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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实施意见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7日 政策文号:徐政发〔2016〕3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实施意见

徐政发〔2016〕37号
 
市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去产能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煤炭、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重点行业去产能工作,加快产业结构提档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迈上新台阶,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国家、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企业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发展先进与淘汰落后相结合、分类指导与综合施策相结合、积极推进与稳妥安置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环保、质量、安全等手段,主动压减过剩产能,持续淘汰落后产能,引导退出低效产能,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扩大有效投入,在转型升级中实现经济稳定增长,促进产业向中高端迈进,为全面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夯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经过努力,推进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工作取得重要进展,过剩产能有效压减,“僵尸企业”基本出清,确保完成省下达我市“十三五”期间去产能工作任务。到2020年,退出和压减煤炭产能800万吨,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治理,在轻工、纺织、印染、电镀、机械等传统行业,退出一批低端低效产能。通过去产能工作,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发展。
三、重点举措
(一)全面清理违法违规产能。
1.全面清理违规项目。对产能过剩行业未按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违规项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清理,对应当清理但未申报的违规建成项目,一律停产整顿,整顿后并同意备案的方可生产。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未予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不得续建,由地方政府自行妥善处理。对隐瞒不报的在建违规项目,一经查实,立即责令停建,金融机构停止发放贷款,国土资源、环保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涉及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问题的予以严肃查处,对监管不力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以及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等基础上,按照政策规定报国家认定后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徐州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坚决取缔违法产能。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污染物超标排放企业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组织实施工业用能监察审计行动,对达不到相关行业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钢铁、水泥产能,实行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钢材、水泥、平板玻璃等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法查处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到期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吊销许可证;加强钢铁、水泥等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坚决打击无证生产。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对未达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的钢铁、平板玻璃产能,责令停产整改。(市环保局、质监局、工商局、安监局、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有效化解过剩产能。
1.推进过剩产能就地消化。鼓励企业通过主动压减、兼并重组、转型转产、搬迁改造等途径,退出部分过剩产能。加快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退城入园,在搬迁改造中压减低端、低效、负效产能;产品低端、环保设施落后、持续亏损或濒临亏损,已无市场竞争能力的企业及早退出市场。钢铁、水泥等退出产能的企业须拆除相应生产线主体设备;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设备,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并限时拆除。(市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徐州供电公司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严禁新增过剩产能。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船舶项目,技改和搬迁项目必须实行产能减量置换。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上述新增产能项目土地、采矿权、环评、能评、取水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已享受国家奖补资金和有关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不得用于置换。(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徐州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等)
3.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以更加严格的环保、安全、质量、能耗等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限期退出。对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等问题突出的小作坊式企业,由各地深入进行摸排,采取严格措施进行整治,坚决淘汰一批不达标的产能,突出抓好钢铁、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有关规定,加大落后、低端、低效产能淘汰力度。(市经信委、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发改委)
4.鼓励引导企业兼并重组。简化企业兼并重组审批流程,开设兼并重组审批绿色通道,推行兼并重组网上并联审批。健全企业兼并重组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减量化兼并重组,积极盘活存量资产,发挥潜在产能效益。(市经信委、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局、环保局、国资委、徐州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
(三)推进产能结构优化和产业合作转移。
1.着力调整产能结构。紧紧围绕“将徐州打造成为区域性先进制造业基地”的目标,努力构建以战略新兴产业为先导、优势产业为支撑、生产性服务业为引擎的先进制造业产业新体系,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对我市六大千亿元工业产业、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给予重点支持,在产业布局、项目审核、土地利用、贷款融资、技术创新和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同时,引导钢铁企业加快优化产品结构,在巩固现有线材螺纹钢等初级产品基础上,依托本地市场着力发展建筑(网架)用钢、机械用钢等产品;挖掘市场潜力,推广钢结构在建设领域的应用。稳定现有水泥熟料产能,规范和引导企业升级改造,支持熟料企业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弃物,支持粉磨企业发展高等级水泥、特种水泥、低碳水泥以及重大工程满足高质量、长寿命需求的水泥等。加快化解本地过剩煤炭产能,有序发展低热值煤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积极延伸下游产品,提高煤炭附加值,支持煤炭行业企业转型发展,对承担煤炭去产能任务企业的跨行业转型升级项目,各地、各部门给予重点支持,推进我市产能结构进一步优化,优势领域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科技局、环保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
2.加强跨地区产业合作。抢抓长江经济带建设战略机遇,发挥南北共建产业园区载体作用,搭建产业对接交流平台,创新合作机制,引导成本优势产业和具有市场需求的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加快向我市转移,在转移中扩大优质先进产能,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支持徐工、协鑫、徐矿、维维等龙头企业建设境外产业合作园区,重点推进过剩产能行业先进生产线及传统产业优势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带动我市企业面向全球进行产业布局和资源配置,实现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市发改委、商务局、经信委)
3.积极实施重大项目。健全优化生产力布局引导机制,围绕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竞争力,结合地方环境承载力、资源能源禀赋、产业基础、市场空间、物流运输等条件,调整和优化产业布局;围绕重点产业发展导向,采取新建项目、“上大压小”、优先布点等措施,引进、布局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绿色环保的都市型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业重大项目,大力培育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市发改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1.分类出清国有“僵尸企业”。按照“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原则,分类推进处置国有“僵尸企业”中的关停企业和特困企业。对仍有一定价值资产的关停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以产权转让、资产置换等多种方式盘活有效资产;对资不抵债、没有任何有价值资产的关停企业,在评估风险和成本的基础上,实施依法破产清算。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股权交易及各类资产平台作用,对“僵尸企业”有价值资产进行重新整合,利用资本市场盘活企业资产。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市国资委、发改委、经信委、人社局、财政局、金融办、徐州银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稳妥处置非国有“僵尸企业”。各地建立“僵尸企业”数据库并进行精准识别。对主要依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维持的企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停止各种财政补贴、税费返还、银行续贷等政策支持,倒逼企业加快市场化退出。