企业和单位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和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3、市各电信公司:负责提供经济普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库;组织本行业企业参加当地普查机构组织的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
4、市各保险公司:负责提供本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并按县(市、区)、徐州经济开发区做好分类;协助做好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负责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进行财务状况普查;负责将省分解的《保险业资产负债和利润表》、《保险机构费用明细表》和《保险中介机构财务状况表》的汇总数据和分解到县(市、区)的数据报送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5、市各证券公司:负责提供本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营业部和服务部的名录,并按县(市、区)、徐州经济开发区做好分类;协助做好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负责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进行财务状况普查;负责将省分解的证券、期货业的汇总数据和分解到县(市、区)的数据报送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组织指导本系统和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参与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完成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全市经济普查工作。上述职责中凡涉及提供企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的部门,应于2008年9月30日前提供本部门的行政记录资料,具体指标如下: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未注明提供资料内容的部门,由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商定提供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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