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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林牧渔业局关于徐州市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3年05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林牧渔业局关于徐州市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3]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林牧渔业局制定的《徐州市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 ? ? ? ? ? ? ? ? ? ? ?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徐州市林牧渔业局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2]35号文件和省林业局《江苏省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检查验收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林权证又是申请林木采伐、征占用林地、林地林木流转的前置条件。林权登记发证是维护林地所有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及林农造林积极性,保护现有森林资源、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基础性工作。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履行好《森林法》所赋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由林业、国土、民政、财政、交通、水利、司法等部门组成的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小组,及时协调、解决登记发证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林业主管部门要把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作为今明两年林业工作的重点,认真组织业务培训,并落实专门班子,具体负责林权登记发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严格掌握政策,认真细致地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1、登记发证的范围和申请方法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以及个人所有的林木和林地,都应登记造册,颁发林权证。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利用耕地营造的速生丰产林,只对林木登记发证;国道、高速公路两侧绿色通道以林地登记发证;依法办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苗圃地以林地登记发证。
具有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组织都应按照林业法规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登记发证申请;已经颁发林权证且权属没有变化的,林权权利人可以申请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利人主体一致的,由权利人提出登记发证申请;权利人主体不一致的,由所有权权利人和使用权权利人分别提出登记发证申请。
2、登记发证的程序
① 提出申请
申请人必须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资料证明、权属证明,林权变更的提交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
② 填写登记表
登记机关对申请登记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法规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理由或者要求权利人提供相关材料。
③ 现场勘验
受理机关指派两名以上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验,主要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进行核实。
④ 张榜公告
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和勘验情况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张榜公告,公告期为30天。
⑤ 办理登记
经审查凡数据准确、权属证明材料合法有效、无权属争议、界桩及标志物与实地相符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⑥ 核发林权证
林业主管部门要编制林权登记清册,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报同级人民政府,复核后填发林权证。
凡权利人主体和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换发证书;对因征、占用林地或其他原因造成林地、林木灭失的,要及时进行注销登记。
⑦ 建立档案
林权证副本留林业主管部门存档,林业主管部门将“登记清册”和“林权证副本”整理归类,建立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管理档案。
建立检查监督制度,确保这次登记发证做到程序合法、权属明确、四至清楚、登记规范、资料完整,林权证的记载内容与现地、图面实际情况相符,并建立档案,实行微机管理。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动态性工作,林业主管部门应将此列入日常性工作范围,确定专人管理档案。
三、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林业、国土、财政、民政、水利、交通、司法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协调解决林业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勘界确权(行政界线)等问题。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面广量大,既 要进行野外勘测,又要进行各项申报材料的审核,审核结果张榜公示,更要做好林权争议的调处,为减轻林农负担,防止乱收费现象发生,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的经费,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林业部门不得借机搭车收费,违者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强监督检查,保质保量地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为确保林权登记发证质量,各县(市)、区要在建立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监督机制。铜山县、睢宁县作为我市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试点单位,要加快进度,确保2003年底完成本行 政区域的登记发证工作;其他县(市)区要学习借鉴试点单位的经验做法,从2003年6月份开始,到2004年10月底完成本行政区域的登记发证工作。登记发证工作完成后,各地先自行组织验收并上报总结验收材料。2004年11月将组织全市检查验收,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或问题比较突出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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