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
徐政发〔2014〕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62号)文件精神,积极有效化解部分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现徐州工业经济有质量、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转变发展方式主线,把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按照尊重规律、依法行政、分业施策、标本兼治的原则,坚持尊重市场规律与改善宏观调控相结合、开拓市场需求与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严格控制增量与调整优化存量相结合、完善政策措施与深化改革创新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配套政策,因地因企制宜,着力“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和淘汰一批”过剩产能,探索建立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长效机制,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主要目标
通过5年努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产能规模得到有效控制,产业布局基本合理,产能结构得到优化,产能利用率达到合理水平。初步建立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的长效机制,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充分发挥,过剩行业产能监督机制基本建立。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水平明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升,经济效益明显好转,发展质量明显改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钢铁行业。完成省下达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通过兼并重组,形成1家粗钢(钢材)产能超千万吨且拥有品牌优势、产业规模、技术竞争力的大型钢铁集团;培育3-5家产业分工明确、具有独特产品竞争优势的钢铁企业,先进产品产值比重逐步提高,产业布局结构更加合理,行业竞争力明显增强。
——水泥行业。完成省下达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通过兼并重组,培育1-2家具备完整产业链的大型水泥集团,全市熟料产能控制在1300万吨;培育3-5家产能超200万吨的大型粉磨企业,全市水泥粉磨产能控制在3000万吨以内,市场竞争能力显著提升,环境保护进一步加强,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项目管理和市场准入
1.加强项目管理。对钢铁、水泥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新增落后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取水许可、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等相关业务。对不按规定,越权审批新增落后产能项目的单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对未按投资管理、土地、环保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凡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以及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等基础上,经论证并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同意后,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认定和补办相关手续。对国家未予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不得续建,由各地自行妥善处理;对隐瞒不报的在建违规项目,一经查实,立即停建,金融机构停止发放贷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监管不力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按照“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债务、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所有在建违规项目的处理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3.清理整顿建成违规产能。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行业准入条件以及能源消耗控制指标、环保等要求,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成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提出整顿方案并向社会公示,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建成违规产能的规范管理,工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严格监督检查,质监部门进行质量保障能力综合评价,依法核发产品生产许可证。对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水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务予以淘汰。
4.严格实施行业准入管理。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高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能源消耗、节水、环境保护等准入门槛。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监管。质监部门要严格核发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产品生产许可证,严厉查处无证生产。水政主管部门要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用水效率控制。环保部门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或突破限额地区采取区域限批措施,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措施。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开展环保核查,责令环境违法企业限期整改,对经整改仍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予以关停。金融机构要改进和完善信贷审核,控制信贷投向和规模。
(二)积极支持企业技术进步
1.加大企业技改力度。落实技术改造各项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增值税进项抵扣、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免税等政策作用,支持企业实施以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推广应用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改造,优化产品结构、提升质量品牌,促进企业转型、产业升级。
2.鼓励企业技术、管理创新。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开发高附加值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更加节能、节水、安全、环保、高效的钢铁、水泥工艺技术。鼓励中小企业采取联合出资、共同委托等方式进行合作研发。支持企业改善装备水平,用信息化技术提升生产控制和经营水平。支持企业参与国家、省科技计划和重大工程项目,支持和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以品牌创新、产业组织结构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实现产业整体素质的提升。
(三)加大力度拓展市场
1.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钢铁、水泥等行业优势企业按照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开展资源和价值链整合,通过对外贸易、对外投资、建设境外生产基地输出过剩产能。加快实施企业“走出去”战略,引导、规范和保护企业境外投资活动,重点鼓励资源、市场两头在外的企业向国外转移,并带动技术和设备出口。支持企业跨国、跨地区兼并重组。
2.加强地区间产业合作。充分利用中西部地区资源丰富、生产要素价格低、环境承载能力强等优势,鼓励和引导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并在产业转移中实现提档升级。结合我市援建工程,有针对性地输出符合受援地相关投资、环保等规定的产业和项目。
3.积极扩大市场需求。加快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战略,引导民间投资,优化需求结构。推广钢结构在建设领域的应用,提高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领域钢结构使用比例。实施绿色建筑工程,发展绿色安全节能建筑,提高建筑用钢、混凝土等产品使用标准,带动产品升级换代。推动节能、节材和轻量化,促进高品质钢材的应用,满足先进制造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农村环境整治、建材下乡等惠民工程,稳定扩大钢材、水泥等市场需求,消化行业过剩产能。
(四)大力推进行业整合重组
1.推进企业兼并重组。落实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兼顾资源、市场、物流等要素,鼓励企业加快兼并重组步伐,通过要素重新整合实现综合竞争力提升。鼓励优势企业通过市场化手段,以合资、合作、产权流转和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实施兼并重组,以增量投入高效整合存量,提升产业集中度。支持兼并重组企业整合内部资源,优化技术、产品结构,完善配套产业链,压缩过剩产能。优先支持兼并重组企业技术改造。
2.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科学制定产业布局调整规划,在严控总量的前提下,有序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和优化。按照区域发展总体战略要求,结合地方环境承载力、资源能源、产业基础、物流运输等条件,有序推进企业调整搬迁、退城入园和跨地区产能置换,推动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格局。
(五)加快淘汰和退出落后、低端产能
1.严格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提高淘汰落后产能标准,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等措施,在钢铁、水泥等行业排出低端产能予以淘汰。鼓励企业自主淘汰落后、低端产能。支持企业以关停、改造、搬迁等方式退出一批相对落后产能,提升改造发展先进产能。引导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企业、产品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管理、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切实防止新增落后产能。
