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做好我市“十一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年02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做好我市“十一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徐政办发 〔2005〕 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关于做好我市“十一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做好我市“十一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5年1月17日)
编制和实施好“十一五”规划,对于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富民强市进程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关于推进规划体制改革的要求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做好我省“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91号)、《市政府关于开展徐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徐政发〔2004〕98号)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做好我市“十一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十一五”专项规划的编制要求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 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指导该领域发展,并决定该领域重大工程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十一五”专项计划的编制,主要选择政府履行公共职责,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专项规划要从本地的管理权限和实际需要出发,确属必需的才进行编制,不必层层编制。规划内容要体现本领域的特点,对供给和需求进行分析和预测,发展目标尽可能量化,做到任务明确、重点突出、布局合理、保障措施可行。对于竞争性领域,可编制发展报告或市场分析预测报告,加强行业发展指导。规划期可以根据本领域的特点和任务确定,不必局限于五年。
资源开发保护类专项规划的编制要求是:明确规划期内资源供需情况,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供需平衡或解决问题的方案,同时要提出资源保护和集约利用的具体措施。
基础设施类专项规划的编制要求是:测算规划期内需求情况,分析规划期内供给的可能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规划期内建设重点、建设时序和布局要求等,要有与国家、省总体布局及与周边地区有关规划相对接的内容,形成规划期内的建设方案。
公共服务类专项规划的编制要求是:根据规划期内本级财政可能提供资金的数量,确定完成的目标和任务,明确资金使用方向、重点和要达到的目的,并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任务及完成的时间要求,提出除财政资金以外增加投入的方式、渠道,测算规划期内能够筹集资金的数量、使用方向和绩效。
竞争性产业领域原则上不编制专项规划,如确需政府引导或扶持,可采取编制产业政策 、预测报告等。其编制要求是:分析预测规划期内该产业国内外的供需情况,明确政府引导和扶持的手段,以及使用这些手段后应达到的目的和绩效,如政府提供资金扶持,要明确资金扶持的方向、重点和绩效,对一些在布局上有限制要求的产业,要提出布局方案等。
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发展方针和目标;重点任务、主要建设项目及其布局;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其他需要纳入规划的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编制的行业规划、专题规划、发展建设规划、重大工程建设规划,以及其他以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都属于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的规划期根据需要确定。
?二、“十一五”专项规划的编制程序
?(一)立项。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编制。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专项规划编制前拟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的必要性、编制方式、进度安排,并送同级发展规划主管部门。市级专项规划除市政府已明确编制的16个重点专项外,其他专项规划如需编制,需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发改委提出立项申请,经综合平衡后,上报市政府确定。
(二)前期工作。编制专项规划必须进行前期研究,前期工作中的重大课题研究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鼓励采取政府部门与社会研究单位相结合的方式,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强化应用,增强可操作性。
(三)民主参与。专项规划的编制要坚持编制过程的开放性,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扩大社会参与度,提高透明度。专项规划草案初步形成后,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外,其他规划也要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公开征询意见。
(四)衔接。规划编制单位起草专项规划时,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进行衔接:(1)专项 规划草案送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2) 下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草案送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负责与 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3)涉及其他领域的专项规划,应当送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由有关部门负责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相关专项规划之间衔接不成的事项,由 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协调;专项规划之间协调不成的重大事项,由发展规划主管部门报请 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衔接的重点是主要目标、重大基础设施布局、重要资源开发、区域发展 方向、投资安排、土地供应、城市建设等。应当衔接而未衔接的专项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并 公布实施。
(五)论证。规划应当在送审之前进行论证,市县级专项规划,委托同级规划咨询委员会组织论证,也可以由规划编制单位自行组织论证,并由组织论证的单位提出论证报告。未经论证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并公布实施。规划编制单位在送审规划草案时,应当一并报送 规划编制说明和规划论证报告。
(六)批准。市级专项规划由规划编制单位提出规划草案,经市发改委审核后由市发改 委会同编制单位上报市政府批准。未经审批的规划一律不得发布,不能作为政府投资、制定 政策的依据。
(七)发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的规划,应当及时在媒体公开发布。市专项规划由市政府或者授权的部门批准,其中需要市政府安排投资的,须经市政府发展规划主管部门审核;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由市长签署命令公布,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公布。
(八)评估。专项规划要在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同级政府。
(九)修订和废止。经中期评估或其他原因需要对专项规划进行修订和废止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提出规划修订或废止方案,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和公布。
?三、“十一五”专项规划总体进度安排
?“十一五”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委或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市发改委负责组织跨地区、跨行 业、跨部门专项规划的编制,部门按其职责负责组织本行业专项规划的编制。
(一)2005年4月,完成规划草案,报市发改委。
(二)2005年5-6月,市发改委组织规划论证,进行规划衔接。
(三)2005年7月,完成专项规划送审稿,报送市政府。
(四)2005年8-11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专项规划。
?四、与省专项规划的衔接
?目前,省政府40多个部门已向省发改委申报了90多个专项规划,部分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正在紧张有序的推进之中,我市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需要积极主动做好与省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 (一)衔接内容。专项规划衔接的主要内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发展方针和目标;重点任务、主要建设项目及其布局;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其他需要纳入规划的事项。
(二)责任分工。市级专项规划的牵头部门为规划衔接工作的责任部门;没有专项规划编制任务的部门要抓紧谋划“十一五”发展思路,并切实做好与相关省级部门及其专项规划的沟通衔接。
(三)各部门要加强与省级对口部门及国家有关部委的沟通联系,了解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进展情况。各责任部门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梳理出需与省规划进行衔接的重大项目等内容,于2月底前报送市发改委,经市发改委综合平衡后,尽快向省有关部门汇报,争取尽快列入省有关专项规划、继而列入国家各类专项规划。
(四)市发改委需及时将全省专项规划的编制方面的情况向市有关部门通报,并做好衔接的牵头组织工作;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发改委统一部署,有序开展衔接工作,并将衔接进 展的具体情况及时报市发改委统一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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