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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不再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环节前置要件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2日 政策文号:徐政发〔2015〕5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不再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环节前置要件的通知

徐政发〔2015〕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精减行政审批前置事项,深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规范中介服务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15号)和《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0号令)等文件精神,市政府研究决定,不再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环节前置要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再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核意见作为市级权限范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要件。
二、上报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重大项目,按照相关规定继续保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核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要件。如遇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再行调整。
三、出让土地类建设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须在土地征收阶段进行,且稳评结论适用于该宗土地所有建设项目。
四、列入市委、市政府“三重一大”年度计划以及年度专项重点工程投资计划的重大项目,应在编制计划时由项目实施所在地行政决策机关先行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作为行政决策的前置条件;项目立项时,不再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核意见。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泉山经济开发区根据本地实际,可参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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