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6日
政策文号:徐政办发〔2015〕12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5〕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教育局、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委、残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6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市教育局 市发改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卫计委 市残联
为全面落实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加快推进全市特殊教育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的通知》(国办发〔2014〕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9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重要意义
特殊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彰显教育公平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大力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李克强总理、刘延东副总理多次批示,要求完善特殊教育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的权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近年来,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取得较大发展,初步构建了从学前到义务教育、职业高中教育各学段衔接的特教办学体系。但总体上看仍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如农村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率不高,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教班办学条件有待改善,特殊教育教师和康复专业人员数量不足,特殊教育经费投入还不能适应事业发展需要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特殊教育的重要意义,履职尽责,特教特办,认真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让残疾孩子与其他所有人一样,同在蓝天下,共同接受良好的教育,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
全面推进全纳教育,建立健全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加快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到2016年,全市适龄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均达到97%以上,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比例进一步提高,重度肢体、孤独症、脑瘫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大力培养残疾学生融入社会和终身发展的能力。经过三年努力,初步建立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集团化发展体系,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重点做好以下几项任务:
1.提升普及水平。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巩固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及中等专业教育,创办徐州市残疾人中等专业学校,建立完善的特殊教育办学体系。全面开展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和社区教育康复服务工作,建立健全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扎实推进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着力构建残疾人终身学习体系。
2.提升服务水平。健全全纳教育实施机制,推进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实验工作,组建徐州市特殊教育集团,加强各特殊教育教学基础设施建设和课程建设,逐步建立特殊教育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完善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提升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和特殊教育教科研水平,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特教教师队伍。
3.提升保障水平。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大力实施特殊教育发展工程,加快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扎实推进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加大特殊教育经费保障力度,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及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建立健全覆盖全体残疾学生的资助体系。按照省颁标准,配齐配足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集团化特殊教育发展体系
1.组建徐州市特殊教育发展指导中心。以徐州市特殊教育学校为龙头、各特殊教育学校为组成单位、随班就读为主体,组建具有集聚优势和发展活力的徐州市特殊教育集团,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办学差距,整合和优化资源配置。市级主要办好学前、高中及中专阶段特殊教育,各县(市)区重点办好义务教育阶段及学前特殊教育,以发挥教育投资的最大效益,打造特殊教育品牌,促进全市特殊教育均衡发展。
2.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各地要把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纳入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到2020年,基本普及视力、听力、智力残疾三类残疾儿童学前3年教育,推进肢体(脑瘫)、自闭症残疾幼儿教育试点。全市特殊教育学校都要举办3年学前教育班,普通幼儿园应当接受具备就读能力的幼儿入园,鼓励儿童福利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或学前教育部,支持社会力量设立学前特殊教育机构。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和个人承接0-6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机构,设立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康复和教育机构。
3.巩固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到2016年,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保持在97%以上,实现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零拒绝”。创造条件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群体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各地应健全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服务体系,完善每两年一次的残疾儿童少年筛查管理制度,
4.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中等专业教育。市特教学校要借鉴特殊教育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经验,按照中等专业学校创建标准,积极筹建徐州市特殊教育中等专业学校;各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要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中等专业教育,努力提高残疾学生的就业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到2020年,基本普及残疾人中等专业教育。同时进一步扩大现有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规模,引导普通高中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
(二)切实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
5.强化特殊教育学校规划和建设。全面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使全市所有特殊教育学校均达到国家规定建设标准和设施设备配置标准。按照苏政发〔2012〕35号文和徐教基〔2012〕8号文精神,大力实施特殊教育发展工程,扎实推进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