2.加快形成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充分发挥资源性产品价格机制、税收等政策的引导作用,对超过国家规定的能耗限额、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实施电价、水价等差别价格政策,形成倒逼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推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实施技改项目,提高技术装备、环保、安全水平,实施减量置换。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形成淘汰落后与发展先进的良性互动机制。
(六)建立化解产能严重过剩长效机制
1.创新政府管理。加强产业、土地、环保、节能、节水、金融等部门协调配合,强化用地、取水审查,严格环保、安全和质量监管,形成法律法规约束下责任清晰的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动态监测分析,建立产能过剩信息预警机制。
2.完善市场机制。提高产业准入的能耗、水耗和生态环保标准,实施资源、能源要素差别化价格政策,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上限,倒逼过剩产能退出,促进节能减排达标和生态环境改善。
3.营造公平环境。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切实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清理废除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采取土地、资源、税收、电价等损害公平竞争的优惠政策,以及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的限制措施。各级政府的财政性专项引导资金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扩大落后产能项目不予支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质量体系建设,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形成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部门合作与协调配合
市政府成立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制定政策、推动工作开展。市经信委、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商务局、安监局、物价局、法制办、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人行徐州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单位为协调小组成员。市经信委负责协调小组日常工作。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检查督查和行政许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政策措施。市发改委要加大对违规在建和违规建成项目的清理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分类处理;市经信委要加强行业准入和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公布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市国土资源局要进一步加强供地用地管理,把好土地关口;市环保局要继续强化环境监管,管好环保门槛;市质监局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推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金融部门要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用好信贷闸门;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制定配套文件,完善配套政策,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二)加强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审查
市经信委、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以及金融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涉及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和项目的监管与调控。对符合产业政策鼓励方向和重大生产力布局的先进产能,以及传统产业中产能过剩行业的改造提升,在财税、金融、土地、资金补贴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布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南。发挥行业协会在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定期发布产品的市场供求信息、资源价格以及相关的政策信息,引导和调节市场供求。
(三)强化财税杠杆作用
充分发挥财税杠杆作用,加大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加大对化解产能严重过剩工作资金支持,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企业的职工安置、新上转型升级项目、拆除过剩产能设备(生产线)等相关工作。在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中,所需市级财政资金,另行专题申请解决。落实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金融等政策,鼓励企业重组,提高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资源综合利用财税优惠政策的引导作用,支持生产高标号水泥、高性能混凝土以及利用水泥窑处置城市垃圾、污泥和产业废弃物。
(四)强化环保硬约束监督管理
加强环保准入管理,严格控制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完善区域限批措施。开展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排放情况动态监测,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措施。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强化执法监督检查,曝光环境违法企业名单,责令限期整改,加大处罚力度,对污染排放严重超标的企业实行停产整顿,经整改整顿仍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特别排放限值等相关要求的企业,予以关停。
(五)加强土地管理
强化项目用地管理,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使用土地进行全面检查,对违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进行清理整顿,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加强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使用土地的审核,对未经核准、备案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使用土地。各地要取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用地优惠政策。企业环保搬迁、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退出的土地,地方政府按规定应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和转型发展。
(六)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
加强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信贷控制。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放贷、发债、上市融资等。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鼓励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原则,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剩产能、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向境外转移产能、开拓市场给予信贷支持。对整合过剩产能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大力发展各类机构投资,鼓励创新基金品种,开拓企业兼并重组融资渠道。加大企业“走出去”的贷款支持力度,适当简化审批程序,支持过剩产能向境外转移。
(七)完善和规范价格政策
继续实施并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和环保收费政策。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优惠电价政策进行清理,取消电价优惠和电费补贴。制定高于国家要求的能耗、污染排放标准,对钢铁、水泥等高耗能行业,能耗、水耗和污染排放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各级财政收取的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资金,用于化解过剩产能工作。
(八)落实职工安置政策
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中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提供职业培训,开展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落实自主创业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下岗失业人员以创业带动就业。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好其社会保障待遇,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
(九)强化监督检查
加强对国发〔2013〕41号、苏政发〔2013〕162号文件及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强化案件查办,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将遏制重复建设、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列入相关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及时公开化解产能过剩进展情况。
附件: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略)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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