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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金融办关于加快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9日 政策文号:徐政办发〔2012〕11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金融办关于加快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2〕11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金融办《关于加快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快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金融办
2008年我市启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以来,全市已开业小额贷款公司31家、科技小额贷款公司1家,注册资本金总额72.2亿元,累计发放贷款130.8亿元,在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善“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进一步加快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结合徐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力加快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步伐
(一)明确发展目标。2012年全市新设农村小额贷款公司11家、总数达50家以上,基本实现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对乡镇的全覆盖;2013年新设农村小额贷款公司20家,总数达80家以上;2014年力争实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机构(含分支机构)发展的乡镇全覆盖。2012年全市新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2家,2013年各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别设立1家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三年内市区新设文化小额贷款公司5家。
(二)加快开业进度。各地要分解落实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目标任务,制定推动实施方案,以县(市)区为主,市县联动;对已经批准筹建的要加快筹建进度,具备开业条件的要抓紧开业,已经开业的要规范发展、做大做强;进一步加大向上协调力度,力争多批、快批发展指标,确保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数量、质量和规模在苏北、乃至全省领先。
二、严格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
(三)提高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门槛。各地要切实履行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程序,实行招投标制度,在招投标环节严格审查投标股东的出资额与其出资实力是否匹配;典当、担保、投资理财、房地产置业类企业不得参与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新招标组建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单个法人股东,出资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末所有者权益的35%;单个自然人股东,出资额不得高于3000万元人民币。
(四)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落实专业监管人员,做好股东变更、风险监测、业务检查等日常监管工作;要充分运用监管系统加强非现场监管,每季度组织一次现场检查,对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及时整改落实,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
(五)切实加强融资管理。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管理,制定完善管理制度,确保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比例进行融资,并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使用情况。
三、强化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
(六)增强风险管控。各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稳健经营和审慎监管的原则,严防小额贷款公司账外经营、抽逃资本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各种融资渠道进行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严禁贷款资金流向民间借贷市场。要密切关注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加强贷款集中度、股东贷款比例控制管理,加强贷款发放与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检查,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贷款利率的动态检测,及时风险预警。
(七)实行差别化管理。积极探索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监管评级、分类管理;根据评级情况,在融资比例、业务授权、检查频率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监管。对开业较早、资本金较低、经营能力较差小额贷款公司要制定帮扶措施,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增强企业实力,做大做实公司规模。
(八)健全退出机制。对日常监管、现场检查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发放高利贷或变相超额提高贷款利率、账外经营、违规融资、违规放贷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各地要组织职能部门严肃查处,责令其停业整顿;对确实经营不善、风险较大、严重影响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对其实施关闭清算等市场退出措施,或由实力强、经营规范的优秀小额贷款公司收购兼并,确保风险可控。
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九)落实兑现优惠扶持政策。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对小额贷款公司营业税、所得税暂分别按3%和12.5%执行;对注册资本金首次到位60%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已到位注册资本金2%的奖励;对具有担保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的,按小额贷款公司上年度涉农担保月均余额给予2%的风险补偿;对年度涉农贷款余额比上年度增加的小额贷款公司,按涉农贷款新增额给予2‰的补偿;对农民发放创业贷款或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奖励。
对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质押、征信管理等相关事务,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申报转制为村镇银行。
(十)创新服务方式。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发挥自身贴近基层、贴近农村的优势,与金融机构开展广泛合作,提供融资性担保,并通过信贷资产转让、保险代理、租赁代理、信托代理、应付款保函贴现等多种方式把小额贷款公司打造成为金融外包服务的平台,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同时,提高自身中间业务收入,逐步降低贷款利率水平,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
(十一)拓宽融资渠道。对坚持服务“三农”、合规经营、风险控制好、利率水平合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可达资本金的100%。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资金调剂拆借、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合作等方面探索新型融资方式。
(十二)发挥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作用。组建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制订行业公约,行使行业自律、协调、服务职能,维护小额贷款公司市场秩序。通过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经常性的自查自纠,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用专业化的团队、专业化的管理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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