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5〕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2日
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苏发〔2014〕14号)和《中共徐州市委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徐委发〔2014〕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想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要求,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力推进行政机关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确保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和监管措施,建立依法、有效、规范的监管工作机制,防止监管缺位和监管薄弱,努力实现从规范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主体活动行为、评估活动结果为主转变,从书面审查为主向现场执法检查、跟踪调查监管相结合转变,从以被动审批准入为主的事前监管向以主动执法查处为主的全过程监管转变,推动政府切实履行好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职责,努力达到行政监管法制化、信用体系监管制度化、行业自律规范化、社会共管共治长期化的“四化”标准,为全市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监管原则和监管内容
(一)监管原则
1.强化部门责任,促进监管依法有效。强化政府及部门主体监管责任和属地政府领导责任,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制订监管办法和细则,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2.加强协同监管,推动部门形成合力。完善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监管范围全覆盖、监管责任无盲区,切实提高监管合力。
3.规范信用惩戒,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充分运用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综合联动利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4.突出社会监管,确保监管公开公正。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管。
(二)监管内容
1.取消、转变管理方式、下放和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
对取消的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搞变相审批,积极运用宏观调控和行政手段加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对转变管理方式的事项,原审批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规范服务程序,完善事后备案等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变相审批。
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持权力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权力下放与能力建设同步推进,加强对承接部门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提升基层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确保规范有序承接下放的审批权限。
对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接收审批事项行业组织的监管力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防止出现变相审批。
2.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
建立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加强“证照联动监管”,实现相关部门间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实行“宽进严管”。对于一时无法改为后置的工商登记审批事项,要积极推进并联审批,实现工商登记“一个窗口”审批。
3.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完善部门责任清单,整合优化流程图,并全部纳入政务服务平台依法规范办理;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压缩时限、提高效率,建立岗位职责清晰、审批权限明确、工作标准具体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
三、监管措施和工作机制
(一)加强行政监管,形成权责相符的工作机制
1.明确监管标准、规范监管程序。行政监管要明确监管标准,统一监管程序、原则和目标,做到程序标准化、过程透明化,行为可监督,结果可核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逐步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障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规范监管处理程序,经书面检查合格的,行政机关可不向行政相对人书面反馈检查结果;设施、设备检验合格的,要颁发相应证明文件。行政相对人已经不具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条件,尚能整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已经不能整改的,或整改时限届满仍未改正的,要作出检查不合格的结论;属于违法行为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2.形成常态化监管模式。建立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采取随机抽查、“飞行检查”、专项督查、事后稽查和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以随机抽查为重点,建立以重点产品日常抽查为主,节令产品专项抽查、风险产品随机抽查为补充的监督抽查制度,扩大抽查覆盖面,及时公开抽查结果。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实时监督监测。综合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执法效能,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3.建立风险监测制度。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加快建立对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完善区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重点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广泛运用现代科学、信息技术手段,增强监测和预判能力,经常性研判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开展跟踪抽查和专项整治,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
4.依法履职、严格执法。各部门要结合权力清单的梳理,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理清职能范围内的监管职责,严格依法履职,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以及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实施多部门、多环节联合监管,共享监管信息,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信用体系监管,健全市场信用工作机制
1.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推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逐步消除“信息孤岛”,建立信用信息档案交换共享机制。逐步建立包括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统计等所有信用信息类别、覆盖全部信用主体的统一信用信息网络平台。推进信用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制度,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对市场主体信用监管。
2.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守信企业和个人激励制度、失信企业警示惩戒制度、失信企业和个人异常名录制度。在行政管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行信用承诺、信用报告、信用审查制度。推动政府部门在招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安排、行政许可、工程建设、评先评优、日常监管和周期性检验、国有资产转让及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全面使用信用信息和产品。建立健全信用分类、分等监管机制,按照区域的重要性、行业的风险度、主体的诚信度等不同指标划分不同的类别和等级,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
3.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作假失信者,要综合运用市场性惩戒、行政监管性惩戒、行业性惩戒、司法性惩戒和社会性惩戒等手段,进行必要的惩戒。加强部门协作,推进部门间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形成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完善奖惩制度。
