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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年12月24日 政策文号:徐政办发〔2005〕16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5〕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2005年12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04 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筹集的比例。全市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省核定的我市各县(市)、区出让土地平均纯收益标准为:云龙区、鼓楼区每平方米75元,泉山区每平方米47元,九里区、贾汪区每平方米41元,邳州市、新沂市每平方米35元,铜山县、沛县每平方米30元,睢宁县、丰县每平方米25元。
? 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所有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都要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纳入财政专项管理。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区土地出让合同,每季终下月10日前按宗地及时将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金结算清单送市财政局, 各县(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参照市级做法,在送同级财政局的同时抄报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财政部门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金结算清单,按宗地测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在办理土地出让金结算时分批开具缴款单,办理缴库手续,缴入同级金库。划缴计算公式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15%。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列入市农业发展基金,实行专项管理,由财政部门实行专账核算。
三、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使用。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重点是土地整理复垦和煤矿塌陷地开发等方面。其中用于土地整理复垦、耕地质量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原则上按40%、30%、30%比例安排。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局、水利局、农业资源开发局等负责项目管理,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每年年末,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牵头负责项目评审,提出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为确保“以收定支,量财办事”,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实行隔年安排使用。各县 (市)、贾汪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由同级政府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使用重点和项目管理办法。
四、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是中央、省为增加农业投入,支持农业和粮食生产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缴、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该项资金征足、收齐、用好。各级财政、国土部门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监督检查制度,严禁截留、挪用农业土地开发资金。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项目支预算使用资金,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决算。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监察局、审计局,组织专门力量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除国家政策明文规定外,对项目开发建设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一律不准减免缓。对在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征收过程中,提取比例不足的,限期按规定足额划缴。对在资金支出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追缴,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
? 本意见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日为准,即在 2004年10月1日后签定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执行该办法,2004年10月1日前签定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不执行。 本意见由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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