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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6〕119号?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政府 向社会转移职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2日 ? ? 关于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的实施意见 ? 为推进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全面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能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徐委发〔2014〕4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创新政府履行职能的方式方法,努力提升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质量,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规范转移,有序实施。依法科学界定职能转移的范围、内容,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向社会转移政府职能,分期分批实施。 (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坚持转移职能目录公开、购买服务项目公开、竞争主体名单公开,规范工作程序,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 (三)依法监管,注重实效。职能转移部门要将工作重心转移到依法制定标准和强化监管上来,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体系。 (四)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坚持职能转移与社会组织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事业单位改革等相衔接,确保政府职能转得出、接得住、管得好。 三、对象范围 (一)转移主体。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含派出机构、直属行政机构)、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承接主体。主要包括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经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实现管办分离信用等级为A级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承接主体应当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和代表性,具备承接职能事项所必须的场所、设备、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转移内容。主要包括: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查、行业投诉处理、科研服务、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行业培训、资产评估、检验检测、监测服务等行业管理与技术服务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政府职能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四)转移方式。政府主要采取委托、授权、购买服务等方式向社会转移职能。对于适宜开展充分竞争的转移职能事项,应全面放开,通过公开竞标购买方式交由不限定主体承接;对于适宜开展适度竞争,但过度竞争会造成管理服务质量下降或难以监管的转移职能事项,可在限定范围内通过竞争确定承接主体;对于不宜通过竞争方式转移的职能事项,可由政府直接授权或委托特定主体承接。 四、组织实施 (一)事项申报。转移职能事项实行清单动态管理制度,每年8月底前,转移主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三定”规定等职责法定依据,对职能事项进行梳理,并结合自身特点和社会、市场可承接情况,明确可向社会转移职能事项,填报《拟转移给社会承接的职能事项情况表》,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事项确定。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拟转移职能事项进行会审,编制《徐州市XX年度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目录》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示。职能事项一旦公布将长期有效,此后每年只需申报、公示新增及变更撤销的职能事项,不再申报、公示此前已确认转移的职能事项。 (三)事项转移。职能转移部门应当根据《徐州市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目录》,通过发布公告、竞争择优、公示名单、签订协议、事项交接、资金拨付、全程监管等步骤组织实施。凡需要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4〕148号)规定执行。如暂无社会主体申请承接当年度某职能事项,则该职能事项继续由转移主体履行,直到有社会主体提出申请为止。 五、职责分工 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编办牵头统筹协调,各职能转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市编办(市审改办)。牵头编制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目录;协调、指导市有关部门开展转移职能工作;根据职能转移情况适时推进政府部门职能、机构、编制的调整和优化;参与转移职能监督评估考核工作。 2.市财政局。牵头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目录;负责政府转移职能事项的预算编制管理、执行管理和监督;牵头负责职能转移项目绩效评估;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列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依法做好转移职能项目政府采购过程的管理与监督工作;研究完善政府职能转移后财政保障政策。 3.市民政局。配合转移主体评估、审核承接主体中有关社会组织的资质及条件;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规范社会组织管理,提升社会组织承接转移职能事项的能力;建立社会组织自律监管体系,健全社会组织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等级评估、财务审计监督等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推动社会组织规范管理,诚信自律,高效运作。 4.市法制办。负责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合法性审查。 5.市监察局。对转移职能工作不到位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对转移职能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6.市物价局。对承接主体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涉及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各类收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进行管理;指导承接主体开展价格和收费行为自律,规范各类价格及收费行为;组织指导对承接主体价格和收费行为的社会监督,受理和处理相关投诉举报及信访,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和乱收费行为。 7.市审计局。对转移职能所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财经法规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对政府有特殊要求的社会组织进行审计,查处违法、违规使用资金行为。 8.市发改委。组织制定相关政策,统筹规划行业协会(商会)布局,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 9.各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努力提高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参与购买服务的能力与水平。 10.市各职能部门。梳理本部门职能事项,分析本部门职能运行情况和社会承接能力,大力推动向社会转移职能;掌握本行业中能够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社会主体情况;按要求制定转移职能实施方案,落实向社会转移职能的具体工作,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公平、公正、公开选择承接主体;制定转移职能后的评估标准和监管办法,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质审查、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负责对职能转移事项的绩效评估,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指导下属单位、对口部门开展政府职能转移工作。 六、强化监管 职能事项向社会转移后,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承接职能的社会主体履职情况的监管指导、协调服务,通过考核、测评等方式,对社会主体的工作质量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估,确保社会主体对政府转移的职能能够接得住、管得好。 1.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加快构建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确保转移职能不脱管、公共服务不脱节。各转移主体要明确职能转移的监管办法,加强全程指导,确保转移工作的质量和效益。承接主体要加强行业自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开转移情况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完善绩效评价机制。职能转移部门按照“谁转移、谁评价”原则,对政府职能转移项目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自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再评价,作为向社会主体拨付相关费用和项目资金、实施有关奖惩的依据。对绩效评价未达到目标的转移项目,应按照协议要求,由职能转移部门责令承接主体进行整改或终止协议;对经绩效评价已完成的转移项目,按协议约定拨付相关经费;如部门职能任务发生变化,项目已无存续必要的,核销该项目经费预算。 3.健全奖惩激励机制。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承接主体信用评级制度,对信用评价较高、履行承接政府职能作用突出的承接主体给予扶持和承接政府职能的优先权;对信用评级不合格的承接主体,终止转移并视情况严重程度予以一定时限内禁止参与承接职能的惩戒。对承接主体的奖励或惩戒,均以适当方式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七、其他 已明确由社会和市场自治,政府部门不再介入的职能(如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取消的事项),不在本意见规范范围之内,相关部门须按部门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监管。 ? 附件:《拟转移给社会承接的职能事项情况表》 ? ? ? 附件 拟转移给社会承接的职能事项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转移职能事项
事项类型
转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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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填报说明: 1.转移职能事项:根据部门“三定”规定及我市关于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有关文件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提出向社会转移的职能事项; 2.事项类型选填:行业管理与技术服务事项、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3.转移方式选填:授权、委托、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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