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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6年06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徐政办发 〔2006〕 68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积极同省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接,认真分解任务,抓好贯彻落实。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 〔2006〕 31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省各委、办、厅、局, 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意见》(苏发〔2006〕10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6〕60号)精神,现将《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取得成效。
二○○六年五月四日
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任务分解方案
一、节约能源
? ?(一) 实施节能降耗重点工程
1.编制全省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
2.以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组织实施节能降耗重点工程。(省经贸委、建设厅、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质监局、电力公司)
? (二)突出抓好工业节能
? 以冶金、电力、石化、建材、纺织等高耗能行业为重点,运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加快改造、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装备,限制高耗能产业的发展和高耗能产品的生产。 (省经贸委)
? (三)加强交通运输和农业机械节能
? 1.科学规划、合理建设节约型交通运输体系。 (省发展改革委、交通厅、建设厅、铁路办)
? 2.大力发展节能环保的运输工具,鼓励发展大型车辆和大型船舶,加快推进船型标准化工程。? (省交通厅、经贸委、公安厅)
? 3.调整运输企业结构,促进节能降耗。(省交通厅)
4.研究推广燃油节约技术和替代产品,认真抓好部分地区使用乙醇汽油的试点和推广工作。? (省经贸委、质监局)
? 5.充分利用港口航道优势,积极发展水运交通。(省交通厅)
? 6.优化运输资源配置,提高运载效率。(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交通厅、铁路办)
? 7.加快淘汰落后农业机械。 (省农机局)
? (四)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
? 1.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和居民住宅中推广高效节能产品。鼓励使用节电型照明产品。全省公共建筑严格执行夏季空调和冬季取暖室内温度最低和最高标准。(省建设厅、电力公司)
? 2.贯彻《能源效率管理办法》,加强空调、冰箱等产品强制性产品能效标识管理,扩大节能产品认证,严格实施国家用能产品能效市场准入标准。 (省经贸委、质监局)
? (五)推动建筑节能
1.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省经贸委、建设厅)
2.城市(含县城)新建住宅必须全部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节能50%的标准,有条件的乡镇参照实行,大城市积极开展建筑节能65%的试点。有条件的地区积极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工作。 (省建设厅、经贸委、质监局)
? 3.启动低能耗、超低能耗的绿色建筑示范工程。 (省建设厅、经贸委、环保厅、质监局、电力公司)
? (六)加快能源结构调整
? 1.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快发展核电和风电,积极开发太阳能、地热能和生物质能发电。 (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建设厅、环保厅)
2.积极开发农村可再生能源,推广建设秸杆气化站、规模化禽畜养殖场沼气工程、城乡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和户用沼气池。 (省发展改革委、农林厅、建设厅、环保厅)
? (七)加强节能管理
1.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加强能源计量、统计和考核工作,建立、完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开展节能型企业创建活动。 (省经贸委、质监局、统计局)
2.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进一步加强节电和提高用电效率。 (省经贸委、电力公司)
3.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融资担保机制。大力培育节能中介服务组织,积极扶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建设。 (省经贸委)
? 二、节约用地
(一)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严格农用地转用计划和土地征收审批管理,坚决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制度。严格控制毁田烧砖。 (省国土资源厅)
(二)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家《限制供地目录》和《禁止供地目录》,并依据规定行业、产业用地定额标准及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等因素确定建设项目供地数量,实行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制度。 (省国土资源厅)
? (三)强化用地的相关规划管理
1.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
? 2.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抓紧完成全省镇村布局规划。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强化城乡居民点的科学布局和集约发展。 (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
3.根据城市发展功能和条件,科学确定城市用地规模和布局,合理安排城市发展建设用地。 (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
(四)积极推进土地开发整理
1.加强交通、水利工程沿线挖废地和煤矿塌陷地的复垦,科学开发利用沿海滩涂,加快黄河故道流域、丘陵山区和沿江高沙土地区的综合开发。 (省国土资源厅、农业资源开发局)
? 2.积极开展农地整理和村庄整理,实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省国土资源厅、农林厅)
(五)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 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运用价格杠杆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省国土资源厅、物价局)
? 三、节约用水
? (一)实施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 建立行政区域地表水用水总量和地下水可采总量、水功能区纳污总量和取水户用水总量控制体系。逐步建立行政区域的用水计量系统,研究制定以行政区域为单位的用水总量节约奖励和超问题补偿办法。严格控制深层地下水超采。 (省水利厅、质监局)
? (二)加强工业节水工作
? 1.降低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推广使用非农业自备水源取水户智能水表。 (省水利厅、经贸委、建设厅、环保厅、质监局)
? 2.突出抓好火电、石油及化工、造纸、冶金、纺织、建材、食品、机械等8个用水量大的行业节水工作。实施800家高耗水企业(单位)节水技改示范工程。 (省水利厅、经贸委、建设厅、质监局)
? 3.开展企业水平衡测试,落实节水管理制度,实施用水定额考核。 (省水利厅、建设厅、质监局)
4.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取水项目必须进行用水、节水评估,在工程设计中同时提出节水方案,同步建设节水设施。在水资源短缺地区,限制、淘汰和禁止高耗水项目建设。 (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建设厅、环保厅)
? (三)加强农业节水工作
? 加强农田水利灌溉节水工程建设,落实工程节水和农艺节水措施,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建设节水型现代高效灌溉农业,建立高效旱作节水生产技术体系。 (省农林厅、水利厅、农业资源开发局)
? (四)加强城市节水工作
? 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开展“节水器具进万家”活动,大力推广节水型器具。逐步推行分质供水。推广建设雨水、生活废水收集与处理回用设施。加强公共用水管理。 (省建设厅、水利厅、质监局)
