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4〕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和发展机制,促进我市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2014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按照“稳定政策、改革创新、持续发展”的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适应农村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变化的新趋势,进一步巩固成果、总结经验、完善机制、提升服务,在“提质”的前提下做到“扩面、增量”,促进农业保险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发展方向
(一)夯实基础,推动农业保险持续发展。夯实政策基础,按照“联办共保”运行模式,保持农业保险政策稳定,不断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夯实群众基础,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更好地予惠于农、让利于民;夯实服务基础,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和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继续推动人员配置和经费保障向农业保险一线倾斜,健全基层服务网络,提高服务效率。
(二)适应形势,推进农业保险创新发展。针对农民生产实际需求,促进农业保险由保险服务向保险和农业生产技术服务相结合转变,由保成本向保产量、保收入和保市场价值转变。加大农业生产灾害预防、预警、施救等防灾防损工作力度,促进保险服务由单一灾后理赔向农业生产全过程服务转变。紧密结合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强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农业担保、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联动,推动保险服务由单一式向综合型转变。
(三)加强监管,确保农业保险规范发展。加强财务监管,严禁虚构保险标的、虚增承保数量、编报虚假赔案套取国家财政补贴。加强业务监管,严禁截留挪用农户保费或赔款、私设“小金库”或用于其他支出。加强服务监管,严禁封顶赔付、平均赔付、少赔、惜赔,侵害农民合法权益。
(四)整合资源,促进农业保险协同发展。明确各参与主体工作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防止农业保险经营和管理缺位、错位或越位。市农业保险主管部门、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理赔便利化机制,进一步缩短理赔周期,提高理赔效率;建立动物防疫与农业保险联动机制,加大对死亡保险畜禽无公害处理力度,维护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
三、主要工作
(一)巩固农业保险运行模式。2014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继续按照“联办共保”模式运行,政府和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承担比例各50%。各地要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农业保险工作,农业保险市场主体宜保持相对稳定,严格履行农业保险服务协议,变更、续约时,要严格实行逐级报批备案制。
(二)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1.不断扩大主要种植业保险承保规模。不断提高主要种植业保险的覆盖面,全市各地主要种植业保险综合承保面要保持在90%以上,尽快实现主要种植业保险承保全覆盖。
2.大力发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各地要加强对现有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的宣传和推动,不断扩大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覆盖面。积极发展养殖业保险,对能繁母猪和奶牛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在确保主要种植业保险保费收入稳定的同时,逐步提高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占比,保证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占农业保险保费总额比重达到55%以上。
3.继续推进农机具保险。加快推动拖拉机交强险、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和农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工作,努力实现全市农机具保险全覆盖。各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拖拉机交强险,农业保险承办公司不得拒保农机保险。探索农机财产保险,积极开展相关试点工作。农机具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与基层农机部门签订委托协助办理保险业务协议,约定费用支付,专项用于农机具保险支出,具体操作办法由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4.稳妥开办涉农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建立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鼓励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通过投保贷款保证保险获得融资;鼓励发展家庭财产险、人身意外险及相关责任险等农村小额保险,积极推进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
(三)落实好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1.对小麦、水稻、玉米、棉花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35%,省财政保费补贴25%,县级财政保费补贴不少于10%,参保农民承担比例不高于30%。
2.对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等主要养殖业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40%,省财政保费补贴30%,县级财政保费补贴不少于10%,参保农民承担比例不高于20%。对能繁母猪年投保超过5万头(含5万头)的养殖大县,省财政在原有补贴比例外再增加10%保费补贴,县级财政可不配套保费补贴。
3.对其他种植、养殖参保品种以及高效设施农业参保品种,省财政保费补贴50%。
4.农机具保险财政保费补贴仍按徐政办发[2011]194号文件执行。农机具保险为商业自营模式,财政保费补贴应实行预拨制度。
(四)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工作。严格贯彻《农业保险条例》及配套制度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运作规范程度,各地要将“五公开、三到户”的规定严格执行到位,实现承保分户、理赔损失和财务支付清单“三单一致”,严格执行一卡通“转账直赔到户”制度。要严格按照《农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坚持“三公示、两签字”,即对承保信息、定损结果和理赔结果进行公示和承保、理赔清册要经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禁止代签行为。对已出险但未进行无公害处理的死亡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等一律不予赔付。2014年,各县(市)区要按进度拨付保费补贴,按季度结清应收保费,要进一步简化理赔手续,及时审批理赔方案,优先落实理赔资金,加快赔款支付速度,提高理赔工作效率,确保种植业保险自保险责任结束日起不超过30天,养殖业保险从报案到赔付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五)加强农业保险队伍和信息化建设。2014年,各承办保险公司要在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及有关部门配合下,重视服务网络建设,按每镇平均不少于1.5名专职人员的要求,充实配齐人才队伍,解决好专业人员力量与业务规模的快速发展相匹配问题。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信息化管理水平,重点加快全市农业保险网络平台建设,围绕建设农业保险的重要宣传载体,引导农户深入了解农业保险知识,及时掌握各项惠农政策;围绕提供农户查询投诉的主要途径,方便农户及时了解投保理赔信息,畅通农户信访渠道,提高基层农险工作透明度;围绕打造全市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和工作交流平台,发挥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典型示范的作用,提高农业保险工作水平。
(六)健全完善农业保险考核机制。市农保办要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建立动态考核制度,对各地农业保险规范经营情况开展定期检查。继续按照各村主要种植业自收保费5%的标准,对村级协保员实施奖励,奖励资金由各县级保险公司从自身农业保险管理费中列支。视情组织外部审计机构,对全市各地农业保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对弄虚作假、套取赔款、骗取财政保费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加大对侵害参保农民利益行为的打击力度。
(七)依法管好用好农业保险各项资金。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资金管理的意见》(苏财金〔2012〕31号)文件规定,规范农业保险保费资金的筹集、核算、使用与管理,切实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资金的监督检查,每年对辖区内抽查的覆盖面不低于50%。建立农业保险工作动态跟踪检查机制,对有各类虚假投保、虚假理赔、截留挪用保费资金及理赔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会计法》《农业保险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对于参与虚假投保、虚假理赔等行为的保险机构,将取消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资格;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县(市)区农保办要切实依照相关财经法规、政策规定,认真搞好农业保险管理费用的管理和使用。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农业保险管理费必须全部用于农业保险相关工作,严禁与单位其他费用混用和挪作他用。为调动镇村工作积极性,保证镇村级工作正常开展,县级管理费的使用向要向基层倾斜,保证用于镇村级的管理费不低于管理费总额的70%。市农保办要对各地管理费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违规使用、违规管理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市农保办要加强对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顶层设计和工作领导,不断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成员单位例会制度,及时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制定处置方案。各县(市)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领导、组织、协调职责,认真分析研究当地农业保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地要切实做好农业保险宣传培训工作,加大农业保险政策、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自觉自愿参与农业保险,为农业保险工作深入推进创造良好氛围。县(市、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重点做好对乡镇、行政村工作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等的保险培训工作。
市、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的规范健康发展,着力构建农业保险监督体系,每年至少对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组织1次自查,并及时将自查情况向市、县农保办通报。各地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定期对本地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组织自查和审计检查,并于当年12月25日前,将自查、审计情况向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汇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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