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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规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程序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4年08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规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程序的通知
徐政发 〔2004〕 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徐政发〔2004〕11号文)精神,现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全市配套费减免程序规范如下:
一、 允许减免范围
(一)大中专院校、中学(含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不包括民办及企事业单位自办的)等教育机构的教学设施减免1/2;生活(不包括教师住房)及附属设施减免1/3。
(二)部队用于军事目的的工程建设及部队机关的办公用房全部免缴。
(三)行政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按规定的面积免缴。
(四)在市级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中,实行“绿卡”制度的工业项目的生产车间免缴,非营利性社会公益项目免缴。
(五)国家、省政府另有减免配套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减免建设项目,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三、配套费在办理《建设项目发包初步方案备案》之前缴纳。配套费手续办理后,改变建设项目使用性质或增加建筑面积的,按规定全额追缴配套费。
二○○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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