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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徐州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年08月06日 政策文号:徐政办发〔2007〕12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徐州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7〕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徐州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徐州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2007年7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江苏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51号)、《徐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及有关产业政策,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有关精神,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按照矿业可持续发展要求,坚持依法从严从紧、节约集约的方针,通过关闭、淘汰、重组等形式,对矿山企业进行整合,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向生态矿业发展,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按照《徐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整合方案,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
(二)合理布局,优化配置。根据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结合企业重组、改制、改造,以规模大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的矿山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山,合理设置采矿权。
(三)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鉴于我市重要矿种煤、铁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已经完成,根据《江苏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要求,水泥用灰岩、建筑用石料、石膏、岩盐4种矿产列为整合的重要矿种。贾汪、铜山、邳州和丰县等4个县(市)、区列为整合的重点地区。
(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资源为基础、矿业权为纽带,建立市场运作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资源配置机制,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积极稳妥地推进整合工作。
(五)科学办矿,综合利用。鼓励矿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开展技术创新,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装备,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和效益优势。
(六)统筹兼顾,公开公正。整合工作要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公开整合过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七)安全开采,保护环境。资源开发整合和矿业布局调整必须符合安全开采条件和环境保护要求,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改善矿山生态环境。
三、目标任务
以矿产资源规划为指导,以水泥用灰岩、建筑用石料、石膏和岩盐为重要矿种,以开山采石集中区和石膏、岩盐矿区为重点区域,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关闭新一轮划定禁采区内的开山采石企业,调整优化全市矿山企业布局。通过以大并小,以优并劣,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破坏浪费资源等问题;通过总量控制、优化结构,科学设置采矿权,使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根本改变;通过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生产技术,促使矿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得以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显著提高。
(一)开山采石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按照新一轮限制开山采石工作要求,实现禁采区内全面禁止,可采区内科学规划。重点对小型水泥用灰岩、建筑用石料矿山实行关闭、淘汰、重组,压缩矿山企业数量,提高矿业运行质量。对新一轮划定的禁采区制定矿山关闭计划,2008年底前全部予以关闭。
(二)地下开采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充分发挥我市石膏和岩盐矿山储量规模大的资源优势,按照矿山规模必须与矿山占用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以经济手段为主推进石膏和岩盐矿山企业的联合、改造,淘汰小型石膏和岩盐矿山企业,形成一批石膏和岩盐矿山大型骨干企业。
(三)重点区域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贾汪区为水泥用灰岩整合重点区域,铜山县为开山采石资源整合重点区域,邳州市为石膏资源整合重点区域,丰县为盐矿资源整合重点区域。依照矿产资源规划,对重点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合理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水泥用灰岩、建筑用石料、石膏和岩盐矿区,要按照《徐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明确的最低开采规模准入条件,以大并小、以优并劣,进行集约化、规模化改造。
四、工作安排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分四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2007年1月至2月底)。各县(市)、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调查分析,确定本地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矿种、矿区,明确整合工作目标任务。
(二)制定方案(2007年3月至8月底)。在调查摸底、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市级整合总体方案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结合实际编制本地区的整合实施方案,其中被列为重要矿种、重点区域的地区要编制详细的整合实施方案。整合实施方案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和参与整合的矿山企业名单、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三)方案实施(2007年9月至12月底)。2007年12月底前,完成水泥用灰岩、岩盐、石膏等重要矿种和铜山的矿区整合工作。2008年12月底前,与新一轮限制开山采石工作同步,全面按时完成全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目标任务。
(四)检查验收(2007年年底,2008年年底)。2007年底进行阶段性检查,2008年年底完成全面检查验收工作。各县(市)、区对当地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进行总结,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总结报告,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整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矿产资源整合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责任主体,必须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如期完成整合工作目标任务。
(二)协调配合。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公安、监察、财政、环保、工商、安监部门应密切配合,履行职责,严格执法,积极稳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三)规范运作。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运用经济手段,妥善处理好资源整合中的利益调整、人员安置、资产重组等问题。依法科学设置采矿权,按照法定权限审批登记颁发有关证照,整合后切实做到企业产权清晰,矿区范围明确,社会稳定。
(四)督促检查。各地要加强对整合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每一阶段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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