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安装使用汽车行驶安全监控系统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01日
政策文号:徐政办发〔2009〕4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安装使用汽车行驶安全监控系统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9〕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制定的《关于安装使用汽车行驶安全监控系统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安装使用汽车行驶安全监控系统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
(2009年4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安装使用汽车行驶安全监控系统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4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预防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就我市营运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安装使用以GPS技术为支撑的汽车行驶安全监控系统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做好汽车行驶安全监控系统安装使用和管理工作
利用GPS技术安装使用汽车行驶安全监控系统,通过对记录数据的采集、分析,可有效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强车辆运行动态监控,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认真做好安装使用汽车行驶安全监控系统的组织实施工作,市政府已经成立汽车行驶安全监控系统安装使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组长,市安监局、交通局、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组成人员从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抽调。各县(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汽车行驶安全监控系统安装的范围为全市营运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由各级交通部门会同公安、安监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分步分期进行。各级交通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客运企业和危险品运输企业对所属车辆进行排查,未安装使用汽车行驶安全监控系统的,要排出计划分步分期安装,2009年6月30日前要完成对省市际客运班车、旅游包车的安装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县际客运班车、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安装工作,之后逐步扩大至县内短途客运车辆及出租车。
各级安监、公安、交通部门要认真做好汽车行驶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要结合《江苏省移动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贯彻实施,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江苏省地方标准的汽车行驶安全监控运营商和设备,实施统一平台、统一监控,并对现有监控平台和设备做好妥善过渡和整合工作。要加强对使用汽车行驶安全监控系统的监督,切实发挥GPS技术在预防交通事故、保障行车安全等方面的作用。从2009年1月1日起,所有新增营运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在注册登记时应当安装以GPS技术为支撑的汽车行驶安全监控系统,否则不予办理相关牌证,交通运管部门在办理道路运输证时要严格予以把关。交通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定期采集数据,加大对营运驾驶从业人员的教育力度,保障运输生产安全。公安部门要对违法、肇事车辆及时采集数据,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并对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江苏省移动危险源监控总站徐州分站以及各地工作站要加强对营运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运行数据的采集,实行联网管理,及时掌握车辆行驶位置和行驶状态等信息,为实施动态监管、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提供支持。
二、全面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道路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加强对营运驾驶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全面、及时掌握所属车辆的运行状况,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每一辆车、每一个从业人员。对实行承包经营的线路、车辆,要强化管理,不得以包代管。汽车客运站要加强源头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品查堵、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营运客车出站检查、站内停车场安全管理等措施,加强与道路运输企业的信息互通,对发班不正常或长期不进站发班的班车,要做好登记,及时告知相关客运企业并定期反馈当地交通部门。
各级安监、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管理,根据企业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运输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发生情况及企业资质等,对道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企业实行交通安全等级化管理,每两年评估一次。交通部门在办理长途道路客运许可和营运证年度审验时,应当明确通行路线,对跨省市通行的客运班车,应按照合理、便捷的原则,就近上高速公路。交通、公安部门要对客运单位、车辆、驾驶员的基本情况和查处的违法情况,定期汇总分析,实现信息共享,排出辖区道路运输企业最佳和最差安全记录,报省交通、公安部门并通过网络或其他媒体予以公布。建立道路运输企业的信誉考核制度,道路运输企业的信誉记录、安全记录,作为企业资质管理、运力增加、经营范围扩大、客运线路招标以及年检年审的重要考核依据。
三、强化营运驾驶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交通、公安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驾驶员聘用制度,对聘用的驾驶从业人员,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体检,患有严重影响安全驾驶疾病的,一律不准驾驶营运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对没有固定住所、休息时间得不到保证的非本地籍驾驶从业人员,中止其营运班线的承包合同。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驾驶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根据违法事故记录、驾驶年限等因素,建立驾驶从业人员安全管理档案,对严重违反道路运输法规、发生同等责任以上死亡事故或被交通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管理的驾驶从业人员,要采取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措施,三年之内不得从事同类运输从业工作。
四、严把营运车辆安全技术关
交通部门要引导道路运输企业购买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鼓励新增营运客车安装发动机自燃自动灭火装置,逐步淘汰老旧车辆。加强对车辆检测站的监督管理,严把车辆技术关,从事省、市际干线客运班线和旅游客运经营的车辆类型等级要达到中级以上,凡车辆技术状况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得从事营运。
严禁非法改装车辆,对非法改装的车辆,公安、交通部门要依法处理,责令恢复原状。要加强营运客车的注册和过户管理,客运企业下线的客车,不得转卖过户给个人,否则,公安部门不予办理过户手续,交通部门不予办理营运许可。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营运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公安部门要及时收缴牌证,并监督解体,交通部门要及时收缴营运许可证件。
五、进一步加大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各地公安、交通部门要利用省市际治安卡口和高速公路主线收费站,在春运、国庆等节日交通高峰时期,合理布设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共同派驻检查人员,以定点检查为主,对7座以上营运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实施严格的检查登记,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平峰时期以流动检查为主,加大对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非法上下客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城郊结合部、客运站周边地区和客流集中地区的巡逻检查,发现“黑车”、“黑站”要及时予以取缔,并由公安部门设置禁停标志。
六、进一步加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追究力度
安监、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屡次发生超速、超载等违法违章、发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道路运输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及行政处罚。发生同等责任以上重特大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12个月内不得申请新增道路客运班线。对于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规定,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交通部门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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