对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连续三年亏损,长期欠薪、欠税、欠贷、欠息、欠费和停产半停产企业实施分类处置,属于低端低效产能,缺乏竞争力,严重资不抵债、救助无望的企业,以市场机制为主,通过司法途径依法实施破产清算;对现有资产和资源仍具有一定价值,资金链面临压力或经营不善导致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厂房及设备租赁等方式盘活资产,提升经营效益。对目前经营困难,但资产质量、市场前景较好的企业,采取扶持发展方式,加快技术改造,优化产品结构;协助企业做好与金融机构的协商对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解决融资难问题;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给予企业利息优惠或暂缓还本付息,减免除社会保险费以外的各类费用征收,帮助企业转型升级化解危机。(市发改委、经信委、人社局、金融办、徐州银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3.加快“僵尸企业”破产清算退出。支持市、县法院设立“僵尸企业”破产处置绿色通道,优先受理立案,按规定减免“僵尸企业”破产清算案件诉讼费用,缩短“僵尸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审理周期,简化审理程序,加快审理进度。开展贷款质量真实性核查,引导商业银行加快不良贷款核销和处置进度,并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不良贷款、呆坏账处置列入监管范畴。充分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市场处置主体作用,通过引入社会资本重组、坏账核销、不良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僵尸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市中级人民法院、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徐州银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加大财政支持。积极争取国家、省相关各类专项资金,优化整合市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煤炭、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重点行业去产能,优先用于职工分流安置,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市、县两级财政要积极发挥相关专项资金作用,优先用于职工安置,保障去产能顺利推进。(市财政局、经信委、发改委、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落实税收政策。落实煤炭企业增值税抵扣、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和钢铁行业铁矿石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利用余压余热发电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等。支持煤炭、钢铁等产能过剩企业重组、破产等,符合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企业重组行为,可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以非货币资产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破产、注销,可适用清算所得税处理政策,在税前扣除有关清算费用及职工工资、社保、法定补偿金。对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国税局、徐州地税局、市财政局等)
3.完善金融政策。对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以及有前景、有效益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并购重组。对于公司治理良好、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但当前投入不足的企业,在确保现有信贷规模不减少的同时,通过组建银团贷款或建立授信联合管理机制等方式予以支持。支持银行业机构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灵活运用不良资产批量化处置、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提高不良资产回收效率和回收价值,提升不良资产处置效果。(市金融办、徐州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4.完善价格政策。深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加大差别电价执行力度,继续对国家限定的高耗能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并不得参与大用户直购电交易。(市物价局、经信委、发改委、水利局)
5.盘活土地资源。支持产能退出企业盘活土地资源,对产能过剩退出企业的划拨国有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政府收回。对用地手续完备的退出土地,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对兼并重组、转产企业土地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条件的经批准后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属于淘汰、落后、过剩产能,用途不合理、产出效益低的工矿仓储等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前提下,通过政府主导再开发、原土地权利人自主再开发、市场主体参与再开发等多种形式,采取收购储备、鼓励流转、协议置换、“退二进三”等多种方式实施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优化矿产资源配置,对企业兼并重组需要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等审批登记手续的,取消矿业权转让鉴证,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要件。对于退出企业直接注销矿业权的,及时核查剩余储量、清退已缴纳的矿业权价款;对矿业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达到要求的,及时办理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退还手续。(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六)妥善安置企业职工。
1.科学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将职工安置方案纳入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明确职工安置途径、经济补偿、资金来源和再就业措施,做到同步制定、同步实施、同步推进。优先将化解过剩产能分流职工纳入就业创业扶持范围,鼓励兼并重组企业优先吸纳原企业职工,破产企业清算资产优先用于清偿职工欠薪、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和职工安置。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市人社局、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总工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支持企业内部分流。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现有工作岗位,缓解职工分流压力。企业为促进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符合条件并积极吸纳原企业职工的兼并重组企业给予扶持。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企业为其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得领取基本养老金。(市人社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3.促进再就业和自主创业。通过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方式,落实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带动就业补贴、租金补贴等政策,促进化解过剩产能分流职工再就业或自主创业。加大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力度,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多种方式予以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市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工商局、徐州地税局、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4.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企业应依法与职工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企业确需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等工作。企业主体消亡时,依法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可以由职工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由单位一次性预留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由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基本生活费、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市人社局、发改委、经信委、总工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保障机制
(一)建立联动推进机制。成立市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经信委、市发改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形成联合推进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市经信委牵头负责制定煤炭、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去产能工作方案,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制定钢铁行业去产能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市相关部门于2016年6月底前出台相关工作方案,制定细化落实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切实加强对去产能工作的组织引导,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支持去产能的相关政策,制订本地区去产能工作总目标、分行业退出规模及时间表。(市经信委、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强监督考核评估。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去产能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将全市去产能任务年度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未完成任务的地方和企业要予以问责。对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设定专项考核指标,列入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体系。对未按规定停止“僵尸企业”补贴和取消各种形式保护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部门,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况采取下达督查通知书、组织实地督查、提请市政府领导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工作落实。(市经信委、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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