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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广新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广新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7〕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
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实施办法(试行)
市文广新局 市体育局 市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28号)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委办〔2016〕75号)精神,为切实提高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水平和效能,推进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社会化发展,结合徐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贯彻实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条例》为主线,以丰富广大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为目标,转变政府职能和财政支持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推动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社会化发展,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供给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二、基本原则
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工作,应坚持以基本性、公共性、普惠性为方向,科学规划、公开择优、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社会主义文化前进方向,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把购买公共文化与发展廉政文化、党建文化、公益性文化体育事业等具体工作有机结合,增强党委、政府相关工作的宣传实效和教育引导功能,更好地向全社会传播正能量。
(二)公益性原则。凡参与政府购买的各类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免费或低票价向社会公众提供,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财政补贴、社会参与”的模式开展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三)社会化原则。政府既向国有文化单位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产品和服务项目,也向具备条件的民营文化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购买,推动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社会化发展。
(四)普遍性原则。参与政府购买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需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参与面广,为群众喜闻乐见,具有一定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形成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相符合、具有徐州发展特色的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社会力量参与和提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内容日益丰富,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
四、购买主体
承担提供公共文化与体育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徐州市文广新局、徐州市体育局、各县(市、区)文化与体育行政部门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宣传部及其下属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与体育群团组织。
从事公益服务的其他文化、体育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过程中,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可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内参照执行。
五、承接主体
具备提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能力的下列企(事)业单位(机构)、社会组织、群众文艺团队、个人等社会力量:
(一)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依法在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机构;
(三)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
(四)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
(五)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群众性文艺团队;
(六)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承接主体是各类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3.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4.具备提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5.在参与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社会信用与商业信用记录良好;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是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提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所必需的设施和专业技术能力;2.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社会信用与个人信用记录良好;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以上承接主体实施资格认定制度,采用资格审查、业绩审核的方式,根据购买内容,分类建立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承接主体资格优先推荐名单。
六、购买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降低服务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和资金效益等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所购买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公共文体辅助及技术性服务等内容。
七、购买机制
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策采购的程序和方式组织实施,并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投入力度。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各县(市、区)文化与体育行政部门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宣传部申报年度购买计划,经当地政府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
(一)制定指导性目录。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制定面向全市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指导性目录清单,推动政府文化供给与群众文化需求相一致,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真正花在刀刃上。各县(市)区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文化体育服务需求状况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或具体购买目录,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购买主体要在年度部门预算资金范围内编制年度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计划,并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将购买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要求、服务内容、预算安排、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购买程序。1.购买主体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根据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内容、特点以及服务市场发育情况确定购买方式。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政府采购范围以外的项目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多种方式。购买主体要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购买服务项目的名称、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项目金额、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日常跟踪监管、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标准等内容。采取组团方式承接项目的承接主体,要明确1家牵头单位,并在申报书和合同中明确各单位的任务和分工。2.购买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合同期限最长可为3年。3.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质、保量、按时履行服务内容。承接主体不得将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主要工作转包第三方,但经购买主体同意可将部分辅助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4.购买主体负责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项目的履约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以履约情况、项目实施效果和资金审计结果为重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验收时可邀请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并出具意见。检查验收结果结合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测评,作为付款的重要依据。
(四)提供资金保障。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资金预算与年度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有机衔接,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同步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项目计划,并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投入力度。新增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内容,凡适于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方式实施。
(五)加强绩效评价。根据所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特点,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标准,并制定相应的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建立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绩效评价综合评审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编制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财政保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文广新、财政、体育等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认真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快构建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强化监督管理。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监督检查,确保购买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现象发生。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信用档案,实行激励和退出机制。对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良好、连续两年以上或多次提供优质服务的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可予以优先选用。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对存在不符合资质要求、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要记入信用档案,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政府、市相关部门要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有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为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实施细则。
附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指导性目录(2017—2020年)
附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
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指导性目录
(2017—2020年)
一、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一)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二)公益性美术作品的创作、展览与宣传
(三)公益性文物展览与宣传
(四)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五)向县级播出机构集中提供正版影视剧
(六)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发行与推介导读
(七)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八)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九)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十)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
(十一)全民健身新优项目创编和推广
(十二)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十三)高雅艺术的商业演出中低价场次或门票安排
(十四)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一)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舞台艺术、美术)的组织与承办
(二)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公益性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四)公益性节庆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五)高雅艺术进校园、进军营、下基层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六)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七)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八)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九)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一)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二)公益性青少年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三)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四)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一)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二)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与展示
(三)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四)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出版物及影视作品的创作与展示
(五)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六)其他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一)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运营和管理
(二)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等运营和管理
(三)公共剧场(院)、影院等运营和管理
(四)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维修维护
(五)全民阅读数字服务平台、地面数字广播电视和应急广播系统的运营、管理和接收设备的维护维修,直播卫星接收设备的维修及售后技术服务,广播电视监测设备的维护维修
(六)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七)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八)公共阅报栏(屏)、书报亭等运营和管理
(九)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
(十)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维护和监管
(十一)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一)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二)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四)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五)民办体育场馆设施、民办健身机构、社会阅读组织、民办阅读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其他民办文化体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公共文体辅助及技术性服务
(一)公共文体政策、规划、法规、标准及重大课题研究
(二)公共文体事项第三方评估、监督
(三)公共文体专项资金审计、绩效评价
(四)公共文体重大事项决策咨询、项目评审
(五)统计分析、资料收集
(六)信息系统建设、升级、运行及维护
(七)文化市场监管平台建设、升级、运行及维护
(八)作品登记等版权公共服务
