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的意见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4〕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69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是认真组织贯彻学习。推动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是促进政府与公众沟通互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创新政府管理方式的重要内容。《意见》从公众参与的角度对行政程序进行了全面规范,就进一步推动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重点任务、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贯彻实施《意见》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提出具体工作方案,抓紧组织学习研究和贯彻落实。要切实抓好《意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分层级、分批次组织学习培训,深入领会《意见》精神实质和操作要求,增强贯彻落实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法制部门协调指导、业务部门推进落实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统筹部署和推动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当前工作中与《意见》要求不符的文件规定、工作做法进行清理纠正,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各项要求落实到工作各个方面、体现在各个环节,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三是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对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的督查指导,全面落实工作责任。要将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与“政府绩效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依法行政考核”等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市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日常调度和督促指导,不断推进工作深入开展和全面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2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推动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4〕6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加强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使公众有序参与到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政活动中表达意见、陈述主张、申辩理由,并与行政机关进行交流、沟通和互动,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有效方式,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迫切需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现就进一步推动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率先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目标,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行政活动渠道,不断丰富参与形式,逐步规范参与程序,建立健全体制机制,使公众参与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推动依法行政水平和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不断提升。
(二)基本原则。
1.依法有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公众参与行政管理,既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也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全面公开公众参与内容、程序和结果。
3.机会平等。切实保障公众平等参与、表达的机会,同等对待公众表达,积极回应公众意见。
4.程序正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保障公众参与行政管理。
二、落实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各项重点任务
(一)把公众参与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1.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机制。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由各级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政府报送备案。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范围、方式和程度,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确保公众及时知晓和有效获取。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
2.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制度。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公开征求公众意见。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专家论证后,应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完善公众意见处理反馈机制,将公众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予以采纳,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公众意见征求和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将是否按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召开听证会等作为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
3.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都要组织听证。进一步完善听证程序和听证规则,确保听证参加人有平等机会阐述自己的观点,对不同意见进行质疑。健全听证主持人制度,听证主持人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行政机关直接参与行政决策方案制定及可能影响听证公正性的人员不能担任听证主持人。完善听证代表遴选制度,听证代表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保障受影响公众的不同意见都能获得公平表达;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建立听证意见采纳反馈制度,如实记录听证意见,并将其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及时向社会公布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4.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和后评价制度。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均应列入风险评估范围。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和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组织评估,通过民意反映、抽样检查、评估审查等方式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停止执行,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扩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公众参与度。
1.将公众参与贯穿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全过程。凡属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应在立项、起草、审查、后评估等各环节积极引导和规范公众参与。在立项或编制年度计划阶段,行政机关应广泛征求公众对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的意见和建议;在起草阶段,通过开放式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在审查阶段,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举行听证会;在清理和后评估阶段,行政机关应广泛征求公众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的意见和建议。
2.将征求和听取公众意见作为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所有规范性文件要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合法性审查的权限、方式和程序,未经审查或无正当理由审查意见未被采纳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审议和发布施行。将是否按规定组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等作为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之一,对应当听证未听证、应当征求意见未征求、应当论证未论证的,不得审查通过。
3.建立规范性文件网上检索系统。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按规定及时公布经登记、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询。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申请审查制度,依法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查申请,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制定机关应予修改或撤销。
(三)拓宽公众参与行政执法和监督的渠道。
1.深化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以规范权力事项为前提,以监督监控为手段,大力推进行政权力全过程网上实时运行,并与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办理、部门核心业务办理深度融合。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推进行政执法流程网上管理,使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真正成为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公众知情办事的重要平台。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定完善具体裁量基准和实施细则,逐步公开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2.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中的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陈述申辩、回避等各项行政程序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应向公众公开。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全程说理式执法方式,将行政指导、说理式执法贯穿于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
3.加强公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载体建设。建立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高度重视网络监督,建立常态政民网上互动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对网上反映涉及行政执法的热点问题,要主动说明情况,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诉求,接受监督评议。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开设政民互动栏目,畅通投诉监督通道,增强咨询服务功能。
(四)完善政府与公众有效沟通的矛盾化解机制。
1.健全政府与公众协商沟通机制。各级行政机关要将协商沟通作为化解矛盾的基本程序,尊重公众意见表达,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注重与各利益诉求主体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协调。通过听取公众意见、实施公众调查及召开座谈会、对话会、释疑会等形式,切实加强协商沟通,并使之成为化解多元利益矛盾、协调多元利益关系、节省执行成本的良性机制。
2.构建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体制。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的良性互动机制,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完善扶持政策,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其在协调利益关系、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鼓励支持基层自治组织、各类社会组织引导群众参与公共事务。
3.提高行政复议、行政调解的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以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深入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和协调机制,完善机构职能,拓展工作领域,强化矛盾化解、预防和教育功能,并大力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实现行政调解工作的规范化运行。
三、努力为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具体负责、法制机构协调指导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统筹部署和推动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从实际出发,强化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研究落实推动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的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要为推动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提供必要条件,高度重视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在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根据行业特点和要求,明确具体的公众参与程序,有序推进公众参与行政活动。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在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中的协调、督促和指导功能,加强信息汇总、检查考核、情况通报、政策研究、经验交流和宣传培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本级政府汇报。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切实加强对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的督查指导,全面落实工作责任。把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与各项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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