4.积极推进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基础上,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依法使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公开透明、有据可查。拓宽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为公众查询市场主体基础信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法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推动建立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法规制度,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推动行业自律,打造行业组织监管机制
1.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企业相关信息,提高市场主体经管活动的透明度。严格细化并及时公开企业有关从业条件,加强企业设立起步前端的监管和服务,督促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并承担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合法经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切实防范和降低风险。对作业场所不合规定、设备与器材不合标准、劳动组织混乱、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法经营、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支持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开展专业调解。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增强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
3.发挥市场专业化组织的监督作用。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发挥专门知识和专业技能优势,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相关领域的监督;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政府脱钩、转制为企业或社会组织改革,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有序放开检验检测认证市场,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发展;鼓励发展和支持信用评价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评级,为政府和相关公众了解市场主体提供服务。
4.加强行业组织自身建设。健全行业组织管理制度,引导行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行业自律的基本架构。加快行业执业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评级机制和执业检查制度。加强行业组织管理,规范行业组织行为,引导行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出台行业组织监管意见,对行业组织的设立、运行、管理进行系统规范,做到有法可循、违法必究。督促引导行业组织带头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加大人财物公开公示力度,接受会员监督和第三方审计监督。
(四)推动社会共管共治,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1.推进政务信息公开透明。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和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开放,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行政机关职能履行、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消费者共同参与政府活动和市场主体监督创造条件。充分利用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环节和要素,及时公布行政机关职能和权力调整情况,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渠道。建立公众举报受理网上平台,畅通投诉举报“绿色”通道,鼓励社会公众通过多种渠道反映企业在产品和服务质量、生产经营等方面的问题,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形成监管合力。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搭建互动式市场监管信息反馈平台,及时受理社会公众的投诉并处理各种市场交易纠纷,将各类市场行为置于全社会的公开监督之下。
3.充分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为举报人保密。发挥消费者组织协调消费纠纷的作用,提升维权成效。落实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强化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严惩以有偿新闻恶意中伤生产经营者、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工作步骤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紧抓不放、常抓不懈,确保形成长效机制。具体工作推进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试点先行阶段(2015年1—3月)。以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等7家单位为试点部门,重点研究制定投资管理、信用管理、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加强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关键领域的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包含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事中事后监管内容(含监管事项和准入要求)、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措施、组织保障等内容,并对每个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具体监管方法。
(二)制订细则阶段(2015年4—6月)。全市各地各部门结合权力清单梳理工作和本部门监管职责,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含监管方法)。对照权力清单,对监管实施细则进行集中审核,重点审核职责交叉内容;在此基础上对监管实施细则进行修正,进一步明晰各部门的监管和协同监管职责。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7—9月)。加快工作实施,各部门按照确定的职责分工和监管实施细则,开展市场监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总结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强化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从事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四)整改完善阶段(2015年12月底前)。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完善细化日常监管,并根据职能调整及分工变化情况,对监管事项进行调整,促进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常态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由徐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市审改办承担日常工作。领导小组重点围绕事中事后监管抓好工作落实,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研究解决事中事后监管中的重大事项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跟踪、监督各职能部门监管职责的履行情况。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监管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订本地监管方案,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形成上下协同的监管体系。
(二)完善法规制度。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完善法规制度,加快构建结构合理、科学高效的监管制度体系。根据市场监管实际需要和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对梳理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加强后续监管措施涉及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各部门要对每项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具体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对象、内容和方式等。完善市场监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推动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改革监管执法体系。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要调整力量加强后续监管工作队伍。推动市场监管重心下移,加强县(市)、区政府市场监管能力建设,着力解决基层工作量增加和监管责任增加、承接人力不足等问题。综合设置基层政府市场监管机构,消除多层重复执法;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管理体制调整后,推进市场监管重心下移,注重“统”“放”结合,确保新的执法力量能够依法快速形成合力。
(四)加强督查考核。建立健全监管工作督查考核制度,将监管工作列入各级政府部门绩效管理。综合运用监察、审议、督查、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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