(九)其他辅助性及技术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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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政办发〔2017〕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
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实施办法(试行)
市文广新局 市体育局 市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28号)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委办〔2016〕75号)精神,为切实提高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水平和效能,推进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社会化发展,结合徐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贯彻实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条例》为主线,以丰富广大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为目标,转变政府职能和财政支持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推动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社会化发展,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供给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二、基本原则
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工作,应坚持以基本性、公共性、普惠性为方向,科学规划、公开择优、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社会主义文化前进方向,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把购买公共文化与发展廉政文化、党建文化、公益性文化体育事业等具体工作有机结合,增强党委、政府相关工作的宣传实效和教育引导功能,更好地向全社会传播正能量。
(二)公益性原则。凡参与政府购买的各类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免费或低票价向社会公众提供,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财政补贴、社会参与”的模式开展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三)社会化原则。政府既向国有文化单位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产品和服务项目,也向具备条件的民营文化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购买,推动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社会化发展。
(四)普遍性原则。参与政府购买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需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参与面广,为群众喜闻乐见,具有一定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形成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相符合、具有徐州发展特色的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社会力量参与和提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内容日益丰富,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
四、购买主体
承担提供公共文化与体育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徐州市文广新局、徐州市体育局、各县(市、区)文化与体育行政部门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宣传部及其下属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与体育群团组织。
从事公益服务的其他文化、体育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过程中,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可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内参照执行。
五、承接主体
具备提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能力的下列企(事)业单位(机构)、社会组织、群众文艺团队、个人等社会力量:
(一)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依法在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机构;
(三)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
(四)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
(五)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群众性文艺团队;
(六)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承接主体是各类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3.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4.具备提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5.在参与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社会信用与商业信用记录良好;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是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提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所必需的设施和专业技术能力;2.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社会信用与个人信用记录良好;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以上承接主体实施资格认定制度,采用资格审查、业绩审核的方式,根据购买内容,分类建立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承接主体资格优先推荐名单。
六、购买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降低服务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和资金效益等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所购买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公共文体辅助及技术性服务等内容。
七、购买机制
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策采购的程序和方式组织实施,并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投入力度。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各县(市、区)文化与体育行政部门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宣传部申报年度购买计划,经当地政府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
(一)制定指导性目录。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制定面向全市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指导性目录清单,推动政府文化供给与群众文化需求相一致,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真正花在刀刃上。各县(市)区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文化体育服务需求状况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或具体购买目录,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购买主体要在年度部门预算资金范围内编制年度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计划,并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将购买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要求、服务内容、预算安排、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购买程序。1.购买主体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根据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内容、特点以及服务市场发育情况确定购买方式。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政府采购范围以外的项目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多种方式。购买主体要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购买服务项目的名称、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项目金额、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日常跟踪监管、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标准等内容。采取组团方式承接项目的承接主体,要明确1家牵头单位,并在申报书和合同中明确各单位的任务和分工。2.购买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合同期限最长可为3年。3.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质、保量、按时履行服务内容。承接主体不得将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主要工作转包第三方,但经购买主体同意可将部分辅助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4.购买主体负责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项目的履约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以履约情况、项目实施效果和资金审计结果为重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验收时可邀请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并出具意见。检查验收结果结合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测评,作为付款的重要依据。
(四)提供资金保障。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资金预算与年度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有机衔接,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同步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项目计划,并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投入力度。新增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内容,凡适于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方式实施。
(五)加强绩效评价。根据所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特点,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标准,并制定相应的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建立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绩效评价综合评审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编制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财政保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文广新、财政、体育等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认真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快构建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强化监督管理。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监督检查,确保购买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现象发生。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信用档案,实行激励和退出机制。对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良好、连续两年以上或多次提供优质服务的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可予以优先选用。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对存在不符合资质要求、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要记入信用档案,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政府、市相关部门要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有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为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实施细则。
附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指导性目录(2017—2020年)
附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
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指导性目录
(2017—2020年)
一、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一)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二)公益性美术作品的创作、展览与宣传
(三)公益性文物展览与宣传
(四)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五)向县级播出机构集中提供正版影视剧
(六)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发行与推介导读
(七)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八)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九)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十)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
(十一)全民健身新优项目创编和推广
(十二)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十三)高雅艺术的商业演出中低价场次或门票安排
(十四)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一)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舞台艺术、美术)的组织与承办
(二)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公益性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四)公益性节庆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五)高雅艺术进校园、进军营、下基层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六)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七)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八)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九)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一)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二)公益性青少年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三)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四)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一)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二)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与展示
(三)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四)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出版物及影视作品的创作与展示
(五)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六)其他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一)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运营和管理
(二)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等运营和管理
(三)公共剧场(院)、影院等运营和管理
(四)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维修维护
(五)全民阅读数字服务平台、地面数字广播电视和应急广播系统的运营、管理和接收设备的维护维修,直播卫星接收设备的维修及售后技术服务,广播电视监测设备的维护维修
(六)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七)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八)公共阅报栏(屏)、书报亭等运营和管理
(九)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
(十)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维护和监管
(十一)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一)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二)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四)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五)民办体育场馆设施、民办健身机构、社会阅读组织、民办阅读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其他民办文化体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公共文体辅助及技术性服务
(一)公共文体政策、规划、法规、标准及重大课题研究
(二)公共文体事项第三方评估、监督
(三)公共文体专项资金审计、绩效评价
(四)公共文体重大事项决策咨询、项目评审
(五)统计分析、资料收集
(六)信息系统建设、升级、运行及维护
(七)文化市场监管平台建设、升级、运行及维护
(八)作品登记等版权公共服务
(九)其他辅助性及技术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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