? (五)抓好节水型社会的载体建设
? 1.尽快制定并组织实施《江苏省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纲要》。 (省水利厅)
? 2.切实抓好徐州市、张家港市两个国家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开展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 (省水利厅)
? 3.进一步加快节水型灌区、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社区、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 (省水利厅)
? 四、节约原材料
(一)加强重点行业原材料消耗管理
? 以高耗材的冶金、机械、化工、建材等行业为重点,加强原材料消耗管理。抓好工程建设原材料节约。鼓励新建住宅全装修。建立完善原材料消耗控制标准,并积极开展推广试点。大力推行产品生态设计。加强边角料的回收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建设厅、质监局)
? (二)鼓励开发和应用新型材料
? 1.鼓励开发和推广使用新型材料替代高耗、易污染的传统材料。 (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建设厅)
? 2.推广应用高性能、低材耗、可再生循环利用的新型建筑材料。 (省建设厅)
3.完善产品最低使用期限的控制标准。 (省质监局)
? 4.研究建筑垃圾的回收和利用技术,积极利用各类工业废弃物和淤泥等制作新型建筑材料,逐步实现在县级以上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目标。 (省经贸委、建设厅)
5.加强木材节约代用,加大对农作物秸杆人造板的研发、推广和应用。 (省科技厅、经贸委)
(三)节约产品包装材料
? 严格控制商品过度包装。加快包装行业的技术创新和产品更新步伐,实行包装材料可回收利用的环境标识制度。大力推广使用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便于回收利用的包装材料。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 (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厅、质监局)
? 五、开展资源综合利用
? (一)加大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力度
? 加强对冶金、电力、化工、建材、造纸、医药、酿造、印染、制革等行业的监管,提高废渣、废水、废气的综合利用率,减少废弃物最终处理量。 (省环保厅、经贸委)
(二)推广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 大力推广应用稻、麦等农作物秸杆全量还田。建设一批秸杆综合利用示范点。鼓励并推广农膜回收利用。加强对畜禽粪污的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省农林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
? (三)提高污水处理再循环利用水平
? 完善排污付费、治污收费制度,提高污水的集中处理能力,积极实施污水综合利用,大力推进中水回用和雨水利用,实现供水、用水、排水的良性循环。 (省环保厅、建设厅、水利厅、物价局)
? (四)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
? 1.健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系统,重视并促进废旧金属、废旧塑料、包装废弃物、废旧轮胎、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等各类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循环使用。 (省发展改革委)
? 2.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制度,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率。(省建设厅、环保厅)
? 3.扩建、改造现有垃圾和粪便处置设施,加快建设无害化处理系统,鼓励垃圾资源化利用,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垃圾发电厂。 (省建设厅、发展改革委)
? 4.扶持一批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和企业,逐步取缔家庭作坊式废弃物处置点。 (省环保厅、经贸委)
5.探索建立家电生产企业回收和循环利用废弃家电制度。(省经贸委)
? 六、发展循环经济
?(一)推进循环经济试点
? 做好国家确定的循环经济试点省的组织实施工作。 (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
(二)鼓励实施清洁生产
? 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抓紧完成纳入强制审核范围的排污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积极引导企业开展览014000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产品和其他绿色认证。在化工、轻工、冶金、纺织等行业创建一批高标准、规范化的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和环境友好型企业。(省经贸委、环保厅、质监局)
(三)着力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
? 1.在生产和消费等环节推广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等技术,推进资源的循环利用。 (省经贸委、科技厅)
2.通过建立物质闭路循环、重新利用废弃物资源、降低企业消耗性污染、实施产品和服务的非物质化等措施,实现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的资源协作。 (省经贸委)
? 3.各工业园区按照循环经济要求编制和调整项目规划,着力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 (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外经贸厅、科技厅、环保厅)
? 4.延伸和拓宽以冶金、电力、化工和建材等重点行业为主的产业链,通过产业链的连接,在企业、行业之间形成资源共享、副产品互用的循环。 (省经贸委)
七、推进科技创新
(一)加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科技支撑
? 加大科技投入,集中突破一批有利于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共性技术与关键技术。加快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成熟技术的推广应用。 (省科技厅)
? (二)加强企业资源节约的技术改造
? 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入,研究开发资源节约型产品。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自愿削减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改造项目。建立资源节约技术、产品信息发布制度。(省经贸委、水利厅)
? (三)制定和实施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技术标准
? 对国家已经出台的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技术标准,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对暂时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加紧出台地方性标准。加强对重点用能、用水单位的计量监管和服务。 (省质监局、经贸委)
(四)大力发展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
1.加快发展环保产业,重点支持工业“三废”治理和污泥处理技术及设备、电子产品和家电废弃物回收处理技术和设备、环境自动监测设备等的研发及产业化。 (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科技厅)
? 2.重点支持100项具有比较优势的新能源与节能技术开发及产业化项目,筹建l-2个新能源产业化基地。扶持发展符合循环经济特征的新材料产业,重点支持高性能合成材料、节能建筑材料、新型环保材料等的产业化。 (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科学规划
? 加快编制《江苏省节约型社会建设纲要》及专项规划。 (省发展改革委)
? (二)加强政策法规制度建设
? 梳理和修订现有的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相关的政府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加快制定一批新的政府规章,并建议省人大修订和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省政府法制办)
? (三)积极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
