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在全市中心镇(小城市)和国家级美丽宜居小镇试点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导意见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在全市中心镇(小城市)和国家级美丽宜居小镇试点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导意见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7〕1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制订的《关于在全市中心镇(小城市)和国家级美丽宜居小镇试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1日
关于在全市中心镇(小城市)和国家级美丽
宜居小镇试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民生改善方面的积极作用,助力全市新一轮中心镇(小城市)创建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意见》(徐委发〔2017〕2号)和《徐州市中心镇(小城市)创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徐委办〔2017〕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指导意见。
一、目标要求
贯彻落实《徐州市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规划(2015-2020)》(徐政发〔2016〕5号)文件内容,按照全市新型城镇化建设总体要求,重点培育发展一批现代化新型小镇,加快形成区域性中心城市和小城镇错位发展格局,支持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在所在乡镇就地实现市民化。通过在试点中心镇(小城市)和国家级美丽宜居小镇开办住房公积金贷款,帮助基层职工和农民工解决购房难、贷款难的问题,鼓励引导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乡镇购房,是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推动我市城镇化进程,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创新举措。
二、试点范围
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试点方式,指导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国家级美丽宜居小镇邳州市官湖镇和9个中心镇(小城市)丰县欢口镇、沛县敬安镇、睢宁县双沟镇、邳州市铁富镇、新沂市草桥镇、铜山区利国镇和大彭镇、贾汪区大吴街道、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街道正式启动住房公积金贷款试点工作。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与上述10个镇(街道)联合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缴存范围,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城市建设职能,支持全市新型中心镇建设,让住房公积金贷款真正成为加快我市乡镇基层职工在乡镇购房、促进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加速器”。
三、相关政策支持
(一)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一是试点范围的基层职工和农民工等人员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各试点镇购房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取消户口限制;鼓励各试点镇职工和农民工等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对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为最低标准的,因缴存基数太低而不能满足贷款需求,在原有贷款额度计算基础上上浮15%。
二是在江苏省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取消户籍所在地必须是徐州的限制,在试点范围内回乡置业、购房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三是优先安排资金保证各试点范围内商品住房项目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确保及时放款,项目开发企业可通过网络在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登记备案。
四是在各试点范围内推广应用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合作开发的“个人公积金e家贷”和“中小企业公积金信用贷”信用贷款项目。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一是试点范围内基层职工和农民工等人员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金,且每年可以提取一次。
二是试点范围内基层职工和农民工等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连续2年以上未再就业,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三是试点范围内基层职工和农民工等人员、配偶、子女遭遇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四、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一)各县(市)区政府应监督和鼓励住房公积金建制工作
认真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文件精神,按照服务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共享发展的要求,在开展试点的镇(街道)鼓励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保障能力。中心镇(小城市)培育工作是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各级部门要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小步慢走,分期分批建缴”的政策,通过政策引导逐步扩大试点镇(街道)用工单位的建缴工作,引导企业经营者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承担法定的社会责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加强分类制度建设,逐步提高制度覆盖率
一是试点镇(街道)的行政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聘用人员、工作人员、大学生村官、教师、医生、劳务派遣人员要实现全员建缴。
二是试点范围内新组建企业单位,在成立时应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采取低门槛进入,逐步规范的原则,可先行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较稳定人员中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分步实施,逐步实现全员缴存。
三是试点范围内非公单位(企业)暂按较低的缴存基数和比例为职工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随着企业效益提升逐步提高;与非公单位(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状态稳定的职工,非公单位(企业)可按职工工作所在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和不低于5%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加强政策规范,重点帮助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等人员获取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
鼓励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和用工单位中贯彻实施,明确用人单位必须为阶段性聘用人员缴交住房公积金写入劳动合同文本,作为用人单位履行法定责任的具体承诺。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制度化、规范化要求,将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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