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行等部门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8日
政策文号:徐政办发〔2012〕5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行等部门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2〕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各金融机构:
人行徐州市中心支行、徐州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四月八日
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人行徐州市中心支行? 徐州银监分局
市财政局? 市金融办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加强小微型企业金融扶持,促进全市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结合徐州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切实加大信贷支持小微企业的力度
(一)增加信贷有效投入。各金融机构要在认真贯彻落实稳健货币政策的同时,增强执行政策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扩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金投入。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其中农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年新增小微企业贷款应高于全部企业贷款新增速度,农村小贷公司小微企业、涉农贷款不低于全部贷款的70%;确保全市小微企业贷款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二)推进信贷模式创新。各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前提下,针对小微企业“抵押品”不足等突出问题,综合运用信用贷款、企业联保、存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多种方式,为小微企业融资量身定做适宜的产品。依托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组织、社会中介等探索开展适合小微企业需求特点的信贷模式创新。继续推动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促进小企业信贷方式转变;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贷款方式,努力减少贷款期限错配给小企业流动性带来的压力。
(三)加大贷款担保力度。充分发挥现有担保公司的作用,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现有担保公司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向上争取政策,扩大担保公司对小微企业的担保比例;要大力拓展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林权质押、土地经营权质押、财产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适合小微企业特色的信贷担保方式。省再担保公司徐州分公司等具有政府背景和较强实力的担保机构应积极为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再担保服务。对小微企业担保余额超过5亿元的机构,由受益财政给予一定奖励。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9号)、《财政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苏财外金〔2009〕38号)和《江苏省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企〔2008〕184号),对担保机构给予相关的财政补助。
二、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的水平
(四)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各主要商业银行应在有条件的乡镇增设具有信贷功能的营业网点,鼓励市各金融机构优化网点布局,提高现有分支机构服务功能,基本实现农村金融机构、农业银行和邮储银行等机构网点业务对乡镇“三个全覆盖”。大力发展村镇银行、科技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2012年新设村镇银行3家、再开业小贷公司10家以上,全面完成农信社组建农商行工作。农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要将小微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其他金融机构。
(五)充分发挥小微企业专门服务机构作用。各金融机构要在专门成立小微企业服务部门的基础上,进一步向下延伸服务网点。根据我市小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小微企业的信用评级制度和贷款营销计划,确保各项优惠政策有效落实。
(六)改进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各金融机构要对小微企业设立专门的审批和信贷准入标准,简化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流程,切实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开办小微企业“一站式”金融服务,根据我市小微企业特点,建立灵活高效的贷款审批模式。
(七)规范贷款定价。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和生产经营状况,规范利率定价行为,主动让利于小微企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好、信用程度高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或少上浮,实行灵活的计结息方式,减轻小微企业财务压力。要适应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小、频率高的特点,尽量满足其合理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不得设置最低贷款额度等限制性条件。
(八)坚决纠正各种不合理收费。各金融机构要加强系统内利率政策管理,坚决禁止在审核、审批和发放贷款时收取“咨询费”、“财务顾问费”、“贷款额度使用费”等各种附加费用。坚决禁止强制要求借款企业将一定比例贷款资金返存贷款银行,以及强制要求企业贷款时搭售理财产品和搭售保险等行为。坚决杜绝在小微企业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时,附加除正常开户管理规定以外的其他条件,设置企业开户最低资本金、最低存款额等门槛,限制小微企业开户或增加企业开户负担。
(九)推进小微企业直接融资。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发行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各金融机构要指导帮助小微企业运用和发展票据业务,充分发挥票据融资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以及社会资本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扩大成长型小微企业、新兴产业、服务业的创业投资规模。以徐州股权登记中心为载体,引导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股权融资,推进小微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十)帮助小微企业规范管理。财政、税务、金融机构及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小微企业培训力度,帮助小微企业财会人员、高管人员及法人代表提升财务核算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落实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
(十一)充分运用好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结果,不断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考核权重和分值。对信贷支持小微企业增速增量达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人行优先安排再贷款、再贴现予以支持,市银监分局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市人行、银监分局在开业、营业管理上优先支持。对涉农贷款比例达80%以上的,且小企业贷款增幅高于全部贷款增幅的法人银行业机构存贷比可放宽到85%。
(十二)落实兑现奖励扶持政策。按照《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0〕42号),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监管指标要求的、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小贷公司,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部门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按照《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外金〔2009〕7号),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小企业贷款和科技贷款分别给予5‰、1%的风险补偿奖励,主要用于充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准备金。按照《财政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苏财外金〔2009〕38号),对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服务、发放涉农联保(互保)贷款、农民创业贷款和重点扶贫贷款等给予奖励,全部用于充实风险准备金。
本意见所指小型、微型企业,是2011年工业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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