? 重点抓好无纸办公、压缩会议、降低油耗、节约用电、节水省材等工作,根据需要进行办公楼采暖、空调、照明系统等建筑节能和节水改造。研究制定机关资源节约规划和定额标准。严格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优先采购节能、节水产品和节约型办公用品,降低费用支出。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经贸委、财政厅)
(四)大力开展宣传教育
? 广泛宣传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普及资源节约的相关知识,积极倡导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行为和现象,予以揭露和曝光。充分发挥群众团体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将节约教育覆盖到全体学生,因地制直开展富有特色、学生喜闻乐见的活动。 (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
? 九、落实政策措施
? (一)强化产业政策导向作用
1.在2007年前,做好落后高炉、转炉、电炉、水泥粉磨设备、水泥干法中空窑、锅炉、电动机、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铸铁截止阀等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淘汰工作。在淘汰期限之前仍在使用淘汰类工艺和设备的企业,不得享受国家和省的优惠政策。对生产、销售和逾期仍使用淘汰产品和设备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省经贸委、水利厅、质监局)
2.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须由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作出评价,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准。(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
3.新上常规燃煤电力项目以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为主,限制30万千瓦机组,严格控制135万千瓦机。 (省发展改革委)
4.定期组织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备电厂,控制其上网电量,并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三项费用;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公用电厂,减少发电量计划。 (省经贸委、物价局、电力公司)
? (二)健全价格杠杆调节机制
1.重新核定发电企业煤耗,按照分机组社会平均煤耗标准核定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 进一步规范热电联产企业上网电价,对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热电联产企业,降低其上网电价。? 鼓励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含农作物秸杆、沼气、垃圾发电),其上网电价可高于煤电价格,上网电量实行全额收购。?继续对列入淘汰类、限制类的水泥、电解铝、电石、烧碱、钢铁、铁合金等六大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峰谷分时电价范围由城镇居民用电、工业生产用电逐步扩大到农业生产用电、非居民用电等行业,同时在发电侧实施峰谷分时电价。 (省物价局、经贸委、质监局、电力公司)
2.适时调整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水费,扩大不同水源及不同取水用途水费之间的差距。加快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完善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饮料、洗车、洗浴等耗水量大的行业实行限制性水价。合理确定中水再利用价格。 (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建设厅)
3.工业用地进行生产性改造、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相应调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达不到规定容积率的,按差幅增收基础设施配套费。 (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
4.对包装材料、容器实施有利于回收利用的材质分类认证标记,按照垃圾分类、可回收再利用等制定不同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经贸委、环保厅、建设厅)
?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建立节能奖励专项资金,用于节能效果奖励。 (省财政厅)
2.对现有的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新产品贴息、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等专项资金,按一定比例安排重点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 (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
3.房屋建筑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经认定合格的非粘土新型墙材,并达到节能设计标准的,新型墙材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100%退还;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达到40%以上(含40%),并达到节能设计标准的,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实际使用比例退还;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低于40%的,或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一律不退还专项基金。(省财政厅、经贸委、建设厅)
4.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禁止采购能源效率低的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 (省财政厅、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认真执行国家和省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有关税收政策,确保落实到位。 (省地税局、国税局)
? 2.对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工程渣土、江河湖泊淤泥、污水处理厂污泥等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省地税局、国税局)
3.生产企业为降低能耗、水耗,改进工艺而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按1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抵扣不足的,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省地税局、国税局)
4.节能技术服务企业享受《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有关扶持政策。 (省地税局、国税局)
5.企业使用国家公布的节能、节水、环保国产设备,可加速折旧;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省地税局、国税局)
(五)加强节约工作综合管理
?1.加强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管理。 (省经贸委、质监局)
2.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年度土地供地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相应扣减下年度用地计划。建设用地在批准后1年以上、2年以内未开工建设的,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超过2年的,依法强制收回。? (省国土资源厅)
? 3.加强年用水量在20000立方米以上用水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省水利厅、建设厅、经贸委)
? 4.督促各市按《江苏省节能条例》和《江苏省节能监测办法》的规定尽快建立节能监测机构。(省经贸委)
? 5.从2006年开始,每年7月底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各地区万元GDP能耗、万元GDP能耗降低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和万元GDP电力消费量等指标。实施目标责任制,将能源节约指标逐级分解,签订责任状,定期进行考核。 (省统计局、省委组织部、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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