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盐务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盐业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4日
政策文号:徐政办发〔2012〕9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盐务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盐业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2〕?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盐务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盐业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切实加强盐业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
徐州市盐务管理局
为切实维护良好的盐业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与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盐业发展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盐业市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清加强盐业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盐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物资,食盐是群众生活不可替代的必需品,食用加碘盐是消除碘缺乏危害的主要措施。我市属于高碘和缺碘并存的地区,丰、沛两县和邳州、睢宁、铜山的部分乡镇为高碘地区。经省政府同意,除上述地区外,我市其它地区均必须食用加碘盐。因此,我市落实食盐专营政策、保障食盐安全的任务十分繁重。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强化盐业市场管理、规范食盐经营行为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盐业市场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全力配合、支持盐业部门做好监管工作,严厉打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强化盐业市场管理工作的针对性
各地、各部门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严厉打击私盐加工、储运、销售等违法犯罪活动,严禁非食用盐、不合格食盐流入食盐市场,确保盐业市场正常秩序。
(一)管理的重点对象。工业盐零售单位;未经备案擅自运输工业盐、无准运证擅自运输食盐的单位和个人;无许可证擅自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将工业盐直接或间接投入食盐市场的工业盐零售单位和制盐企业;购进非食用盐、不合格食盐作为食盐使用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经营者。
(二)管理的重点地区。丰县、沛县等盐矿、制盐企业和使用工业盐企业集中地;市、县城区及城乡结合部餐饮、食品加工行业聚集地;省、市际边界地区。
(三)管理的重点行业。制盐企业、工业盐零售单位、食品加工行业、餐饮行业和饲料加工行业。
三、明确各部门在盐业市场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盐业市场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共同维护盐业市场良好秩序。盐业部门要加强盐产品的行业管理,规范盐业生产和批发企业行为,监督、指导盐业企业自查自纠,查禁违法加工贩运盐产品的行为,创造良好的食盐消费环境;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加工、运输、贩卖盐产品以及暴力抗法等扰乱盐业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交通部门要联合公安、盐政等部门加大查处违法贩运盐产品车辆的力度,对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的,及时移交盐政部门处理;农业部门要会同质监、盐政等部门加强对饲料加工、畜牧养殖用盐的监督管理,严防工业盐、工业废渣盐等非食用盐流入上述行业;卫生部门要把食盐监测纳入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一经发现有购进工业盐等非食用盐、不合格食盐作为食用盐使用的,快速予以查处。同时,要负责组织协调盐政、质监、药监、工商等部门,以食盐安全为重点,对食品加工、生产、销售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认真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严厉制裁使用假冒伪劣食盐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政府法制部门要认真研究分析全市盐业市场管理的热点、难点问题,适时出台我市盐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工商部门要严格清理、取缔无证照非法加工、储运、销售盐产品窝点,加强对食盐流通环节的日常监督,从严查处购销假冒伪劣食盐的违法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酿造、腌制、食品加工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生产企业将非食用盐充当食用盐用于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会同盐政部门严厉查处以非食用盐或不合格食盐充当食盐进行餐饮加工的违法行为,加强对餐饮服务行业的食盐采购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四、确保盐业市场管理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一)认真执行盐业市场准入关。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食盐批发许可证制度,完善食盐准入制度、食盐经营台账制度和不合格食盐退市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盐专营的规定,严禁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工业盐、工业废渣、废液制盐等非食用盐进入食盐市场。重点防范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碘缺乏地区的食盐市场。对进入食盐市场的非食用盐,进入碘缺乏地区的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一经发现,应立即查封,并追根溯源,严肃查处。
(二)严把盐业源头流通关。新建制盐项目必须报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相关程序办理;对违反规定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制盐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办理制盐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由省盐务局出具认定意见,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同时,对各类工业盐全面实行运输备案制度,工业盐生产企业凭销售合同到省盐务管理局徐州运销办事处办理备案手续;对销售大宗量工业盐、签订长期供货合同的双方,需到县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加大盐业市场管理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食盐市场巡查监管力度,重点是城乡综合性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及其周边地区。对违反国家食盐专营规定,非法从事食盐批发、零售、储运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查获的违法物品一律予以没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健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根据盐业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健全完善盐业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做到食盐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全程信息共享。对出现的问题,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快速反应、通力合作,坚决杜绝私盐、非食用盐、不合格食盐流入食盐市场,确保人民群众食盐消费安全。
(五)强化社会监督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台、电台、报刊、宣传栏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国家、省关于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宣传非食用盐、不合格食盐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的危害。同时,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对举报线索,认真调查,逐一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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