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和“土地执法模范镇(办事处)”活动的意见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09日
政策文号:徐政办发〔2008〕5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和“土地执法模范镇(办事处)”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和“土地执法模范镇(办事处)”活动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和“土地执法模范镇(办事处)”活动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2008年4月)
为贯彻落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开展2008年度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活动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8〕6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肃责任追究的意见》(徐委发〔2008〕4号)要求,强化土地执法,规范用地行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土地执法模范镇(办事处)”活动。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
深入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单位创建活动,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保护土地资源,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去年以来,按照国家、省、市关于严格土地管理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市国土资源部门积极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全面履行土地执法监察职能、预防并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规范执法监察行为等仍需进一步加强。各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开展创建活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更加自觉地遵守和模范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
二、指导思想
以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目标,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紧密结合“五五”普法教育,广泛宣传、严格执行国土资源法规政策,促进依法规范管地用地,全面完成各项土地管理目标任务,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活动范围
全市各县(市)、贾汪区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各县(市)、贾汪区所辖镇(办事处),市区各街道办事处创建“土地执法模范镇(办事处)”。创建活动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群众积极参与。
四、方法步骤
(一)创建活动标准及考核内容
创建活动以《江苏省“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评分标准及考核验收办法》、《徐州市“土地执法模范镇(办事处)”考核评分表》为标准,对县(市、区)、镇(办事处)进行检查、考核验收。
(二)考核验收方式、方法
考核验收采取听取被考核地方政府汇报、召开群众座谈会、查看台帐资料、抽查在建项目用地情况、实地考核等方式进行。按照《江苏省“土地执法模范县”评分标准及考核验收办法》、《徐州市“土地执法模范镇(办事处)”考核评分表》,由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县(市、区),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所辖镇(办事处)进行评议打分。由市国土资源局择优推荐县级土地执法模范单位,申请省国土资源厅考核验收;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择优推荐乡镇级土地执法模范单位,申请市国土资源局考核验收。
(三)考核验收步骤
1、4月下旬至5月上旬为工作启动阶段。各级对照考核内容和标准对涉及工作进行认真梳理,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制定措施。于5月10日前进行自我评分,并将创建活动开展情况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
2、5月中、下旬为初步验收阶段。由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县(市)区,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所属镇(办事处)进行考核验收,初步确定参加今年创建活动的单位。
3、6月至10月上旬为工作推进阶段。各单位对照标准要求逐项抓好工作落实。
4、10月中旬至10月底为复查验收阶段。由市国土资源局对县(市)区进行复查验收,在推荐单位中择优选取达标合格者,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考核验收;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所属镇(办事处)进行复查验收,择优选取达标合格推荐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考核验收。
5、11月至12月为达标考评阶段。由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对各级推荐的达标合格单位进行验收和考评。
(四)奖惩办法
对创建达标合格的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将分别对县(市)区和镇(办事处)授予“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土地执法模范镇(办事处)”荣誉称号,并奖励一定数量的用地计划指标。对弄虚作假、考核验收中把关不严等创建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同时暂停该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及农转用用地计划指标,并取消其下一年度该地区创建执法模范单位资格。
五、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县(市)区、镇政府是创建活动的主体,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各地要统一思想,广泛动员,提高创建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开展创建活动的自觉性、积极性。
(二)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各级国土部门要建立完善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制订切实可行的创建活动方案,精心组织并加强指导(创建活动方案需报上一级国土部门备案)。要及时总结推广创建活动中的典型经验,协调解决创建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三)广泛宣传,搞好发动。要以“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4·22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活动为契机,精心组织策划,广泛宣传,为活动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严格标准,确保质量。要注重创建活动质量,注重创建实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对照省、市创建标准,组织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尽快研究制定有效措施认真整改。
附件:1江苏省“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评分标准及考核验收办法
2徐州市“土地执法模范镇(办事处)”考核评分表(略)
附件1:
江苏省“土地执法模范县”
评分标准及考核验收办法
一、“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评分标准
(一)县(市、区)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重视、支持土地执法工作。
1、对创建工作高度重视,把土地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高度重视土地执法工作并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2、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的规定,依法审批建设用地;
3、县(市、区)出台的文件或规定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省政府规章、文件不相抵触;
4、支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案,对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涉及的人和事,不袒护、不说情。
(二)土地执法工作基础坚实,各项业务基础建设达到较高的程度。
1、土地管理机构健全,有土地执法队伍。内部职能机构之间相互协调、配合,形成互相制约、互相监督、互相支持的机制。监察机构与监察队伍职能分工明确、职责清楚,能够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2、建立了土地执法责任制,土地监察建立了巡回检查、举报、办案、土地的违法案件统计、土地监察人员守则、档案文书管理等制度完善并落实到位;
3、配备了能够保证土地执法工作需要的交通、通讯等专门工具和办案装备;
4、土地监察信息网络健全,并能有效发挥作用;
5、土地执法监察人员,勤政廉政,秉公执法,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持证执法。
(三)土地执法形势稳定,具有较好的土地执法工作的社会基础。
1、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形式多样、广泛、深入;
2、基本形式成全社会支持执法的社会氛围,有良好的土地执法环境;
3、土地信访工作规范,能依法、及时就地处理问题,无重大进京到省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四)土地执法成效显著。
1、创建期间,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无违法管地(批地),对单位及个人的土地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做到依法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无行政复议撤销案件,无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发现的土地违法案件能够严格依法从快查处,按时报结,全年结案率达到100%;
2、对历史遗留的土地违法案件能够如实查清,并对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行处理;
3、积极开展土地执法模范乡(镇)活动,达到标准的乡(镇)占县(市、区)乡(镇)总数80%以上;
4、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耕地实现“占补平衡”。节约、集约用地,无闲置、撂荒耕地现象;
5、非农建设项目工地实行用地许可证挂牌制度;
6、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依法管理土地市场;
7、依法进行土地登记、发证。
二、考核验收办法
(一)考核验收程序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照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自查评分,认真写好创建工作总结报告,经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检查后上报省厅考核验收。
(二)考核验收方法
1、听取当地政府的创建工作汇报;
2、召开有关座谈会,听取对创建工作的意见;
3、查看文件、资料、台帐等;
4、抽查达标乡(镇);
5、抽查企事业单位在建工程项目的依法用地情况;
6、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出让及土地市场运行情况;
7、对照《江苏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考核评分表》进行评议打分。
三、表彰办法
对经检查验收确认达到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标准的单位,由省国土资源厅表彰奖励并择优推荐报国土资源部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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