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改革统计管理制度实行在地统计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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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改革统计管理制度实行在地统计的通知
徐政发〔2009〕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发挥统计工作在反映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各级政府宏观管理需要方面的作用,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起,改革现行的统计管理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在地统计。所谓在地统计,即按照现行行政区域,对该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调查对象,除少数不宜按区域划分其经营活动的单位外,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经营方式,均由其所在地的县(市)、区(包括徐州经济开发区,下同)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使统计职能。
实行在地统计既是统计工作顺应市场经济体制,与机构改革、企业改革、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和财税体制改革相配套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市委市政府对区域进行综合考核、强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实施科学发展评价考核的重要基础。为确保在地统计的顺利实施,经市政府研究,特明确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供保障。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为组长的徐州市推进在地统计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在地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各地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并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提供必要条件。要根据在地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着力加强县(市)、区统计力量,建立健全镇(街道)统计网络。各县(市)、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每个统计专业至少要配备一名专职统计人员;各镇(街道)要明确承担在地统计工作任务的机构,根据实际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在地统计所需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市统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在地统计工作方案,指导县(市)、区落实各项工作要求;要加强在地统计工作的业务培训,强化对各县(市)、区的业务指导,确保在地统计改革的顺利推进和改革后统计工作的正常运转。各县(市)、区要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及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在地统计工作的实施细则,做好基本统计单位的核查工作。各镇(街道)要切实做好区域内各类调查对象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及相应的统计管理工作。各综合部门、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督促所属单位主动与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部省属、市属企业要根据统计管理制度变化的要求,严格按照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的规定,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各级新闻单位要配合统计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加大对统计法律法规以及实施在地统计工作的宣传力度。
三、强化管理,依法统计。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根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拒报、迟报、虚报、瞒报和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等统计违法行为,并依法加强统计行政管理、开展统计调查,减少统计调查项目的重复和矛盾,降低全面调查频率,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市统计局要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在地统计数据的质量审核与评估,规范县(市)、区统计数据的公布与使用。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要严格遵守统计资料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对外泄露个人、家庭的单项统计资料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各类基本统计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府统计部门的工作,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各项统计资料。
四、加强部门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市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市一盘棋的大局出发,切实提高对实施在地统计改革必要性的认识。各级编办、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与统计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发挥各自的行政管理优势,建立部门间相互衔接、互为补充、即时更新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各地区全面准确收集统计数据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实行资源共享,形成整体合力;各级财政、人事、编办等部门要为开展在地统计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保障全市在地统计改革的顺利推进。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统计队伍素质。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统计部门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的投入,加快统计数据库等公众信息平台建设,大力推进网上直报,逐步实现统计信息资源的网上采集和社会共享。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抓好统计人员特别是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着力培养一支职业道德好、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计算机应用水平的高素质统计队伍,以适应在地统计工作需要。
附件:徐州市在地统计实施方案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徐州市在地统计实施方案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全面客观反映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确保在地统计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在地统计的原则
(一)坚持国民经济按区域统计核算的原则。在认真执行国家统计制度的前提下,全市各类企业、事业、行政机关及社会团体等单位,原则上按其经营地划归所在县(市)区(包括徐州经济开发区,下同)政府统计部门进行统计。
