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4日
政策文号:徐政发〔2010〕13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徐政发〔2010〕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民间投资不断扩大,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调动和发挥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支持民间投资健康有序发展,增强我市经济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国家、省有关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徐州实际,现就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我市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拓展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推进公平准入,实行同等待遇。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都对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都对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实行特殊优惠政策的领域,其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进入该领域的民间资本。当前,重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下列行业或领域:
(一)四大主导产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四大主导产业,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提高产业竞争力。
装备制造业。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有序参与装备制造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资源整合形成战略联盟,加强与大企业的配套协作。扶持和培育一批装备制造骨干民营企业,加快产业扩张和集聚,延伸产业链条,增强我市装备制造业的整体竞争力。
能源产业。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光伏光电、风电产业和生物能源产业,推动民间资本通过兼并、并购等方式实现企业联合。支持民间资本与徐州煤矿企业合作开发外部煤炭基地、实现异地办矿。支持民间资本联合煤炭企业参与大型坑口电厂建设、发展新型煤化工产业。支持民间资本以各种形式参与电力设施建设。
食品和农副产品加工业。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一批大型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业项目。通过联合、兼并、收购等方式,培育一批资本结构优化、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竞争能力强的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
商贸物流旅游业。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批发零售、现代物流等领域。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业务外包创造条件。鼓励民间资本有序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打造区域旅游中心城市。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物联网、软件和服务外包、环保等新兴产业领域,完善产业链条,形成高端技术优势和规模效应。对投入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民间资本实施积极的扶持引导政策,优先办理新兴产业项目的核准、备案、土地、环保等相关手续,将技术先进、优势明显、带动和支撑作用强的重大项目纳入全市重点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优先给予土地、信贷、上市融资等支持。加大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民间资本的招商引资力度,制定新兴产业发展招商计划,着力引进关联度大的龙头型项目、带动力强的基地型项目、产业链长的综合性项目。
(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通过项目法人招标、招股办法,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水利工程、电力、土地整理、矿产资源开发和市政公用事业、政策性住房建设等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审批后可依法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回收的资金滚动用于社会公益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社会事业和重点现代服务业。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建设培训、实训(实习)以及各类职业技术培训和技能培训机构及设施,兴建大中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老年护理、康复医疗等医疗卫生机构,在新城区、农村和贫困地区新建医疗服务机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软件开发、国际服务外包、现代物流、文化动漫、旅游服务和商务中介等重点现代服务业,加快培育建设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鼓励、引导现代服务业企业加快向集聚区集中发展,并对进入集聚区发展的企业给予扶持。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影视制作、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等文化设施。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证券、保险等。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支持民间资本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
(五)小城镇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小城镇供水、供气、商业配套、文化体育配套、社区服务等设施和商品住房开发。在统筹布局的前提下,鼓励民间资本在有条件的小城镇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和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研究制定适合于小城镇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二、简化民间投资的行政审批
(一)精简前置审批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以及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外,其余不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
(二)改进行政审批方式。完善集中行政许可制度,开展集中受理、统一受理、联合受理;落实审批授权和限时办结制度;健全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口子收费和全程式网上审批的运行机制。
(三)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行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按照“牵头受理、报送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加强监督”的原则,实现项目备案或核准、选址审批、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评估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等事项的网上并联审批。需要召开评估论证会或审查会的,一律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有关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参与论证审查,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组织召开行业审查会。对总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民间投资项目,涉及的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联络,跟踪服务。
三、拓宽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
(一)保持信贷规模稳定增长。完善多层次的政银企沟通机制,推动投资项目与银行信贷资金的直接对接。银行业机构要加快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信贷专营机构。各级金融管理部门要采取分类考核等措施,将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额度和户数列入银行业机构年度考核内容,定期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贷款情况,力争中小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其它各项贷款。
(二)推广多种融资担保方式。鼓励银行业机构推广票据保贴、财产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知识产权抵押、保单质押、仓单质押、股权质押、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提高担保物的抵押率、质押率。探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产权抵押贷款。
(三)完善融资担保体系。进一步促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意见,积极推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增资扩股。支持发展商业性、自助性或互助性担保机构,鼓励区域内担保机构合理竞争。强化银行、担保机构、民营企业的联系沟通,鼓励银行放大担保贷款系数,引导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贷款,降低担保费用。成立徐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积极创造条件吸收民资入股,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采取市场化运作,重点扶持大学生创业及初创型、成长型企业。
(四)支持多形式直接融资。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储备、改制、辅导和培训工作,培育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大力推动企业进入主板、中小企业板公开发行股票融资。推进一批自主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融资。鼓励企业通过债券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私募股权、创投、资产典当等方式进行融资。
(五)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大力吸引境内外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社保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投资机构依法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融资创新,通过债权融资等方式增强投资能力,形成多元化的资本来源渠道。搭建创业投资企业等股权投资机构与成长型中小企业、上市后备企业、拥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等建立对接平台。积极建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四、落实民间投资扶持政策
(一)实行统一的优惠政策。积极贯彻执行国家、省制订的鼓励、扶持民间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我市在投资领域、国企改革、个体私营经济等方面制定的政策,原则上都适用于各种形式的民间投资,逐步实现对各类投资主体的平等待遇。
(二)保障民间投资项目建设用地。民间投资项目所需用地,与其他所有制投资主体用地享有平等权利。民间投资项目所需用地统一纳入各级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指标。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在用地指标上实行“点供”。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市县(区)两级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重点用于引导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市场开拓、扩大投资、服务体系等,对成长型中小企业进行重点扶持。
五、加强对民间投资的引导
(一)完善民间投资调度、监测、考核机制。选择一批社会和经济效益好、示范带动性强的民间投资项目,进行重点调度和推进。进一步完善成长型中小企业调度制度,加强经营情况调度分析。建立民间投资项目调度考核制度,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当地民间投资推进情况进行调度考核,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民间投资运行情况的监测和分析。
(二)强化民间投资服务。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领导轮流值班制、全程跟踪回访等制度,为民间投资者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创业信息等服务。做好民间投资专家顾问团“徐州行”活动,建立专家与民营企业良性互动机制,为民间投资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进一步整合网络资源,为创业者提供免费、便捷、高效的咨询服务。
(三)建立健全民间投资社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公益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积极开展民营企业服务工作。支持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发挥自身作用,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税务代理公司等社会化中介服务机构,完善贷款评估、信息咨询、管理咨询、技术咨询、企业孵化等社会化服务体系。
六、营造民间投资良好环境
(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市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为民间投资项目共享公共服务创造条件,综合利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奖励补助、税收优惠、用地支持等政策,保障民间投资获取合理收益,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竞争,培育中小企业成为政府采购长期供应商。
(二)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工作,严禁向民间投资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各类已取消或停收的收费项目,各级政府一律不准设置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规定向民间投资企业收费、罚款、集资、摊派等,凡未持收费许可证收费的,民间投资企业有权拒缴。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收费政策的最低标准。
(三)切实保障民间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各级民营经济投诉中心作用,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重点对民营企业投诉案件进行督查。抓好法律法规咨询,通过设立维权服务热线等形式,开展法律咨询。市有关部门应当规范对企业的检查行为,对民间投资企业和项目不得重复检查。对干扰民间投资和经营活动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国家、省、市有关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客观、公正宣传报道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和扩大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广泛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的先进事迹。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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