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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年06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徐政发 〔2005〕 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法全面、正确地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2、主要目标。适应建设法治徐州的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科学、民主、规范的行政决策机制,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抵御、防范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制度建设的质量明显提高,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得到实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水平显著提高。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3、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在更大程度上、更广范围内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努力解决好政府职能越位、错位和缺位问题,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取得实质性突破。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着力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理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关系,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分类管理,依法规范行政机关对事业单位的授权委托行为;积极培育、发展和规范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
    4、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加大政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投入,完善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环境保护、文化教育等社会管理职能和劳动、就业、社区服务、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职能,强化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
    5、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卫生安全、食品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各种预警、指挥、信息、救援系统,完善社会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安全。
    6、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行政机关职能和权限。依法调整并完善政府机构设置,依法核定职责权限,确定人员编制;建立健全政府对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机制,加强编制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对政府机构设置、职能界定和人员编制核定的审查,解决行政机关职能交叉、重叠等问题,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规范化、法定化。
    7、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行政管理方式改革。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创新行政审批制度,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审批管理机制、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和严密完善的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新的管理方式的作用。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与运用,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切实提高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方便人民群众。
    8、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依法科学界定政府信息与其他信息、公开与不公开的标准,完善政府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网站、档案馆等信息公开方式,拓宽便民利民的信息公开渠道,改进和完善政府信息管理和检索系统,除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促进政府权力合法、适当行使。
    9、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加快公共财政体制改革,规范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和规范财政资金使用;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健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贴制度,逐步解决不同行政机关相同职级工作人员收入差距较大的矛盾;严禁私设“小金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0、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本级政府、本部门工作规则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和政府法制机构协助本级政府和本部门依法作出决定、进行合法性评价的行政决策辅助机制,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11、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明确决策机关的权限和程序,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有关发展规划、重点项目建设、公共政策制定等重大决策,都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集体讨论决定。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并经集体研究决定。涉及公众权利与义务,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要实行社会公示和听证,广泛听取意见。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都要客观、全面、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
    12、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制度、评估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并充分利用社会专业机构或专业人才,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建立落实重大决策评估制度,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将决策评估结果纳入工作考核。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决策责任追究的范围、程序、形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三)加强立法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3、科学合理制定立法工作计划。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立法重点,更加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立法,特别要做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发展方面的立法。
    14、建立完善立法工作方法和制度。进一步贯彻《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规定,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的立法方式,建立健全公开征集立法项目、立法调研、专家咨询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立法听证和立法协调以及听取人大、政协意见的立法工作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以及立法项目实施情况的评估和报告制度;进一步强化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审核职能,对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探索建立由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起草或者委托起草的工作机制,增强政府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避免部门利益倾向。
    15、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评估制度和解释制度。实施机关定期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由制定机关及时进行清理、修改和废止。建立健全对政府规章的解释制度,对需要进一步明确规章规定的涵义的,及时作出立法解释,确保规章正确实施。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集中公布和有效期制度。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6、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权力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依法界定执法职能,整合执法力量,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健全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认真搞好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扩展试点领域,相应调整归并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下移执法重心,减少执法层次。按照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分离的原则,在政府法制部门设立专门的行政执法督查机构,代表同级政府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以及综合执法队伍的指导和督查,强化层级监督职能。
    17、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特别是事业单位执法主体资格进行清理认定,清理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认可或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18、加快行政程序建设。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要树立和加强遵守程序的观念,按照合法、合理、程序正当等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及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回避、公开、告知、陈述申辩和说明理由、听证、救济等各项行政程序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确保政府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
    19、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完善相应的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制度,激励和约束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20、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新形势的需要,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机构设置、专业人员配备、经费、设备和待遇保障等方面为政府及部门法制机构创造必要的条件,使其更好地为建设法治政府服务。
    (五)完善行政监督制度,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21、建立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定事前审查制度。加强政府对所属部门重大行政决定的事前监督,探索建立并逐步实行部门作出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报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制度,保证重大行政决定合法、适当。
    22、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化建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政府法制部门对本级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机关、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并完善相应的考核奖惩办法。  23、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制度、重大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行政复议考核制度等,完善网上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和办案程序等制度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依法具有复议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保证不少于2名的办案人员,并提供复议工作必需的场所、设备、经费等条件。加快行政复议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强化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建立健全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和错案追究制度,落实行政复议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审查,通过行政复议及时有效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完善落实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
    24、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要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费用。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和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明确行政补偿的范围、标准和不予补偿的法律责任,规范补偿程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5、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6、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审查。尊重和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不得以不出庭、不答辩、不应诉等方式妨碍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自觉、全面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27、加强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畅通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28、积极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发挥行政机关、基层自治组织在纠纷预防和解决中的作用,积极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信访机构与查处机构联合调查制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对依法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或举报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引导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加快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高度重视劳动、人事、民商仲裁的调解作用,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内部调解组织建设。
    (六)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29、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法活动。各地、各部门每年应当举办2次以上法制讲座。法制、人事、行政学院等单位应当定期举办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班,使领导干部每2年至少接受一次系统法律培训。积极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30、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15天的法律知识培训,并实行严格考核制度。人事等相关部门应当把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任职、晋升相结合。
    31、广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开辟宣传专栏、法律咨询、学习辅导、专家访谈等多种形式,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和工作机制
    32、健全依法行政组织领导机制。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是直接主管责任人,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机制。政府各部门也要明确专门机构统一负责指导、协调本部门本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
    33、完善依法行政考核奖惩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纳入本地、本部门综合考核和目标管理的内容,并签订相应的责任状。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当年该单位不得被评为先进,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提拔或晋级。
    34、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有重点地推进依法行政,要制定落实《纲要》和本意见的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和具体措施,并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要把《纲要》和本意见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做到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三落实”,牵头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的责任,其他责任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所承担的任务。对依法行政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35、定期报告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部省等垂直管理的部门应当每年向当地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各级行政机关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的改进意见,应当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36、抓好《纲要》和本意见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学习、宣传、培训的组织工作,会同本地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宣传工作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各新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政府法制部门做好宣传工作。
                                        二○○五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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