(二)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领导,市、县(市、区)两级统计机构分级负责,各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各负其责、规范有序的统计工作秩序。
(三)坚持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的原则。保证全市各类统计调查对象不重不漏,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全面、科学。
(四)坚持统计信息化推进的原则。加快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实现统计数据网上采集和处理,提高统计工作效率。
二、在地统计改革的工作目标
(一)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新的统计管理体制,进一步发挥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
(二)健全以单位所在地为基础的统计渠道,解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大量无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体私营单位的统计数据报送渠道问题,实现全方位的统计管理。
(三)县级统计部门可以直接采集区域内各类经济、社会、科技统计信息,掌握和提供反映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貌的数据资料,以便于进行区域之间横向对比,便于市委、市政府对区域进行综合考核、强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实施科学发展评价考核。
(四)按在地原则实行统计管理,使各级政府统计部门的工作覆盖到全社会,为推进统计调查方法改革、开展定期普查和经常性的抽样调查,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三、实施在地统计的对象与范围
(一)实施在地统计的对象: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包括中央属、省属、市属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等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部分不宜按行政区域划分的单位,以及生产经营业务不能按区域划分、财务上实行市级统一核算的单位,暂不实行在地统计,主要包括供电公司、银行、保险、证券、铁路、航空、邮政和通信公司等;经济总量较大以及市政府明确税收收入纳入市本级国库的部分企业(单位)不实行在地统计。
跨区域的城市公用事业、城市建设、水利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教育、卫生、广电、通信等社会事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暂不实行在地统计。
(二)实施在地统计的范围:包括政府统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本单位调查、国民经济核算、固定资产投资、农林牧渔业、工业、能源、建筑业、服务业、批发零售贸易及住宿餐饮业、房地产开发、劳动工资和科技等统计调查业务。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报表仍按原统计渠道上报,其管理体制不变。
四、实施在地统计的职责分工
(一)市统计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统计局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全市统计调查和统计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直报单位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汇总工作;负责全市统计资料的审核、汇总工作;负责全市统计业务人员的培训和日常指导工作。市统计局各专业处室另行制定本专业在地统计实施细则,按专业推行在地统计。
(二)各县(市)区统计局负责辖区内统计调查单位(除向市统计局直报单位以外)的各项统计工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理顺确定本地区统计调查工作渠道,原则上部省属、市级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法人单位由所在地县(市)区统计局直接统计,其他市属单位和无主管部门的法人单位由镇(街道)承担在地统计工作任务的机构负责统计。
(三)各镇(街道)承担在地统计工作任务的机构以及县(市)区各有关综合单位,根据本地统计局的统一要求,负责统计业务管辖单位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及相关的统计管理工作。
五、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2009年3月底前:在地统计改革推进期。分专业召开在地统计工作部署会议,完成统计调查单位的清查和划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批零贸易企业、住宿餐饮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企业、服务业和劳动工资统计中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划转工作,由市统计局根据最新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按在地原则划转到各县(市)区,并协助各县(市)区做好在地单位的清查核对和确认工作。在此期间,划转单位的催报、审核、查询和汇总由原统计扎口部门负责。划转单位尚未实行网上直报的,由原统计扎口部门负责在网上直报系统进行数据录入,接收地区的统计部门做好网上直报推进和业务培训工作。
(二)2009年4月至12月:现行统计制度和在地统计“双轨”运行期。各单位按照在地统计的工作要求,向所在县(市)区统计局报送统计资料。在此期间,划转单位的催报、审核、查询和汇总由所在县(市)区统计局负责,原统计扎口部门协助各县(市)区做好划转单位的催报工作。
(三)2010年1月起: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实施在地统计,所有统计数据一律按在地统计口径公布。
六、实施在地统计的有关规定
(一)统计调查单位的划分和确认
1、一般企事业单位按生产经营地统计;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按工商注册地统计。
2、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均以法人单位作为基本调查单位,按生产经营地统计;产业活动单位由其归属的法人单位进行统计。
3、有多个经营场所的单位按法人总部所在地进行统计。
4、连锁经营企业按企业总部(或驻当地分部)所在地进行统计。
5、个体经营户按实际生产经营地统计。
6、实施在地统计后,企事业单位经营地发生变更需要调整上报渠道的,从次年的定报开始按新渠道上报。
(二)在地统计数据的管理和使用
各县(市)区统计局应建立统计数据管理责任制,认真执行国家、省和本市的统计法律、法规及有关统计资料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管理,严格保守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双轨制”运行期内在地统计数据主要用于比照分析,一般不宜对外公布使用。实施在地统计后,各县(市)区的主要统计数据须经市统计局评估认定后使用。
(三)在地统计质量的监控和评估
市统计局要加强对在地统计工作的质量监控和评估,对各地在地统计的实施方案、业务培训、报表收集、数据处理、统计核算等各个工作环节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并按统计专业对县(市)区在地统计数据质量进行定期审核和评估,以确保在地统计的质量。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要积极配合评估工作,完整提供评估所需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要按照全市在地统计工作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并建立相应的工作质量监控、评估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以加强对区域在地统计工作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市、县(市、区)两级统计部门要及时跟踪和总结在地统计工作运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地统计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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