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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徐政发〔2014〕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0日
徐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监督,规范收费行为,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苏发〔2014〕14号)、《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徐委发〔2014〕4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目录。
一、实施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1.《收费目录》中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有权部门批准,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中央和省属单位收取的截止2014年7月31日的全部收费项目。其中,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加★号的项目为中央和省属单位在徐执收的收费项目。
2.2014年8月1日前,我市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支付。2014年8月1日以后,国家、省取消和批准立项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市财政局、物价局将适时动态向社会公布。
3.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我市收费项目目录在本区域范围内的公布和贯彻执行工作。收费项目目录公布后,各地应将具体公布情况报上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国办发〔2014〕30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
二、切实加强征收管理
1.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凡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必须持批准收费的文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在收费点公示收费批准文件、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持证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到价格主管部门审验,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收费单位不得继续收费。
2.强化执收单位征收管理。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标准征收收费,确保应收尽收。坚持依法征收,不得擅自减收、免收、缓收,确需减、免、缓交的,按照法律法规从严履行审批手续。资金及时入库,不得将资金直接抵顶单位经费支出,严禁通过开设过渡性账户或使用本单位基本账户收费,更不允许存入各类储蓄存折。
3.加强项目代码管理。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许可证,确定市级部门单位收费项目代码(以下简称“项目代码”)。新增、调整、核销项目代码,实行审批制度。对省财政厅、物价局等上级文件明确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变动,由财政部门统一确定、编制项目代码。因单位、业务变动,需要调整项目代码的,应履行审批程序。
三、加强资金预算管理
1.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除教育收费缴入财政专户外,其他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缴入国库。除去税金和成本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场地)出租收入、政府性捐赠收入,比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2.研究改进预算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国库、专户收支管理办法。坚持保障基本支出、专款专用等原则,按照收费性质、使用范围和单位财政领拨关系,核定相关单位财政管理方式,规范支出预算管理。
3.统筹安排支出预算。合理核定预算支出标准,明确预算支出范围和细化预算支出项目。单位支出与其执收的收费收入不再挂钩,统一按照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能需要核定年度预算。
4.加强预算支出管理。预算执行时,根据部门预算安排以及收费收入入库情况核拨资金。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入比预算短收时,部门预算资金的支出以实际入库数为限;收费收入比预算超收时,部门支出预算要履行有关法定审批程序。
5.加强资金绩效管理。财政部门要逐步完善绩效考评体系,对政府收费收入和单位支出情况实行跟踪问效。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资金使用年度报告,如实反映支出情况。
四、加强财政票据管理
财政票据是收费管理的源头,是收费的唯一合法凭证。财政部门是政府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专户管理收入等费用,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各预算单位应依法依规使用财政票据,与收费项目、征收单位和缴费单位严格对应;严格财政票据领用、保存、发放、核销制度,实现对单位财政票据使用情况和缴库情况的动态监控;执收单位向财政部门申领财政票据时,应当持收费许可证和收费批准文件办理。
财政部门对财政票据实行限量供应、验旧领新制度。执收单位申请收费票据时,须对单位收费票据进行逐单缴验,缴验合规后发放新的收费票据;严格财政结算票据管理,领购结算票据实行审批制度。加快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建设统一规范的财政票据管理信息化平台。
五、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各项收费的立项审批、执行标准、票据使用、账户及账簿设置、收入收缴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各种违规行为。
审计、价格、财政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收费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已三令五申仍执意违犯或屡查屡犯、屡教不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今后涉及乱收费特别是向企业乱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一经查实,将被取消当年所有评先评奖资格。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因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及各种摊派产生的钱物,应当及时退还;无法退还的,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本《收费目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徐政发79号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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