6.加大特殊教育经费保障力度。从2015年起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按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8倍以上拨付,随班就读学校学生按同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执行。各级政府要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并不断提高补助标准;各级残联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当地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包括成年人残疾人在内的各类职业教育和培训。
7.完善残疾学生资助体系。对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免收保育费和管理费;对低保家庭、特困职工家庭需要语言和康复训练的聋儿、脑瘫儿和智障儿,可予减半或免收教育康复训练费用,相关经费由当地政府补助。对农村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城镇残疾学生,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免收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对在高中阶段就读的,免收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的在校残疾学生、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部(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免收学费。对在普通高校就读的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的残疾人子女,优先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等政策待遇。自2015年秋季起,对新入学的残疾大学生,免收学费并逐步免收住宿费。对参加自学考试、网络教育等成人高等教育并取得大专以上文凭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的残疾人子女,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不断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8.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指导本地特殊教育学校按照《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开展教育教学,坚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相结合,注重残疾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注重培养残疾学生生活自理、与人交往、融入社会、劳动就业的能力,积极推行个别化教学。加强残疾学生的法制教育、青春期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
9.有效开展“医教结合”实验和“送教上门”服务。整合卫生和教育资源,探索“医教结合”特殊教育模式,为残疾儿童少年早期干预和康复服务。特殊教育学校应配置康复仪器设备,配备具有医疗康复技能的康复教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特殊教育学校,探索为残疾学生提供送教服务的途径和方式,使无法接受学校教育的极重度残疾学生享有定期送教服务。
10.建立健全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各地要依托特殊教育学校设立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统筹本地区随班就读工作。进一步扩大随班就读规模,办好资源教室,建立健全特殊教育学校定期委派教师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工作制度,着力解决随班就读存在的师资配备不足、经费保障不到位、资源教育相对缺乏的矛盾和问题。
11.更加突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以市特殊教育中专学校为重点,加强适合残疾人学习的骨干专业课程建设,强化残疾学生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做好残疾学生就业指导工作。鼓励和扶持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各地要在残疾学生实训基地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就业安置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
12.扎实推进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继续办好中国特殊教育网,建立全市特殊教育信息资源管理系统,促进特殊教育优质资源共建共享。指导特殊教育学校根据残疾学生特点积极开展信息技术教育,提高残疾学生信息素养和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13.深入开展特殊教育研究。定期开展特殊教育学校教学研究活动,不断强化特殊教育教学实践培训。市教育学会特殊教育专业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研究、指导、服务功能,组织开展特殊教育教学研究,形成一支理论素养高、专业能力强的特殊教育科研骨干队伍。
(四)着力提升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水平
14.配齐配足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工。各地要针对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班额小、寄宿生多的特点,在核定的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一定数量的事业编制用于加强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工配备,并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配齐生活管理员。在设立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的特殊教育学校,配备一定数量的巡回指导教师。在随班就读学生数较多的普通学校,配备特殊教育资源教师。
15.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创建市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提高特殊教育师资培养质量,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资源教师每3年至少接受1次市级培训,落实培训经费,提高培训质量。
16.改善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全面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政策,优先改善特殊教育教师工作环境和条件。针对特殊教育工作岗位特点,完善绩效工资政策并予以适当倾斜,不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水平。在职称评聘和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学科带头人、青蓝工程等评选表彰中,安排一定数量的特殊教育教师表彰名额。对从事特殊教育满20年的教师,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颁发荣誉证书。
(五)进一步加强对特殊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17.落实各级政府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各地要把特殊教育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进一步落实编制、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卫计、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发展特殊教育的职责,在保障残疾人入学、孤残儿童抚育、新生儿疾病筛查与治疗、特殊教育学校经费投入、教师编制和工资待遇、残疾人口统计等方面各司其职、通力合作,不断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步伐。
18.实施特殊教育督导评估。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特殊教育工作列为督政督学的重要内容,督促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市有关部门要将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水平纳入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评估,逐步建立特殊教育质量监测评价体系,促进特殊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19.营造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社会氛围。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捐赠免税政策,广泛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或以各种方式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重视和加强对特殊教育事业的宣传,形成全社会关心特殊教育、尊重特殊教育教师和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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