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外经发展的意见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24日
政策文号:徐政发〔2007〕3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外经发展的意见
.徐政发〔2007〕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外贸、外经工作加快发展,增强开放型经济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拉动力,加速经济国际化进程,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鼓励外贸出口(一)出口增幅奖励2006-2007年连续两年自营出口增长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2007年增长部分每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
1、2007年出口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的企业,出口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1倍。
2、2007年出口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至1500万美元的企业,出口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70%。
3、2007年出口1500万美元(含15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的企业,出口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60%。
4、2007年出口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企业,出口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40%。
(二)出口品牌扶持对2007年获得“中国畅销品牌”且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对获得“中国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对获得“江苏省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扶持资金5万元。
(三)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对企业在国家指定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除商务部和财政部给予保费资助外,由同级财政给予保费资助20%。
(四)自营出口食品种植养殖基地扶持
1、2007年自营出口农产品达到或超过50万美元的企业,且当年经检验检疫部门登记备案的徐州市境内基地,属协议种植基地每亩补助10元;属企业自有蔬菜基地每亩补助15元,通过进口国有机认证基地每亩补助20元。
2、2007年经检验检疫部门登记备案的出口农产品企业实验室,按当年新增实验用设备总值的5%给予补助。
二、促进外经合作(一)外经企业按当年营业额计奖1、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2、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3、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人民币。(二)对外派劳务企业的奖励凭签证复印件,当年派出徐州籍劳务人员超过100人(不含100人)的,每增加1人奖励50元人民币。(三)企业利用国产设备或成熟技术设立境外投资项目1、投资额在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至100万美元,奖励0.5万元人民币;2、投资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3、投资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人民币。三、享受政府政策扶持的企业应守法经营,无走私、骗税、逃套汇等行为。四、以上所需扶持资金,按税收级次(部门按隶属关系)由市和县(市)、区各自承担,其中云龙、鼓楼、泉山、九里区和徐州经济开发区由市财政负担50%。五、本意见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六、本意见自
2007年
1月
1日
起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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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政发〔2007〕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外贸、外经工作加快发展,增强开放型经济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拉动力,加速经济国际化进程,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鼓励外贸出口(一)出口增幅奖励2006-2007年连续两年自营出口增长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2007年增长部分每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
1、2007年出口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的企业,出口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1倍。
2、2007年出口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至1500万美元的企业,出口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70%。
3、2007年出口1500万美元(含15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的企业,出口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60%。
4、2007年出口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企业,出口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40%。
(二)出口品牌扶持对2007年获得“中国畅销品牌”且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对获得“中国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对获得“江苏省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扶持资金5万元。
(三)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对企业在国家指定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除商务部和财政部给予保费资助外,由同级财政给予保费资助20%。
(四)自营出口食品种植养殖基地扶持
1、2007年自营出口农产品达到或超过50万美元的企业,且当年经检验检疫部门登记备案的徐州市境内基地,属协议种植基地每亩补助10元;属企业自有蔬菜基地每亩补助15元,通过进口国有机认证基地每亩补助20元。
2、2007年经检验检疫部门登记备案的出口农产品企业实验室,按当年新增实验用设备总值的5%给予补助。
二、促进外经合作(一)外经企业按当年营业额计奖1、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2、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3、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人民币。(二)对外派劳务企业的奖励凭签证复印件,当年派出徐州籍劳务人员超过100人(不含100人)的,每增加1人奖励50元人民币。(三)企业利用国产设备或成熟技术设立境外投资项目1、投资额在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至100万美元,奖励0.5万元人民币;2、投资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3、投资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人民币。三、享受政府政策扶持的企业应守法经营,无走私、骗税、逃套汇等行为。四、以上所需扶持资金,按税收级次(部门按隶属关系)由市和县(市)、区各自承担,其中云龙、鼓楼、泉山、九里区和徐州经济开发区由市财政负担50%。五、本意见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六、本意见自
2007年
1月
1日
起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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