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01日
政策文号:徐政发〔2017〕5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徐政发〔2017〕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理顺市、区财政分配关系,建立收入合理共享、事权合理分担、共同促进发展的财政体制,体现财力下倾,规范转移支付,加强收入管理,调动区级发展积极性,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体制调整范围包括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铜山区和贾汪区实行相对独立的财政管理体制,收入和财力分成办法仍按原体制执行。
二、调整内容
(一)落实省对下财政体制调整政策
1.所得税基数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增值税税收返还、消费税税收返还,以2016年结算数为基数核定。营改增税收返还,以2014年为基期年,综合核定收入基数和返还补助基数。
2.2016年之前省以下财政体制省集中收入作为固定结算上解事项,以2016年结算数列入固定上解基数,包括:原体制固定上解项目、增值税增量集中、企业所得税增量集中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和契税(以下称“四税”)增量集中,罚没收入增量集中等基数,按2013年结算数固定上解。
3.从2017年起,省对增值税的集中范围按照地方级国内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原营业税合并计算,根据2016年收入情况综合核定基数,增量部分省集中20%;以2016年为基期年,地方级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增量省集中20%;以2013年为基期年,“四税”增量、罚没收入增量省集中20%;耕地占用税总量省集中20%。
4.金融保险业的改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金融保险业的地方级改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由省级收入调整为地方收入,以2016年为基期年实行增量集中。基数部分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2016年数据综合核定,扣除原地方法人金融保险机构税收返还后,从2017年起固定上解省财政。增量部分纳入省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增量集中范围,并执行统一集中比例。
(1)本市范围内经营的独立纳税的金融保险业纳税人,按经营注册地实行属地管理,收入按属地缴入县(市)、区级金库;主城区(指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下同)、开发区范围内独立纳税的金融保险业税收,按照属地原则下放给有关区。
(2)本市范围内但在本市不同区、县(市)经营的金融保险业纳税人,符合和基本符合总分机构纳税条件的,按总分机构方式纳税,按销售收入比例分配应纳税额和税款,收入划分为五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和主城区,按属地缴库;主城区范围内的金融保险业税收,按照总机构经营注册地下放给有关区。
5.其他未尽事项,按省对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理顺市本级和区级收入划分
1.市本级收入。
(1)市本级保留江苏中烟公司徐州卷烟厂、中石化管道储运公司和轨道建设运营公司(含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及其下属企业、相关分支机构(具体企业名单由市财政局另行核定)缴纳的各项收入。为提高区级服务积极性,市本级保留之外的其他企业收入全部下放,实行属地管理。市本级保留企业名称变更、搬迁、重组、分立、改制等事项变化,不影响税收预算级次。其设立的分公司、分支机构以及直接控股或参股的企业,税收级次仍属市本级。
(2)市区集中代征收入(如存量房交易收入等)、市审计和财政等部门查补收入。
(3)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缴纳的各项收入。
(4)市级投融资平台资产转让产生的税收和收入。
(5)其他按照规定应属于市本级的税收和非税收入。特殊事项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确定税收预算级次。
2.区级收入。
(1)市本级保留之外的其他企业,按照“谁招商、谁投资,谁受益”原则,依据属地原则确定税收预算级次。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地与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住所”不符的,以实际生产(经营)地为准确定企业税收预算级次;对存在多个经营地的连锁企业,原则上以主要经营地为准确定企业税收预算级次。
(2)市本级保留之外的其他工程项目缴纳的各项收入,按施工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缴入各区金库,收入列各区统计。跨区工程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税收分配。
(3)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缴纳的各项收入。
(4)契税、耕地占用税按项目所在地分别缴入各区金库,收入列各区统计。
(三)完善市区地方财力分享机制
1.2016年以前市与区之间的财力补助和上解,剔除一次性因素、相互抵减后,统一归并为固定补助或上解,不再单独结算。
2.依据2016年财政决算、结算数据以及税务部门提供的收入数据,综合核定各区地方留成税收收入(不含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补助收入、上解支出等有关基数。
3.按照存量不变、增量分成的办法,以2016年为基期年,地方留成税收收入增量部分市与区(不含铜山区、贾汪区,下同)按照5:5比例分成,契税收入分成比例由原市与区8:2改为5:5,耕地占用税市仍按总量集中10%。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增量部分,市与区按照5:5比例分成。
4.市下放企业缴纳税收实现的地方留成财力,根据2016年收入数据综合核定基数,主城区和开发区实行定额上解,从2017年起,新增财力市与区按5:5比例分成;铜山区、贾汪区收入统计在所在区,财力归市本级财政。
5.建立市区搬迁大中型企业税收分配机制。市区范围内跨区搬迁、年缴纳税收形成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超过200万元的企业,以搬迁前三年税收形成地方留成财力的平均值为基数,三年内由迁入区给予迁出区财力补偿。
(四)调整完善财政增收激励政策
1.继续实行市对区转移支付政策。以市对主城区上一年度转移支付为基数,与地方留成税收同步增长,新增财力统筹用于“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等方面,逐步建立和完善区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
2.实行区级财政增收奖励政策。激励区级加强财政收入管理,促进市区财政收入量的增长和质的提升,对税收收入超过市委、市政府工作目标部分,实行超收奖励。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合理界定事权和支出责任
1.按照“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预算”和“分级负担,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确定、科学划分市与区的公共财政支出责任。
市财政主要承担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运转支出,调整全市经济结构、协调区域发展、实施宏观调控等必需的支出以及由市直接管理的社会事业发展等支出。
区财政是所在地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支出责任主体,主要承担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支出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所需支出,确保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目标,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按照省、市有关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明晰事权支出责任,对主城区和开发区范围内的新增事权支出责任,市财政负担比例不高于财力分成比例。
3.明确市、区两级政府在城市建设、管养方面的职责分工,实行土地出让收入市与区分享,调动区级政府在土地拆迁和城市建设、管养等方面工作积极性。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发文确定。
三、其他安排
(一)以上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五年;如遇国家、省财政体制调整则作相应调整。
(二)市其他涉及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次体制调整相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三)本方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事项由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管理办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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